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千名公職酒駕 考績修法吃丙重罰】記者會
政府官員醉後上路,一律考績丙等、移送公懲會停止官官相護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召開「五年千名公職酒駕 考績修法吃丙重罰」記者會。徐委員表示,政府宣示酒駕零容忍,並在今年3月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提高酒駕罰則。但根據中央各部會統計,近5年累計高達1,001名軍公職人員酒駕,其中移送公懲會人數卻逐年下降。另外,近5年軍公職人員酒駕人數以國防部最多,其次為交通部、內政部,徐委員認為,酒駕情形嚴重的部會應更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觀念。
徐委員表示,過去5年有33名酒駕軍公職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其中還不乏酒駕未主動通報或酒駕肇事等離譜情形。徐委員質疑,酒駕未通報還能拿甲等,恐有欺騙之虞。徐委員指出,根據銓敘部函釋,對於案情重大、嚴重傷害政府信譽者且深受社會關注者,可在10年內重打該名當事人考績。徐委員強調,軍公職酒駕還拿甲等,絕對是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事情,各部會應重新檢討酒駕還拿甲等的軍公職人員年度考績。
徐委員提到,農委會林務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均規定任職人員有酒駕情形者,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其他部會也應比照辦理。另外,現行《公務員人考績法》第12條,規定獎懲得互相抵銷,已成為軍公職酒駕逃避懲處漏洞。為此徐委員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第13條修法草案,刪除獎懲得互相抵銷,並增訂曾因吐氣含有酒精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人員,考績應列丙等。同時,建議人事行政總處修改《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將涉及酒駕之軍公職人員一律移送公懲會懲戒,藉由公正第三方的單位,杜絕各部會官官相護酒駕軍公職人員情事。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表示,軍公職人員酒駕後照樣高升的案例層出不窮,社會難以接受,若從考績法進行修正,確實可以改善現有內規的不足之處。林秘書長認為,凡是軍公職人員酒後駕車酒測值達0.25以上涉及公共危險罪者,若為主管職應一律拔官,考績部分則應比照徐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一律考列丙等。另外,除了軍公職人員外,政府也應停止任用有酒駕前科的政務官,以宣示政府反酒駕的決心。林秘書長呼籲,朝野各黨派都應戮力完成酒駕刑法修正條文,並在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完畢。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雷諶表示,肯定加重軍公職人員酒駕懲處,也支持酒駕軍公職考績列丙等。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蕭欣瑋認為,確實應重新檢討酒駕公務員酒駕當年度考績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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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小常識】
民眾不想酒後駕車觸法,選擇騎電動車或腳踏車,但是否真的可以免責呢?
臺灣飲酒文化盛行,相對導致酒駕肇事層出不窮,在接二連三發生多起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酒駕致人傷亡悲劇後,政府順應民意,加重酒駕刑責入法;酒駕降低標準及加重罰則新規定自102年6月13日起開始實施,除刑法第185條之3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並下修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且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的刑罰,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度也配合加重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也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
民眾不想酒後駕車觸法,以為電動車不是機車,「只是加了馬達的腳踏車」,應不受酒駕法令拘束,但這個觀念大錯特錯。
因電動機車屬機器腳踏車種類之一,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領牌照始得行駛道路,故駕駛人酒後駕駛電動機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之適用。
另外,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慢車種類,毋須申領牌照使用,而處罰條例雖未明文規定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標準,但如果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或依法務部於100年0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至於腳踏自行車,以人力為主,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沒有酒測標準,也不會觸犯刑法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嫌,但腳踏車同樣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旦肇事,員警會對騎士酒測,如果鑑定確認責任屬腳踏車騎士,同樣要負起肇事責任,包括刑事的過失致人受傷、過失致人死亡,還有民事損害賠償。
無論如何,提醒大家,喝酒上路就是危害自己也危害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