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堂-薛承泰
新年快樂嗎?
因疫情的關係,這次世界各地的跨年變得很冷清,我連電視都懶得開,手機也比過去安靜多了,心想,就像平常一樣,也是不錯的!沒想到一覺醒來,幾則訊息陸續進來,開始覺得這個新年,快樂不起來!
首先,看到蔡總統的元旦談話,剛開始她談到「政績」部分,正感到她的演說技巧趨於成熟,內容平實而態度誠懇。然而,當話題轉入萊豬時,令人詫異的,居然是要大家體諒政府的處境,因為「台灣是依賴貿易生存的國家,…已經沒有迴避不處理的空間」。
元旦是萊豬開放進口首日,為了人民健康,各地方政府無不戰戰兢兢進行把關。蔡總統這席話,不就是「霧外江山看不真,只憑雞犬認前村」?希望大家要有遠見,不要憑著過去的淺見只看到最近的村落;因為她能看清霧外江山(世界情勢),大家就不要再鬧了,一起來共體時艱吧!
很巧,美國國家安全會議也同時推文指出,對美國牛豬進口取消限制,對美國農民是好消息,期盼在二○二一年增強經濟聯繫。如果這就是「霧外江山」,那麼總要告訴民眾,進口萊豬究竟換到了什麼利益?不僅如此,她還提到前幾任政府「無法落實」,才更令人不解!是無法落實加入國際組織、無法落實美方的要求、還是無法落實犧牲人民的健康?而蔡總統似乎忘了,在任內的幾年,每年貿易最主要的順差是來自哪裡?筆者只能用四個字來形容,「獨具慧眼」,前面幾位總統只能自嘆弗如!
接著,她談到在疫後,期待兩岸人民恢復交流,以及在對等尊嚴的原則下促成有意義的對話。這句話沒有什麼不對,只是覺得太熟悉了,說得太容易了,那具體行動呢?橄欖枝總不能是用畫的。
還記得嗎?過去的馬總統,只要提到兩岸交流與和平之類的話語,是誰把他冠上「傾中賣台」呢?其實,就在廿年前開啟了「小三通」,當年的蔡主委不也參與其中嗎?難道只有宣稱「愛台灣」的民進黨,才有資格「詮釋兩岸」;至於兩岸對話是否有意義?也是由民進黨來定義的,是這樣子嗎?
不過,元旦最令人坐立難安的訊息是,歐美日韓等國的疫情都在創新高,尤其是英國已經告急封城,美國確診人數正式突破兩千萬人,而台灣也出現了英國變種病毒。到目前為止,台灣確實是模範生,政府的帶領與醫護人員的努力,扮演著重要角色,無可否認。
然而,若要把台灣經驗輸出來幫助世界,筆者認為不再是「超前部署」或是強調「戴口罩」,因為疫情已經來到了2.0與3.0階段了,而應是研究何以新冠病毒在台灣「傳不開來」?還記得去年幾件確診者趴趴走,不論是酒店公關、磐石艦官兵、鑽石公主號遊客等,都是有驚無險。究竟是何因素,讓台灣人新冠不侵,這才是Taiwan can help!
政府突然宣布調漲健保,也是出現在元旦。健保財務吃緊,調漲保費也研議了一陣子,卻沒想到政府選擇在跨年做了決定。至於調升軍公教勞的退撫與保險提撥率,雖是既定政策,可是都會增加國人的經濟負擔,調升些微的基本工資根本無法抵銷其所帶來的衝擊!這些訊息蔡總統在談話前應已知道,要讓全民在二○二一年過得比二○二○年快樂,即應多談一點如何減輕全民的經濟壓力。
(作者為台灣大學教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進度更新:https://youtu.be/wkhBpXVcgps 不論是民選公職或公務人員,「廉潔」是從事公共服務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實務上仍經常發生公職人員做出讓人民失望的貪腐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訂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對出於善意及具...
利益迴避原則定義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鏡週刊 是很專業的媒體,雖然這次犯錯,但再多等一些時間看看週刊怎麼處理,大家不要太快下決定。
🌶️血汗摸摸台的新聞就是鏡週刊獨家揭露的
■擁有152萬訂閱的YouTuber「黃氏兄弟」的弟弟瑋瑋,被鏡週刊惡意爆料、接露私人性事。鏡週刊擺明了在消費名人八卦,之後再道貌岸然喬裝「衛道人士」,說沒有攻擊同志性向。
站在LGBTQ+族群立場,任何人幫他人出櫃,就是「不道德」,而且「性向」是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媒體逾越了「新聞倫理」的分際,幫名人出櫃,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則爆料究竟是「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
(Public interest 的第二個字是利益,不是興趣,更不是雙關語!)
