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張桐銳老師於分析實務案例後,提出自身法律見解,例如申報行為之法律性質與事後救濟之類型。本文以行政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論理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工保險、申報制度、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定之債
✏摘要: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本文認為,申報行為為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勞保法律關係係公法上之法定債之關係,而非行政契約關係;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固然原則上以申報為準,但雇主之申報(通知)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被保險人應得透過訴訟救濟予以推翻,至於救濟之訴訟類型,應為確認訴訟。
✏試讀
🟧申報制度之概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
行政實務上認為勞保採申報主義,其規範基礎在於勞保條例第11條以及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當時施行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行政法院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中,最早出現申報制度或申報主義之用語者,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762號判決,惟該裁判中係勞保局於答辯中主張勞保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並非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申報制度作為駁回上訴之理由。事實上,於該裁判中,勞保局係主張勞保加、退保雖係採申報制度,勞保局依據投保單位所送加、退保表作書面審核,惟事後發生保險事故,經勞保局調查其資格有不合上開加保要件者,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而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因此,本案之爭點係原告是否確係受僱於投保單位員工之認定問題。換言之,在勞保行政實務上,投保單位申報不實,如屬退保之情形,亦即被保險人仍在職,而投保單位申報退保之情形,以申報為準,勞保法律關係即告停止,事後不得舉證推翻,亦無法透過法院確認勞動法律關係始終存續之裁判而加以改變。
🗒全文請見: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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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法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賴香伶講眾點
#勞保改革刻不容緩
勞保近年收支短差擴大,若不盡速改革,2026年更將面臨破產。行政院長蘇貞昌曾發豪語:「政府不倒,勞保不會倒!」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請來賴香伶委員,從各方面解析勞保基金面臨破產的原因,並點出勞保改革的具體方向。
賴香伶委員指出,2026年勞保基金將從現在的7000多億降為0甚至出現負數,然而政府撥補有限,勞保改革已刻不容緩。勞保在費率、給付上出現結構性問題,加上台灣進入高齡少子化社會,投保人數快速減少,請領給付的人數卻不斷攀高;而根據勞動部107年精算報告,勞保最適費率為27.94%,與現行上限12%差了一半,但若要依照報告建議,不僅年輕人繳不起,企業在社會保險的負擔也會增加,因此必須有一定改革,來解決舊年資的給付壓力。
勞動基金的運用也是勞工關心的重點,然而去年爆發勞動基金弊案,讓勞工朋友們相當痛心。因此,除了勞保法規、費率與給付的改革,勞動基金運用的改革也相當重要,賴香伶委員也希望,除了行政院提出勞保改革版本外,總統府也應召開勞保改革的國是會議,匯集各界意見,商議攸關一千多萬勞工的退休制度。
勞保改革不是引起世代衝突、勞資矛盾,也不該放任基金運用的專業者背上不好名聲,各界應該一起討論、攜手改革,讓勞工可以期待退休生活,國家也能走向一個「政府不倒,勞保真的不會倒」的未來。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勞保法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單身歧視》
開春上班,選服案一個接一個來,阿賢明天將與蔣萬安委員辦公室開協調會,處理勞保年金有關《單身歧視》的案件,陳情人的案件真的令我大吃一驚。
內容是這樣的,陳情人李先生的弟弟過世了 ,膝下無子女也無父母,依照勞保法規居然是《沒有法定繼承人》。勞保年金剩餘一百多萬,居然全部被充公,這合理嗎?
依照民法,李先生仍有其他親屬可以繼承,但勞保法令的繼承權比民法更嚴格更限縮,一點道理都沒有,這是法令過時甚至侵害人民權益。
類似個案過去媒體有報導,統計案件破千案,朝野也提出幾個修正草案來解套,但修法進度是零進度!令人無奈。
公平正義不能淪為口號,不論勞保或公保等,單身歧視絕非進步國家該有的制度;真希望這是最後一個案件,讓歧視不再。
重視勞權,就從這裡開始吧!
https://news.tvbs.com.tw/life/845257
勞保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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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法 在 勞工保險局- 只要是生病住院診療致不能工作達4天(含)以上 的推薦與評價
只要是生病住院診療致不能工作達4天(含)以上,薪資因此受損的勞保被保險人,都可以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๑•̀ㅂ•́)و✧ 符合上面的申請條件,就能透過投保單位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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