【還原「物業帶動鐵路」的歷史時空】 #永續港鐵霸權 #7月專研
港鐵霸權一大核心就是長期壟斷「鐵路上蓋物業發展權」,今時今日香港土地問題走到如斯局面,與經常被吹噓為「國際成功模式」的「鐵路加物業」(Rail + Property) 不無關係,但服務大眾的鐵路公司搖身一變成為追求利潤的發展商,絕對不是一夕間發生的合理事情。「鐵路上蓋物業」的原意又與今日有沒有變化? 是次研究專題將會透過回顧過上千頁有關香港地下鐵發展的英國解密檔案,還原70年代「物業帶動鐵路」發展模式的源起及原意,將有助進一步理解現時逐漸扭曲的港鐵發展形態。
▌構思初現:初期鐵路物業的背景與概念
「以地養鐵」更早可以在日本找到相類似發展模式 (Murakami, J., & Gregory, K. I.,2012),然而最早「引進」香港的來源暫不可考。但從現有官方內部檔案中,可找到早於1970年交通諮詢委員會 (Transport Advisory Committee)提交的一份《集體運輸計劃總報告書》,報告中建議除了計劃興建已設計的4條鐵路路線,並分9期(nine distinct stages) 完成「理想」鐵路系統(preferred system)外,已有提及「發展上蓋物業」的構思。在報告提及鐵路系統的長期發展影響:
”Wherever subway systems have been built experience shows that property and land increase in value. This opens up the strong possibility that a part of the cost of providing station concourses could be met through arrangements which permit the private development of station superstructures and surrounds.”
當年報告所述,由於預視到鐵路系統的帶動下,當地物業及地價將會升值。因而報告提到有很大可能可以容許私人發展 (private development) 上蓋物業去補貼鐵路站的建設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報告除了提出上蓋 (station superstructures)發展外,首次提到發展上蓋周邊 (surrounds) 的發展概念。可見,現時港鐵圈地/上蓋物業發展一早出現在早期鐵路系統構思之中。
70年代還有差點讓鐵路系統觸礁的財政艱難,更清晰定位鐵路中的「物業收益」有何功能。參考早期關於興建鐵路系統的英國解密檔案顯示,早於1972年,香港政府成立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Mass Transit Railway Provisional Authority),打算先行興建較全面、工程單一批予日資財團(Japanese consortium)的早期系統(initial system),但後來石油危機爆發,日本經濟陷入危機,財團先是提出可否修訂興建成本價格上限由50億為60億,遭到管理局拒絕後則宣佈退出鐵路興建,檔案中可看到港英政府曾一度為此而與日資財團就賠償爭執,甚至有香港主要大班 (怡和除外) 都因財政理由反對繼續推展興建鐵路計劃。
當年港英內部評估1980年代交通系統會超負荷,即使鐵路系統已被日資延遲一年(have effectively delayed the MTR project for 12 months),連帶物料通賬的財政問題,但卻認為必須「頂硬上」,調整鐵路系統的財政預算、規模以及未來發展方向,於是臨急推出後來實現的修正早期系統 (Modified Initial System)。在1975年一份關於修正早期系統行政局內部文件,港英將會排除必要鐵路系統以外的多餘支出 (eliminate all expenditures not strictly necessary for resultant simpler system),不僅使整個鐵路規模「大縮水」,同時更建議以溢價債卷(Premium bond)作為融資措施,以及發展沿線上蓋物業(property development on lines)抵消(offset)財赤,皆為確保(safeguard)鐵路在任何情況下的財政可負擔性(the financial viability in any event),讓減少後規模的總興建成本能夠保持於49億的水平。可見,當初「鐵路加物業」發展的概念是在財政大緊縮的特定歷史脈絡生成,目的為防止鐵路興建所帶來財政不穩定情況的其中一法。
▌立業辟地:港鐵上蓋四小龍
直到1975年,為了確保鐵路系統的財政可負擔性以及應急儲備,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向政府申請批出四個鐵路上蓋物業的綜合發展權(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而當時行政局內部討論中,一份十分詳細記錄有關批予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四個上蓋發展權的行政局文件顯示,最早期物業上蓋發展的具體情況:
—九龍灣車廠上蓋物業(現時德福花園):
當時除了作為首個利用鐵路車廠上蓋作物業發展的項目,而且亦成為物業上蓋住宅發展的先例,佔地165,800平方呎,打算興建大型屋苑,滿足18,000個人口的住宅需求。
—亞皆老站(即現今旺角站)上蓋物業(現時旺角中心第一期):
首個非鐵路站上蓋作物業發展,只是相鄰於(adjacent to) 鐵路站,為首個利用鐵路通風樓(ventilation shaft)的物業發展。
—金鐘站上蓋物業(現時海富中心):
佔地60,000平方呎的海富中心,當時金鐘站上蓋物業批地條例原來有列明非工業用途,包括興建酒店(non-industrial purposes which may include a hotel)。
—畢打/遮打站(即現今中環站)上蓋物業(Pedder/Chater)(現時環球中心):
當時批中環商業靚地予鐵路公司的理據明顯為商業利益最大化(maximum exploitation of the commercial possibilities),一來可以善用土地資源(物業建於鐵路站上蓋),二來物業及鐵路站同時興建,可以減少工程興建時發展阻礙(development disturbance)。
