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學詢問老師,「#這是一本刑法選擇題」最新版B-2-23頁106初考法學大意這題,在刑法第135條修正後,(C)是不是錯的。
這個理解是對的喔!因為106年那時候考試時還沒有修法,但現在已經修法了,所以舊題新解的話,(C)選項應該要改成刑法第135條第3項會比較正確。
當然也不能說(C)完全錯誤,畢竟刑法第135條第3項是同條第1項的加重構成要件,是在第1項(基本構成要件)成立之後,才會有第3項的問題。但最後論以刑法第135條第3項之罪。
老師想說,直接在粉專上公布是最快的😂 請大家告訴大家~~也謝謝同學詢問!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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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補充刑法第135條第3項為什麼要加重處罰的原因。
立法者是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加重條款、本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等相關規定,並參酌我國常見妨害公務之危險行為態樣,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例如易燃性、腐蝕性液體)犯之,該等行為態樣對公務員之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嚴重危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此才會增訂第三項之加重事由,以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註)。這點請大家留意~~
註:參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之說明。
加重 竊 盜 加重構成要件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
對所有物破壞並建立新的持有,成立普通竊盜罪(§320 I)。★口訣:賓士320
其次,就加重構成要件而言,以手伸入窗戶,並非身體進入該住宅,故非侵入住宅(41 台非字第38 號判例),不符合第一款事由;然而,由於窗戶是通常供防盜之用的設備,其以手深入窗戶已使其防盜功能喪失,故屬於毀越安全設備之行為(41 台非字第38 號判例),符合第二款事由。
★口訣:肆意飛越3個籬笆=41台非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