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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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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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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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 五問美國海外生物實驗室:敢不敢給世界一個交代?】
疫情期間,美國境外生物軍事化活動引發國際輿論高度關註。諸多媒體對美國海外實驗室進行大量報道和信息披露,對美長期布局建設境外生物實驗室、開展危險生物試驗、研制生物武器以實現其全球戰略的圖謀提出質疑。世界人民不願意當“小白鼠”。關於這些神秘實驗室的幾個問題,美國政府必須要向本國民眾和國際社會解釋清楚,國際輿論也應持之不懈地刨根問底。
第一問:美國為什麽要在全球部署龐大的海外生物實驗室網絡?目前,美國在全球擁有超過200個生物實驗室,已形成數量最多、遍布全球重點地域的生物實驗室網絡,其中至少有25個秘密實驗室從事危險病原體研究。美軍口口聲聲說,在海外設立生物實驗室的目的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研發防禦生物襲擊的手段和方法。如果真的像美國聲稱的那樣,為什麽對外要遮遮掩掩?據外媒披露,相關實驗室實際上完全受美方領導,進而研究許多美國本土禁止的研究項目。美方如果問心無愧,就應該向全世界公開生物實驗的真正研究內容。
第二問:美國將大量海外生物實驗室部署在中俄周邊國家居心何在?在美國海外實驗室的龐大網絡中,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韓國等地是重點地區。美國在設於這些國家的實驗室裏進行帶有軍事目的的病原體研究,對外卻三緘其口,不禁讓人生疑。2018年5月,俄軍方就透露,在格魯吉亞盧加爾實驗室工作的美國科學家在“以治療的名義對當地居民進行有毒化學物質測試”。前不久,俄外長拉夫羅夫在歐安組織外長會議上對美在俄周邊的生物軍事化活動深表擔憂,強烈要求將這些生物實驗室活動公開化、透明化。
第三問:為什麽海外生物實驗室安全事故頻發?去年7月,美國德特裏克堡基地疑似因病毒泄露事故被關閉,被曝光與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美方至今仍未向公眾交代真相。其實早在多年前,這一基地的特別行動部在危地馬拉進行生物武器試驗,就曾造成大量未知病毒傳播和當地居民感染。近年來美國海外實驗室管理混亂、責任意識差的隱患進一步突出,給當事國及其鄰國乃至全世界帶來災難性後果。2015年,美國一家生化中心在向駐韓美軍基地設立的炭疽桿菌實驗室運送這種致命毒菌的途中就發生了泄露事故,引起韓國民眾極大不滿。而且研究發現,美國在全世界所建的200多個生物實驗室分布與近年成為危險疾病和病毒蔓延始發地的國家分布情況驚人地相似。這難道僅僅是巧合嗎?
第四問:美國為什麽研發針對特定目標的生物制品?據俄媒報道,美通過采集特定人群生物材料,使用DNA和RNA技術開發“致癌基因”。而近10多年來,拉美地區已有多位領導人患上了“癌癥傳染病”:阿根廷前總統阿方辛2009年死於肺癌,基什內爾患有乳頭甲狀腺癌;巴西前總統羅塞夫和巴拉圭前總統盧戈被發現患有惡性淋巴腫瘤;委內瑞拉前總統查韋斯2011年患前列腺癌後於2012年2月病逝,他生前公開表示,美可能發明了一種誘發人患癌癥的技術。德特裏克堡基地也曾啟動過名為MK-ULTRA的項目,試圖通過開發化學和生物制劑來控制思想或消除記憶。俄軍事專家透露,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美有意清除俄核戰略領域科學家,已有數十位專家在開車上班的路上神秘死亡,或失去記憶出現在離家幾百或上千公裏外的地方。
第五問:美國為什麽迄今仍在獨家阻擋《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核查議定書談判?放眼全球,只有美國以軍方為主導滿世界建設生物實驗室,在境外大肆搜集生物資源、開展危險生物試驗、研制生物武器。也只有美國為了保持生物武器技術的領先優勢,不顧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意願,極力阻擾《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普及、實施和核查,讓國際法成為了一紙空文。美國有何權利漠視國際社會的關切和當地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美國自己在生物安全問題上前科累累、劣跡斑斑,卻賊喊捉賊,先是妄稱新冠病毒可能來自中國生物戰計劃,後又以“懷疑從事化學和生物武器研究”為借口,宣布制裁俄羅斯研究機構。這再次向世人昭示了一個事實:美國對別國的各種指控,往往都是它自己曾經或正在做的勾當,正應了“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那句話。在事關全世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問題上,美國才是需要解釋清楚的那方。美國敢給全世界一個交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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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情感殘酷分析:心理工作中常見的五大劈腿說法