其後地鐵公司分別與恆隆、合和、長實多間發展商共合發展上述四個上蓋物業,作為「鐵路加物業」發展模式的雛型,當時內部估計以上物業收入將會佔地鐵公司總收益的20%。當年批出九龍灣車廠上蓋物業上公頃的市區發展土地,整體政府部門都相當歡迎,認為可以平衡當區公屋主導的房屋格局,與及能夠為該區提供額外設施的機會,甚至具體要求屋苑內有至少10戶1車位的發展條件 (XCC(75)52)。此四幅最早批出的上蓋物業發展,從通風樓到車廠、由單一大廈到綜合發展,已是奠定了日後鐵路物業發展的主要選址方式與發展類型。
▌誰主上蓋物業?
這份行政局文件亦載有早期鐵路用地發展權的重要批地原則(principles to be adopted in respect to land grant to Mass Transmit Railway Corporation),是還原物業上蓋發展歷史一份重要參照。文件清楚列出,上蓋物業不一定是地鐵公司「囊中物」,鐵路物業發展權是否批出,或批給誰,完全是政府「話事」 (the grant of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rights on land affected by railway installations will be discretionary)。
文件亦同時指出,程序上地鐵公司需要先向政府申請(formally apply)批地,政府可以基於實際考慮 (practical consideration) 決定如何運用這些鐵路上蓋用地的發展潛力 (for government to decide on how to dispose of any development potential remaining in the land over and above its Mass Transit usage) 。換言之,港鐵的上蓋發展絕對可以由政府主導及決定,包括根據現時的實際考慮(公營房屋供應長期落後及不足)用作興建公屋,不一定用於與發展商合作興建私樓供港鐵公司利潤最大化。
▌物業收益應急而起
70年代尾,鐵路系統打算擴建至荃灣區。翻查1978年有關鐵路擴建荃灣(Mass Transit Railway extension to Tsuen Wan)的行政局文件顯示,當時除了提及車廠上蓋物業發展的選址爭議外,亦有提及港英對發展上蓋物業的財政原則。物業發展的收入原本並不用作補貼鐵路成本 (revenue from property development was not originally envisaged as being used as a means of financing the capital cost of the railway itself),而是作為應急儲備及改善現金流(contingency reserve and to improve its cash flow)。而且更補充荃灣車廠上蓋物業發展的剩餘收入,可以用作應對以下4個應急情況:
—抵消「超支」建築成本(offset any excess construction costs)
—抵消收入財赤(offset any revenue deficiencies)
—加速還債(accelerate loan repayments)
—提早鐵路公司對港英政府的投資分股息的日子(bring forward the date when the Corporation begins to pay the Government as share holder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dividends on its investment)
可見,港英多次強調,鐵路上蓋物業收入為確保財政可負擔性(viability)及應急(contingency),而非像現時政府愈來愈恆常化送地予港鐵興建私樓賺錢。
引述法國城市學者Aveline-Dubach整理地鐵公司至其後港鐵自1980至2016年收入可見,明顯看見90年代末東涌綫及其後的將軍澳線所帶動的物業發展收入比例愈來愈重,已經超越鐵路票務收入,現時每年物業收益足足佔港鐵總收入四成。可見,透過重現當初的批地原意,更能突顯漸走向扭曲的港鐵發展形態,形成尾大不掉之勢。
▌賣樓補車費:明言物業發展利潤補貼車費
港鐵不應用上蓋物業賺盡的討論,亦見於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的立法階段的重要討論。一份1975年討論地下鐵路公司草案(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Bill)的行政局文件,提及鐵路公司需要按照審慎商業原則 (prudent commercial principles)。鐵路作為公共交通工具,不應最大化其投資回報 (maximize its return on investment),只應賺取足夠(enough)收入作營運開支。
文件亦可見當年政府就發展上蓋物業項目的收益,會清晰公開回應指物業發展可為鐵路帶來的額外利潤,以維持一個「保守的車費政策」 (assist the railway by providing extra revenue to maintain a conservative fares policy)。比起今天已經與物業收益「脫勾」的「可加可減」車費制度,當日港英政府明顯認為物業收益有助更平宜的車費定價。
在40多年前的歷史時空,當初「鐵路加物業」發展模式跟現時已經不可同日而語,發展上蓋物業不論就其發展型態、財政狀況、規劃模式、補貼原意,明顯有其特定的歷史脈絡及原意。是次研究專題透過還原早期興建地鐵的歷史討論,帶出現時不斷被政府吹奏作為「國際級典範」—港鐵發展模式,並不是一套千秋萬世的發展方程式。
參考資料
1971 FCO 40 358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58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59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60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8 FCO 40 974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Aveline-Dubach, N., & Blandeau, G. (2019).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nsit value capture: The changing business model of the MTRC in Hong Kong. Urban Studies, 56(16), 3415-3431.
