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學法律>
繼承人可否向生存的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新聞案例:白先生的二房所生子女,得否向現生存的配偶即大房魏女士請求其與白先生剩餘財產分配?)
1. 民法第1030條之1 剩餘財產之歷次修法
91.6.26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96.5.2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財產權,非專屬權
101.12.26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2. 本案例縱然發生在96.5.23後,101.12修正前,但法官認為繼承人不得向生存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原因為:
"於法定財產制關係因夫妻之一方死亡而消滅時,因死亡一方
之繼承人對於該婚姻之經營及婚後財產之增加並無協力或
貢獻,自應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始符剩餘財產分配制度
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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