以「公眾議題」為藉口,就可以把「侵犯個人隱私」合理化?
兩名單身成年男子的合意性交,與公眾利益究竟有何關係?鏡週刊社長(董事長)裴偉、總編輯廖志成,你們如果被告,要如何對法官講清楚?說明白?
■現在還有哪些大學在教「新聞倫理」?
哪些新聞從業人員上過「新聞倫理」課程?
鏡週刊要不要率先公佈,自家記者、編輯、主管的「新聞倫理」上課紀錄?有10%上過這門課嗎?成績有及格嗎?
如果真的要進行全面調查,台灣媒體的「結果」一定會讓人噴血!特別是坐在編輯部的主管們。
■大叔是政大新聞系畢業的,大叔的粉專也有許多媒體在追蹤,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上忙,讓缺課或從沒上過課的媒體朋友,認識「新聞倫理」如何看待「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台灣正逐步邁向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對「人權與隱私權」的尊重與追究,只會日益增加。
#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都必須學會自律
報導公眾人物,媒體必先釐清兩項重點:
一、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嗎?
如果媒體揭露的資訊本質,屬於個人隱私(性向、健康、病歷、個資相關的地址、電話、帳號…等),媒體必須在報導的必要性--也就是「公眾利益」--站得住腳才能夠進行報導。
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人權)之間,是否取得平衡?
媒體最愛強調自己有「採訪自由」、而且「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於公眾人物的「身份、地位、尊嚴、自主權」,媒體從不考量、也不保護,甚至嘲諷「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毫無隱私權可言」的舊時代主張,已經過去。
媒體必須學習新時代的價值觀,開始尊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撇開他們的公眾身份,他們也是人,他們擁有人權。
#人權包含了隱私權
#政府公權力都不能任意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
#憑什麼媒體認為自己可以?
無關乎「公眾利益」,而去侵害個人隱私、妨害名譽的媒體,在「精神賠償」方面,由於媒體傷害的是名人,媒體付出的「損害賠償」代價往往更加高昂。
■英國對於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判決
2001年1月,銷路居英國各小型報紙第三名的《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在一篇報導指稱超級名模「黑珍珠」娜歐蜜坎貝爾 Naomi Campbell 是吸毒者,而且詳述她的戒毒歷程,附圖則是她離開倫敦西區雀兒喜「某個匿名戒毒者組織」的照片。
2002年3月,英國高等法院判定坎貝爾上訴獲勝,認為《鏡報》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判《鏡報》賠償損失3500英鎊,並由《鏡報》負責其訴訟費用。
後來,《鏡報》提出了上訴,上訴法院於2002年10月推翻了一審判決。重新判決宣稱《鏡報》有權報導,以民眾「知的權利」的立場,去報導坎貝爾的毒品問題,因此《鏡報》並無罪責。
坎貝爾表示「非常震驚、憤怒」,感覺自己像是被出賣了一樣。她說《鏡報》刊登的這張照片及文章,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打擊了她的自信心。她自認曾經吸毒,但後來已經戒毒了。
坎貝爾強調上訴到底,她之所以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維護個人隱私,讓像她一樣的公眾人物免受媒體侵擾。
2004年5月,英國上院高級法官以三比二作出裁定,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坎貝兒贏得官司定讞!
這個劃時代的人權判決,對「新聞倫理」賦予全新定義:
當媒體無法舉證所謂的公眾利益確實存在,或是「保護隱私權」更為明顯必要(平衡原則),當媒體侵害人權是事實,媒體就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https://www.theguardian.com/…/may/06/mirror.pressandpublish…
■歐洲人權公約對於隱私權的保護
《歐洲人權公約》設立了歐洲人權法院,任何人只要認為自身權利受到本公約締約國的侵害時,皆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仍有權力去判定損害賠償。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隱私權:
每個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尊重,若需要對此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
歐洲人權法院就公約中所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做出了相當廣闊的解釋,以保護此等權利。
法院認為,在彼此合意的情況下,對同性之間性行為處罰的法律違反了本條規定。
■媒體心中的一把尺
■報導 kiss and tell 違反了毒樹果實理論
全世界的八卦小報(tabloid)最喜歡報導kiss and tell(根據第一手資料寫成的緋聞、醜聞)。
所謂 kiss and tell 就是:
先跟名人 kiss,結束後骯髒轉身,tell 媒體賺取爆料現金。
媒體如果自認是「無冕王」,那麼媒體心中那把尺,用來媒體自律的,必須認真參考法律原則,學習法官如何看待證據價值。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的放射效力,被廣泛運用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是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
毒樹果實,意指在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
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毒樹果實證據將不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一位警察如果違憲、侵害人權、而取得的證據,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摒棄。
同樣的,媒體在採訪或調查採訪、化身採訪的過程,程序正義非常重要。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息,來源有毒,毒性就會影響到報導的正當性。
即使這個消息來源,是來自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大是大非原則:美國媒體一致立下的典範
■著眼於更高的公益目標,而不囿於私德標準
■關於傳聞中的金恩博士(牧師)召妓 3P 事件
馬丁路德金恩是一位美國牧師、社會運動者、人權主義者和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領袖,也是196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他以 "I have a dream." 率領美國走入民權平等的新時代,也啟發了全世界的反歧視和平運動。
有一天,他的夫人以及美國各大報社媒體,全都收到了爆料錄音帶,是關於他的召妓 3P 性愛醜聞。
到底是誰在弄金恩博士?