Murakami, J., & Gregory, K. I. (2012). Transit value capture: New town codevelopment models and land market updates in Tokyo and Hong Kong. Value capture and land policies, 28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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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一直看到跟出版業有關的動態,批評與辯解的,無奈與憤怒的,嘲諷與語重心長的。我一直不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直到剛剛才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看下來,就是一種貧賤夫妻百事哀的辛酸。Sam Altman 說,一間新創公司如果組織發生問題,最好的解法往往就是趕快讓營運成長。一旦成長,什麼事都沒有。這次的爭論中,作者嫌棄稿費,推薦人嫌棄報酬,就連出版社都在損益兩平間掙扎,沒有人在這之中賺大錢。
財報狗出過兩本書,雖然不是我寫的,我也不會直接跟出版社聯繫,不過多多少少知道一些流程。加上我每年會寫 4~7 本書的推薦序、一些公關書以及和 Kobo 的合作,對這行業還是有點概念。
先講一點我自己寫推薦序的經驗。推薦序的稿費我都是全部換成書,過去除了某間出版社行政流程不能幫我換書,其他都是直接寄一大箱給我。這也是為什麼常常看到我限時動態發一整箱的書。
這些書我都拿來送人,7-11 交貨便 60 元,送出 20 本就是 1200 元。換句話說,我寫推薦序不但沒錢,還會花一兩千寄書送人。
對我來說,答應寫推薦序主要就是逼我自己看書,以及對這本書的推廣做點貢獻。出版社給推薦人的檔案通常都是一校,多少有一些語意或錯字問題。因為不確定編輯會不會發現,我寫完推薦序還會給另一份檔案,指出我看到的錯字、語意不清,或是翻錯的地方。之前也有過因為知道出版社要出我我很喜歡的投資書,我主動聯繫幫忙確認錯字和翻譯內容的經驗。比起推薦序稿費,我更在意這本書的翻譯有沒有問題、流不流暢,以及封面漂不漂亮。
我想這樣的心態可能也會給出版社一些困擾。如果不是推薦序,而是用公關書的方式希望發文推薦,我都是回覆「如果我看完喜歡會推薦,只是我待看書單很多,不會馬上看它。」等我真的看完這本書,往往也過了宣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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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回到出版業的問題,也就是錢賺太少的問題。
我對這問題一直蠻有興趣的,出版業到底能不能賺錢。由於手邊資料不夠,沒辦法很肯定,但我認為現在的出版社並沒有將資源利用最大化。出版社擁有的獨特資產是什麼?版權。不過這個版權往往只用在出版書籍上面,然後就沒有更多使用了。
我知道不少新創團隊有跟出版社聯繫,希望做像中國那樣說書的商業模式。但出版社往往是採用賣電影版權的形式,一次高價賣出的模式,而不是用分潤的模式。老實說我不是很確定出版社有沒有做過商業分析,不過就我聽到的回饋,研究新商業模式的意願並不強。
除了出書跟說書,我覺得版權應該還可以有許多應用,可惜幾乎沒看過。
在這次的討論中,我看到有出版業的人說,作者拿到最大的報酬其實不是稿費,而是知名度。這樣的認知在某些部分我認為很正確,但如果覺得自己提供的價值是這個,顯然出版社做的事並沒有試圖將這個報酬最大化,並且從中得利。
現在應該沒有藝人靠賣專輯賺錢了吧?都是靠廣告、活動和演唱會。影業也不只由票房賺錢,還會賣周邊。如果定位價值是建立名聲和知名度,那顯然就不應該將重點只擺在做出一本好書,而是應該多面向行銷作者,並且盡可能賺取書籍以外的收入並與作者分潤。也許最後工作內容會跟藝人經紀公司或行銷廣告公司很多重疊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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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單純賣書,我覺得很難有什麼賺大錢的機會。畢竟買書人口減少,書價又漲太慢。之前在商周書房幫一本書拍宣傳影片,隨手指了幾本我很喜歡,在國外也賣很好的書。一問之下發現這些在國外賣很好的書,在台灣竟然只賣得普普通通。
