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快到了,也代表同學們要準備上岸(解脫)了,恭喜!!
老師最近在粉專發了蠻多的爭點複習,統整如下,同學們考前可以看一下,大家加油!!
【考卷寫法】
總論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49536051891726
加重結果犯之寫法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512303999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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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所知所犯原則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9751749536823
「防衛意思」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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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❶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20048934840438
❷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3101836868481
❸梁○○家暴殺人案新聞稿之分析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0389778473020
延展型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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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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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結果不發生」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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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沒收「過水財」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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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成本支出」能否計入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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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
強制性交猥褻罪「違反意願」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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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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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章「猥褻」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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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結夥」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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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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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刑事證據罪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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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著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著手時點之判斷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4381
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係普通竊盜罪之加重處罰規定,以行為人已著手於普通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即下手竊取他人之動產為加重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之實行,而尚未著手實行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尚不能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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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著手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222條第4款
騙被害人喝下藥劑時,著手了嗎?
思法人的同學可以打開刑分A本複習了
1.實務見解
(1)向來引用加重竊盜的概念,僅著手於
該項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強制性交,
仍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論。
(2)但在第4款的情況卻又認為
於施藥劑之加重條件行為時,
即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
(103,台上,19)
2.學說(王皇玉老師)
使用藥劑,就如同使用刀、槍或徒手勒住
被害人脖子等強暴行為一樣,不僅形式上
已著手於強制性交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實質上也對法益侵害造成具體危險。
3.結論
學說跟實務的結論都一樣。
但實務上正如你所知道的
總愛打自己的臉。
最後 有誰可以告訴我
書讀的多不多跟犯罪之間的因果關係
下這種標題的人 有可能是
1.中國流行天團五月天的粉絲
2.嘴巴很愛講正義
3.沒看過判決書又很愛評論評決結果
以上是下山後看到蔡英文支持上訴的言論
心生不爽的中年男子亂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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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 除此之外,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