如果你認為出軌、劈腿、一夜情、有小三,全部都是對方的錯,這篇不會是你想知道的內容。若你一向都秉持對方全錯,這也意味著你在「關係問題」中,早有自己不可動搖的定見,也意味著你通常無法溝通。
在這篇分析當中,我要陳述的是:關係是共構的,雙方都要在關係中負責。關係的發展、定型,雙方都在其中貢獻。再來在此論述中,並非針對男性劈腿,女性劈腿也大有人在,因此純然以「下半身思考」來說明劈腿也只是導向「生物性」論述,而忽略你在談論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
以下就幾個在會談中常見的描述,從描述中往往可以抽絲剝繭關係中現存的問題與個人議題,而劈腿的行為有一個殘酷的事實在於,對方知道劈腿會帶來關係的破裂,會傷害到另一半,但會「無法克制」,甚至也不知道為什麼。問題就在於,當知道會傷害,卻做不到,代表在關係裡有一大部分的「暗黑情緒」,是當事人無法掌握,當這些情緒沒有消除,劈腿就成了情緒出口最直接的路徑。
劈腿的人最常說:
#覺得自己有魅力
「原來我可以吸引到別人」「別人看著我,眼神中的慾望、欣賞與愛慕,讓我活過來」
如果劈腿者有這樣的自述,有可能個人在自我價值上本身就不太穩定,而關係的相處也容易引動他自我懷疑。他跟網友曖昧互動、上空照,就為了獲得被圍繞跟誇讚,但真實生活中他常覺得在伴侶面前抬不起頭,越被辱罵,他越克制不住傳了更多照片。
那究竟哪樣的關係互動容易引發「關係中的自慚形穢」,又該如何預防?�1.像孩子一樣照顧對方,而不是一個成年人。解方:尊重並視對方為一個自主獨立的個體。�2.忽視對方的價值,或經常否定與批評對方。解方:肯定對方的存在與價值,也肯定你的選擇。
#新鮮刺激
「我覺得每天一樣單調的生活快無聊死了」「找尋新鮮刺激我才不會一天到晚想分手」
聽這句話會覺得當事人很不知感恩,有可能他生來就很需要高刺激的活動,包括極限運動與瘋狂打電動,這類型高感官刺激度的活動在生活中,但往往這類人在你進入關係之前就前科累累,在關係初期通常充滿各種激情,他們難以忍受生活的疲乏,因此引發爆炸般的衝突也是生活調劑的一環,因為吵架有時可以血脈噴張,吵完後床尾和也可以是一種情趣。
對於「關係中的相處疲勞」,又該如何預防?
1.與對方好好談論在之前的「前科」,了解他心中的黑洞、寂寥與不滿足。�2.了解自己是否也需要情緒跌宕起伏的關係,總是愛上「壞男人/女人」,對好人無感。
#釋放壓力
「我覺得不好好宣洩一下我就要生病了/活不下去了」
其實這句話聽了讓人很絕望,這是跟新鮮刺激完全不同調的人,因為這類人有過多「無形與有形的壓力」,他自己可能也搞不清楚。而最有壓力的壓力可能是成為「完美丈夫/太太」。因此這一類是很多「他看不出來是會劈腿的人」最常出現的情形,因為他們往往有苦說不出、不能說、不願說也不敢說,在關係中更常見是討好又常覺得自己做得不夠的人。
因此對於「關係中的過度承擔或完美主義」,又該如何預防?
1.看見他們的付出,也意識到彼此在生活中都該承擔的瑣事與責任。
2.敏感於他們的「求救」訊號,適時提供協助。
在關係的互補性中,討好或服務型的人,往往容易遇到公主病或王子病者,習慣接受服務而導致關係的失衡,而健康的關係最重要的是彈性,也就是彼此都能提供照顧,也可以被照顧。
#只要我開心有什麼不可以1
「為什麼我不能做我想做的,你不都過得很爽嗎?」
這句話當事人對伴侶有強烈的憤怒與指責,這也意味著關係強烈失衡下,透過劈腿來懲罰對方的行徑,並且將在關係中受到的欺壓與痛苦,轉嫁到伴侶身上。這種強烈報復的心境,可能是當事人在關係中缺乏溝通的技巧,也可能伴侶缺乏聆聽的能力,而透過震撼彈來炸醒彼此對關係的正視。
所以在「關係中權力失衡」,又該如何預防?
1.反思:一定要對方都聽你的/照你的方式做,才是愛的表現嗎?
2.為關係設立「檢視時間」,聊彼此對關係中喜歡與難受的部分。
#只要我開心有什麼不可以2
「那有什麼辦法,他就自己貼過來,我為何要拒絕?」
可以講出這句話已經意味著關係中有著必然存在的失衡,特別是經濟能力上、社經地位上,這當中困難之處在於,即使當事人擁有財富地位又非常自律,但同儕之間又有認為「情婦/情夫」是時尚配件的觀念時,這就強烈考驗關係的信任與親密度。
所以在「關係中的財富失衡」,又該如何預防?
1.你絕對無法控制對方,你只能讓對方尊敬你,是的,尊敬,這來自你高度的自重。
2.當一個在情感上可以財務獨立與情緒獨立的人。
你一定會想問,為什麼著重在討論「預防」?因為劈腿後關係的修復是另一個課題,這些論述只適合在尚未發生者身上提早預防用,畢竟預防永遠勝於治療。
所以關係中要處理的,並不是「劈腿行為」,全力圍堵或要對方戴上貞操帶,並不能根本解決原因,因為那是關係相處與情緒困擾的結果,而需要重新思考關係與情緒的議題,而當這些超出你們可以解決的,那就需要透過學習或尋求專業來處理,因為我們身上對於親密關係相處的行為資料庫,往往大量複製自原生家庭,除非你非常有意識的覺察自己在關係中的姿態或大量閱讀。
一位忠誠的伴侶,有誰不愛呢?但是在忠誠的背後,它需要親密關係中許多的元素,包括「吸引力」與「親密支持」這些,在你們的關係中是否還存在?吸引力來自於「自信」與「關係平權」。「親密支持」來自於「尊重」、「關懷」、「合作與問題解決」。關係向來就不是兩個人相愛就好了,它需要經營與維持的能力,因為Love is painkiller(愛是止痛藥),舒緩彼此的身心壓力,成為彼此的後盾,而你們願不願意成為彼此的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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