是FBI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John Edgar Hoover)。
他甚至還握有金恩和祕書幹部裸體在床,疑似搞同性戀的照片。
金恩是南方浸信會牧師,這些「黑資料」足以摧毀他的私德、乃至於公眾形象。
胡佛作為FBI的局長,歷經六任總統。
每位總統都厭惡他,都想把他搞下來。但都沒辦法,因為他們都有或多或少不可告人的「黑資料」握在胡佛手中。
金恩博士努力的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爭取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如果濫用道德力量摧毀了他,導致民權運動(萬一)轉向到暴力革命,美國就會陷入危險的動亂之中。
當時美國媒體都收到了性醜聞錄音帶,(不只寄給金恩太太),同時還寄給了各大報社。
這一長串的竊聽錄音,錄的是金恩博士在美國各地的旅館房間裡,和其他女人的性愛錄音,有的對象還是 3P,他還曾毆打醋勁大發的情婦。
這樣的「惡意爆料」,目的就是要打碎金恩的夢,打碎民權平等的夢。
然而,美國的新聞媒體就是與台灣不同!
當時的美國媒體,一致自律、拒絕刊登、堅守了更高的道德,所以沒有報導,掩蓋了金恩的「不道德」,同時阻擋了胡佛之流的「大缺德」。
濫用公權力、手段邪惡的程度,已大過金恩博士召妓本身,這是國家機器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違反美國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記得大叔剛才說的「毒樹果實理論」嗎?
即便金恩博士私德問題嚴重,但他的公德貢獻更大,在權衡之下,私德缺陷已變得不是那麼不可原諒。公德與私德不必然相干。避免落入「泛道德法西斯主義」。
目前坊間多為流傳的金恩召妓、多P性愛趴等指控,從來沒有確切的人證與檔案根據。
之後關於胡佛與金恩的FBI檔案資料裡,以及寄給金恩的一封黑函上,也曾出現「性愛趴」等類似字眼。
所有對於金恩的竊聽錄音檔現在已被法院封存,一直到2027年才會解密。
掌握金恩婚外情醜聞的FBI為何沒有摧毀他?
可以從文化史、精神分析與社會語言學三個角度來解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4814
美國媒體一致的高度自律,就是展現大是大非原則,著眼於原則性、根本性的是非問題。
台灣的媒體,跟得上這樣的新聞倫理標準嗎?
請先「反求諸己」。
■新聞媒體往往就是侵犯隱私權的重要媒介之一。
https://www.tahr.org.tw/news/176
■請不要忘記《新聞倫理公約》的內容:
1、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及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制與檢查。
2、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3、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認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法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曾公益為前提。
9、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若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11、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2、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利益迴避原則定義 在 CUP 媒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終結?】
文:Hugo Sze
「自由主義國際秩序」(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一直以來由美國主導。然而,這個在多邊主義(Multilateralism)準則下,植根於聯合國等機構,以開放及法則為本的國際秩序,近年卻因美中兩國在不同範疇的衝突,以及其他原因而受動搖。假如自由主義國際秩序步向終結,取而代之的國際秩序會是甚麼?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在去年 9 月聯合國會議上表示,自由主義國際秩序面臨著生存威脅,世界處於一分為二的危機:「我擔心世上兩個最大的經濟體會出現巨大撕裂,從而產生兩個相互競爭的世界。它們有各自主導的貨幣、貿易及金融規則、互聯網系統、人工智能,以及零和的地緣政治模式與軍事戰略。」他同時強調,必須盡力避免巨大撕裂,以尊重國際法及強大的多邊機構,維持此確保世界經濟一體的普遍制度。
然而,接受澳洲廣播公司(ABC)訪問的澳洲洛伊國際政策研究所(Lowy Institute)執行董事 Michael Fullilove 認為,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正遭嚴重侵蝕,國與國的對立鴻溝經已分明。「每天,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自由色彩,似乎都變得更為薄弱,其國際性與秩序亦較為褪色。」而在 Fullilove 眼中,自由主義國際秩序受到的挑戰,並不純粹意味美中抗衡:「我認為情況會比這種二元分立更混亂及危險。」
對於中國有意取代美國稱霸全球的想法,Fullilove 表示質疑。他認為中國的主要目標是統治區域:「中方首要野心是建立一個以中國為主的亞洲。他們不希望美國完全撤出,但也不想再當老二。」國際組織層面上,Fullilove 指中國有兩種想法:「他們一來肯定想改變國際體系的某些組成部分;但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坐擁安理會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其在聯合國擁有頗大影響力。因此,現時部分國際體系要素的延續,要符合中國利益。」