儘管如此,多賺點利潤應該還是不難,我不太確定出版社怎麼做定價策略的,不過我不認為定價漲 50% 會降低獲利。以我寫過推薦序的《大債危機》來說,中文版博客來賣 525 台幣 ,英文版亞馬遜賣 34.11 美金。你說今天如果中文版賣 800 元,銷量會少三成嗎?我覺得應該是不會,這本書會買的人就是會買。真的想從這本書學到東西,或想買回家當裝飾品的人不會在意這不到 300 元的價差。就算真的少掉三成,整體銷售額不變,但省下來的變動成本就是出版社可以增加的利潤。
這樣講起來,出版業真的是良心產業。當初寫完《大債危機》推薦序,出版社找我開一場導讀。當時我問:「這本書很硬耶,應該很難賣,你們怎麼會想出啊。」
編輯回答:「出版社除了賺錢,也要承擔知識散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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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dlesser (endlesser)》之銘言:
: 100年高考3
: 某俱樂部的成本函數為TC=20Q+600,面對下列二群消費者Pa=100-qa和Pb=60-qb,
: 俱樂部老闆打算採用二階段訂價法,請問:
: (1)如果老闆無法區別消費者是A或B,應該如何訂定會員費(T)和使用費(P)
: Ans: P=40,T=200
: 不懂的地方是:
: 二部訂價法的重點在於,找出一個滿足兩個市場總利潤最大的訂價,
: 依公式解可求得P值為40,但若將此P值代入求總利潤,
: 得到的總利潤為2000---(20*20)+(40-20)*20+(40-20)*60,
: 但如直接以消費者A為主,令使用費(P)=20(MC),
: 而入會費(T)則為其全部的消費者剩餘3200---80*80/2(利潤大於前者).
: 但是蔡經緯老師及陳碩老師的解答皆相同(P=40,T=200),
: 不曉得是不是自己搞錯定義了,想破頭也想不出為什麼><...
: 還請版上大大解惑,不勝感激~~~
因為老師們(蔡經緯 陳碩 徐偉 陳飛龍)對此題目的解法都一樣,
無法區分市場時,都直接以P值代入然後利潤極大化求解,未另外比較兩者利潤,
因此才認為可能是自己在題意或定義的了解上有誤TT
之所以會有比較兩者利潤的想法是源於徐偉老師的課本,題目如下:
一家網球俱樂部,採二部訂價法決定入會費及使用費,已知有二類型的網球愛好者,
常打者q1=6-P;偶爾打者q2=3-0.5P,(q是球場使用時數,P是每小時使用費)
假設每一類類型球員各有1000人,場地使用的邊際成本為0,固定成本5000元,
從外表無法區分這兩類型的人,所以必須訂定相同價格.
(1)假設你想限制會員資格讓經常打球者來打球,應如何訂定會員費及場租費,
使你的利潤最大?利潤為何? Ans:T=18000 P=0 π=13000
(2)有人建議你鼓勵兩類型的人都參加,使你的利潤最大.這樣是否正確?
利潤最大下會費,場租費及利潤各為何?
Ans:正確, T=5062.5 P=2.5 π=15250
(3)多年後許多球員進入社區,假設目前有3000位常打球者及1000位偶而打球者,
則繼續讓偶而打球者來打會有較大利潤嗎?利潤最大化之下的TPπ?
Ans:T=3062.5 P=2.5 π=31750
因為第三小題特別問到"繼續讓偶而打球者來打會有較大利潤嗎?"
依題意應該就是要比較讓打與不讓打的利潤才對,
但是,讓打的利潤是31750,不讓打的利潤是49000(P=6 T=54000),
明顯的大於讓打的,可是最終徐偉的解答竟是31750...
這不是答非所問嗎!!??搞得我好混亂呀~~~@@"
跪求神人開釋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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