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只吃八分飽>
今天有一個新聞,
桃園市一名越南勞工阿云,
今年5月騎單車上班時被車撞死,
撞到人的私家車江姓女司機竟提出一分不合理和解書,
明明強制保險(即第三保)規定死者可獲賠200萬元,
江女只賠150萬元,還分期,要6年才會給付完畢,
還訂明死者家屬假如申請保險索償或提告,
得向江女歸還250萬元。
阿云的家屬認為該和解書只保障兇手,欺負被害人,
根本無法接受。
由於死者家屬為外勞,在台灣工作有時間限制,
擔心賠償分開償還可能拿不足全數賠償,
於是昨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江女及其委任律師「乘人之危」。
新北就服公會理事長官文傑表示,
江女及其律師拋出和解協議書後就避而不見,
真指對方欺負外勞太過分。
看了一下新聞揭露的和解書條款內容,
跟律師的資料(年資三年),
我認為江姓女司機跟律師
並沒有想要佔越勞阿云家屬便宜的惡意,
可是處理上卻有若干的不注意,不夠細膩,經驗不足,
才會弄出這樣的條款,甚至讓被害人家屬不滿~
我們來看一下和解書條件,
一個是賠償總額150萬元,這個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前面支付40萬,後面110萬分六年給付,
一般和解就是拿錢走人,沒有人在跟你分期的,
(我的經驗是,只要分期,一定是變呆帳,收不到兩期就沒下文了)
況且對方家屬是從越南來的,
根本沒辦法期待對方拿到40萬後每個月跑來找你要15000元,
如果有站在對方的立場想,
是不可能提出分期的要求的~
如果客戶真的沒辦法一次拿那麼多錢出來,
在和解的世界裡,
80萬一次付清>>>>150萬分期,
開80萬一次付清看起來還比較有誠意~
另外一個,是懲罰性違約金的問題,
如果越南家屬事後又去請領保險金,
除了必須退還150萬元外,還要罰50萬元!
這個才是讓家屬爆炸的條款~
因為肇事者江姓女司機沒有強制險,
律師可能怕江女賠了這150萬元後,
被害人家屬又去領其他保險或勞保死亡給付,
之後這些保險公司或勞保局又會找江女要一次錢,
那江女可能被重複求償兩次,
所以要求被害人家屬不得再去請領其他保險~
該律師這樣考慮也不是沒道理,
可是你想想,對方是外籍勞工耶,都車禍死掉了,
家屬跑來這一趟,談完和解也是要回越南的,
不會在台灣搞東搞西的,
像這樣的情況,
大部分和解書都會寫雙方同意拋棄民事刑事請求權利就算了,
不會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寫那樣的東西,固然可以保障自己的客戶,
可是對方看到反感不想簽,甚至改變態度不願意和解,
那這樣的條款寫得很強悍又如何?
對方不願意簽的東西就是沒用~
另外該律師可能沒考慮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問題,
江女固然沒保強制險,
但被害人家屬還是可以
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200萬元,
(這個補償基金就是用在肇事者沒保險或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江女已經給付150萬元給越南家屬,
那該特別補償基金只會撥付差額50萬(200萬-150萬),
也就是說,該特別基金嗣後即使會向江女求償,
金額也是50萬元,不會是200萬,
所以江女並沒有會被重複要兩次錢的疑慮,
既然沒有這個疑慮,
就完全不需要訂定那麼嚴苛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結語:
如果真的要講,這個事情的問題大概有兩個,
第一個是沒有把握住吃飯吃八分飽的原則,
和解通常是雙方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在尋求和解的過程中,
任何一方想要吃乾抹淨,或有一絲絲這樣的念頭
被對方發現,往往就是破局,
第二個,
律師處理案件時有想清楚的話,問題會少很多~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如何申請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日前《報導者》刊出一系列關於我國遠洋漁業的深入調查報導,其中一篇詳細的紀錄下一宗疑遭虐死的漁工死亡懸案。案情發生在「福賜群」號漁船,該名疑遭虐致死的漁工Supriyanto來自印尼中爪哇城市直葛,這個城市是輸出最多漁工到台灣的地方,港邊的漁村中有八成男性都在台灣的漁船上工作,每年至少有五千人上了台灣漁船。這次的案件並非個案,過去幾年都曾出現中國籍或東南亞國籍的漁工遭船長虐待的事件,2013年也曾發生漁工因不堪船長虐待以及低劣的勞動條件而爆發特宏興號漁船喋血案件。
目前跑遠洋漁船的漁工不適用勞保,也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曾在民國91年做出一則函釋*,指出外籍漁工的作業漁場若在12浬外,已經超過了《勞工保險條例》的施行區域台澎金馬,這個函釋使跑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無法加保勞保,若發生勞災也難以得到給付保障。