至於美國方面,Fullilove 同意美國政府對目前全球合作體系的興趣正在減少,因為:「自由世界的領導人基本上不相信目前的自由世界,也不想去領導它。杜林普對眼前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看法是 —— 一個令前任總統們深陷其中的大騙局。杜林普不信任現時的國際秩序體系,並狹義地界定美國利益。」
評估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穩健性,困難在於如何準確定義其構成。例如儘管許多西方國家均承認國際刑事法院(ICC),但並非每個國家都接受其地位。其次則是各國會否遵照對國際法的承諾;而美中兩國均有違反的情況。例如美國曾在未經聯合國批准下攻打伊拉克、中國近年在南海填島建立軍事基地。也許在審視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不同組成時,已能看出其脆弱的部分 —— 大國無視或違反國際法。
昆士蘭大學國際關係副教授 Sarah Percy 認為,自由主義國際秩序有趣之處在於,充分自由之下同時伴隨表裡不一。「自由民主的價值觀在此掌握巨大壓力,可以向其他參與者要求『照我所說的做,但不要學我的行事方式』。」如此,當然意味大國有無視甚至違反國際法的可能。Percy 便憂慮,假如大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變成家常便飯,其他中型、往往遵守規則的民主國家如澳洲、加拿大等亦會「有樣學樣」。
牛津大學教授 Ian Goldin 受訪時則表示,國際框架是時候要徹底改變了。他認為,問題在於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等,許多國際機構所承擔的任務過於龐大。而現時世界需要回歸基本,重新思考全球治理的理念。
在此,Goldin 提出數項原則,包括只有真正的全球性問題,才需要採取全球行動、找出重要的持分者解決問題、避免因關鍵小數的持分者緣故而陷入僵局,提升效率。其中,Goldin 提到認受性,指:「我們要確保那些受決定影響的人,感到自己也是我們的一分子,且他們是受認同的,否則便會反抗其他人。」
最後的原則是可執行性。Goldin 表示:「世上有成千上萬的條約、協議,這些東西只會令簽署的人自我感覺良好、大出政治風頭,但過後便沒有執行下去。換言之,過去一些永遠不獲遵循的協議即使成立,亦沒有任何意義。」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前景如何仍是未知之數,但 Goldin 提出的原則,某程上亦是現時國際秩序面對的挑戰,不論修復體系抑或推倒重來,也許都難以迴避。
圖片來源:Alexander ShcherbakTASS via Getty Images
詳細全文:
http://bit.ly/37Nbp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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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穩定無產階級:全球社會不安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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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傑:要 Define,不要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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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翔鐘:自由主義、威權主義還是蛋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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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迴避原則定義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苗博雅 #台北市 #質詢
進度更新:https://youtu.be/wkhBpXVcgps
不論是民選公職或公務人員,「廉潔」是從事公共服務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現實往往不如理想,實務上仍經常發生公職人員做出讓人民失望的貪腐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訂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的檢舉人,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以鼓勵知曉內情的內部人士勇於吹哨揭弊。世界許多國家,例如美、日、英、紐、澳、韓等,都已經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
台灣的揭弊者保護專法,還躺在立法院等待審議。但我認為,除了等待,台北市更可以先用行政規則做示範。而台北市政府確實也參照行政院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制定了《台北市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
但我認為,台北市的版本,存在五大問題:
一、「揭弊者」的定義狹隘,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二、「弊案」的定義狹隘,保護不足
三、行政院草案有雙層保護機制,台北市版本如何處理?
四、台北市版未明定「審查小組」有利益衝突時的迴避、遞補機制。
五、欠缺「汙點證人」的保護機制,無法充分鼓勵揭弊。
這些問題,我會持續追蹤,要求北市府修正提出更好版本,以充分鼓勵台北市政府的公務人員勇於吹哨揭弊,達成「促廉反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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