不論是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還是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都是台灣人所聘僱的勞工,但兩者擁有的勞動保障的差異卻很大。舉例來說,用《就業服務法》的申請方式引進一位印尼籍的漁工A入境台灣當漁工,若被漁具割傷,後又因船上衛生環境不佳,導致漁工A傷口惡化,幾天後不幸細菌感染死亡。因為他有加入勞保所以他的遺屬可以領平均月投保薪資1.55%的遺屬年金,另外還可以領到10個月的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雇主要給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與一次給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但另一位印尼籍的漁工B是跑遠洋漁船,是台灣船東在境外聘僱,依照他所適用的《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外籍船員投保額度不得低於50萬元。所以漁工B的雇主只為他保50萬的意外險,若發生上述的職災致死並不在意外險的給付範圍,到最後可能只能依賴船東的同情心,若憫其遭遇也許會包10萬的白包給漁工B在印尼的家屬。也就是說,一名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要是傷亡,雇主要付出的成本較低;甚且,境外聘僱的漁工若非意外死亡,可能漁工家屬無法獲得賠償。
實際狀況中,多數跑遠洋漁船的漁工是透過境外聘僱的途徑被台灣的船主雇用,這些境外聘僱的漁工沒有勞基法保障。對勞動部來說目前相關責任都交由漁業署全權管理。漁業署針對境外聘僱漁工,是用《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來做相關規範,但其規定內容著重於「防止漁工逃跑」的注意事項,漁工的勞動條件,漁業署無法掌握,也無法確認雇主是否真的遵守規範。雖然政府提供定型化契約,但仲介會私下另訂不平等契約,漁工在看不懂卻亟需工作而簽署造成被剝削(構成人口販運),應遏止私訂契約。
目前如果船主違反相關規定聘僱漁工,也只裁罰三萬元,每增加一名多罰兩萬元,即使違法聘僱多名漁工,最高裁罰額度僅十五萬元。如果違法聘僱超過七名漁工,違法聘僱越多、平均賠越少。漁工要是發生傷亡或其他急難事件,船主要負的責任也非常少。依目前「注意事項」的規定,遠洋漁船上如果漁工有重大傷病,需要向電台通報,做醫療諮詢,必要時也應送醫,船主必須負責及時就近安排治療。如果船主沒有依法通報相關單位並緊急救護及處置,則漁業人及船長將被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但是依「注意事項」之規定,沒收的處分時間最長為一年。
以「福賜群」號漁船漁工疑遭虐致死案為例,Supriyanto在去年8月初,身體狀況便開始惡化。他身故後,檢方訊問船長時,船長表示當時有聯絡其他返航的船隻,要讓這位漁工先返台就醫,但都聯絡不上。然而,漁業署、漁業電台都沒有這艘漁船上有漁工生病,要求返航或就醫的通報紀錄。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接受媒體專訪時,也直言該船船長未做適當處理,也沒有緊急送醫,「對於人命沒有這麼重視」。在事發後,若依照目前規定,船長可能面臨的是「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在這裡我們要提醒的是,對於發生此種重大傷亡事件的處分及賠償責任過輕,用一年以下的處分抵一條人命,那麼後續可能會衍伸「保住利潤比保住漁工性命重要」的道德風險問題。
明年一月將施行《遠洋漁業條例》及相關子法,在「福賜群」號漁工虐死案爆發後,漁業署於日前提出幾大立法重點方向,但問題仍是這些立法重點如何落實。以「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的目標來說,目前境外聘僱漁工普遍被剝三層皮,實際所得薪資可能不到一萬元,漁業署要如何避免漁工遭受此等剝削?再以「律定外籍船員工作時間」為例,漁業署希望未來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低於4天,這樣的休息時間規定不但低於ILO所規定的10小時休息時間,漁業署如何確實掌握境外聘雇漁工的勞動工時,避免其「被自願」過勞?這些都是既有規範無法落實的問題,漁業署應該正視既有執行面的問題,而非新瓶裝舊酒,空有漂亮的規範而無法執行。
外籍漁工長期處於高壓的環境,但勞工權益卻被忽視,這些都可能造成外籍漁工的情緒不穩定,進而起身反抗。但是我們也知道,遠洋漁船猶如生命共同體,只有漁工權益被照顧,船長、輪機長的生命安全才可受保障,也才能避免海上喋血事件一再發生。
* 請參見: https://goo.gl/FkNrnn (第18項函釋)
**請參見: https://goo.gl/WnJr7j
《報導者》年度調查報導:
造假・剝削・血淚漁場 http://bit.ly/2h0YAqv
印尼漁工死亡懸案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mMKhpf1roE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如何申請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孟庭麗病倒,應曉薇要求勞動局主動關心事件始末
20160130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新聞稿
女星孟庭麗26日在拍戲外景突然休克倒地,至今仍昏迷不醒,聞之令人鼻酸。不只孟庭麗軋戲過勞,61歲「阿西」陳博正上周也因過勞病倒片場,但因為不想延誤拍戲,暈倒隔天還是照常上工拍戲。
曾經身為演藝人員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表示,「演藝人員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重點」雖明訂多項保護措施,但是近20年台灣影視大環境不佳,本土戲劇製作費緊縮,政府既不協助也不補助,在有限的資源下,台灣演藝人員能不超時工作?而徒法不能以自行何以故?試問,製作單位已生存不易,又有哪個單位肯找囉嗦的演藝人員?
應曉薇說,擔任市議員後,選民服務常需幫許多紅極一時的演藝人員申請「急難救助」、「低收入補貼」,每次看到資深演員未受到政府照顧內心真的很憤怒,全世界未見任何國家如此不尊重演藝人員,即使各演藝團體年年爭取權益,也未見相關單位「真心」對待演藝人員。
孟庭麗病倒後,應曉薇已馬上要求勞動單位應主動關心事件始末,以下是台北市勞動局的解答,盼能提供台灣所有演藝人員「自保」,也給關心庭麗的朋友們一些參考。並祝福孟庭麗早日康復。
ㄧ、工作如超時有何罰則?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對勞工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採取預防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3-15萬元之罰鍰。
2、 如屬勞基法適用對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違者,可處新臺幣2-30萬元之罰鍰。
二、 意外或過勞如何判斷?
如勞工因執行業務導致勞工受傷或生病無法出勤者,依法應屬於職業傷病。但於非值勤時間或非業務引起且可歸責於勞工私人原因者,則非屬職業傷病。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容易造成過勞的工作狀況:
1、異常的事件:
(1)承受與工作相關的重大個人事故時引起極度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強烈精神上負荷的突發或意料之外的異常事件,如因職業災害造成嚴重受傷或疾病;
(2)由於發生事故,協助救助活動及處理事故時,迫使身體突然承受強烈負荷的突發或難以預測的緊急強度負荷之異常事件,如經歷(目擊)悲慘的事故或災害;
(3)急遽且明顯的工作環境變動,如於室外作業時,在極為炎熱的工作環境下無法補充足夠水分,或在溫差極大的場所頻繁進出時。
2、短期工作過重:
(1)一天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
(2)1週內常態性長時間勞動;
(3)工作時間外有其他負荷因子,如有時差的海外出差,其交通方式、往返兩地的時間及往返中的狀況、住宿狀況、出差時睡眠狀況、出差後的疲勞恢復狀況等都可能造成。
3、長期工作過重: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1)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80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2)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45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
(3)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影響程度,工作型態如工作排程的變更頻率、工作內容、輪班或夜班工作的頻率等;伴隨精神緊張如危險性工作、過多的限時工作、處理重大業務或因職業災害造成嚴重受傷或疾病等。
上述仍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及鑑定程序,才能確認是否為過勞。
三. 家屬該準備什麼?
1、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如有勞保,可逕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另亦可向勞保局申請審議或向工作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2、有投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相關補助,準備資料可洽勞保局。
3、如屬勞基法適用對象,發生職業災害職業疾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提出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如雙方有爭議者,得向勞務提供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四. 工會該準備什麼?
1、協助勞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2、協助勞工或其家屬處理勞資爭議相關事宜。
五. 電視台責任或製作單位責任?
1、工作者如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則該事業單位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責任。
2、應視雙方是否有勞雇關係,如屬勞基法適用對象,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疾病,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之責任。
六. 如何保全證據?
可以錄音、拍照或其他書面影本,如出勤紀錄。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