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旅外國人權益,針對因疫情無法返臺逾2年,戶籍遷出致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等權益受影響事,僑委會於1月15日邀集內政部、 財政部、勞動部及衞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將相關規定及因應作法提供給僑胞參考:
一、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給付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倘因戶籍遷出而被停止,依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78 條及第 94 條規定,可每年檢送經駐外 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由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即可續領,倘因準備文件不及,致無法於停止給付當月提出申請,申請審核 過後仍可追溯續領。
二、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衞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採 2+2 原則,意即國人離 臺超過 2 年以上戶籍遭強制遷出後須退保,因退保後即無須繳納健保 費,對其權益並無影響。而戶籍遷出後只要在 2 年內返國恢復戶籍, 即可以再次參加健保、繳納保費並使用健保資源,無 6 個月等待期的 問題。
2.現行健保制度設計已存在相當彈性,曾參加全民健保的旅外國人只要 在出國後 4 年內在臺保有戶籍,權利義務均不會受損。另外,即使出國超過 4 年未曾返國,只要是在國內受僱工作,仍可立即恢復健保資 格。
3.受疫情影響之旅外國人,如有全民健保再加保問題,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中央健康保險署將視個案狀況協處。
三、個人綜合所得稅率(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1.個人所得稅部分,現行制度分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境內居住者 每年 5 月份結算申報,依所得級距分別適用累進稅率自 5%至 40%; 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由扣繳義務單位就每筆收入先行扣繳所得稅, 無須再申報。
2.至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適用,由個人自行擇一申報,嗣經各該國稅局審核,倘審核結果與原申報不同,個人可再申復,財政部賦稅署 已函知各地國稅局依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四、地價稅率(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地價稅率採次年改課原則,因此,109 年度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於該自用住宅設有戶籍(設籍日數不限),即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 價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 1 處為限);110 年度如於 9 月 22 日前完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並提出申請,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之地價稅率。
五、投票權(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1.查 110 年無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戶籍遷出不影響權益。
2.至公民投票部分,依全民投票法規定,只要 110 年 2 月 28 日(含) 前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即具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權。
感謝巴拉圭亞松森廖健勛僑務秘書分享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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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uAngel (隱形天使)》之銘言:
: 請教版上各位大大,
: 個人離職後,公司因作業問題,數日後才幫我做勞保的退保,
: 導致個人的離職日和勞保退保日不同,這樣我不是多花了一些勞保費嗎?
: 請教各位,若要求公司追溯勞保退保日到我實際的離職日的話,
: 公司要如何處理才好呢?(聽說很麻煩,很怕公司不願意做,才想問清楚...)
: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惑!
勞保退保日如果要追溯,也不是不行,小弟就有辦過2次...(掩面)
第一次是譬如員工是12/1號(非假日)離職,但是我當天忘記網路退保,
於是隔天我就以書面方式申報退保,記憶中通常是3天內可以還可以追溯
5天的話可能要和勞保局的承辦人哀求一下,這種是屬於小的case,在勞保局作業上
應該算是合法的補正手續,基本上可以安心使用。
第二次算是小弟出大包的經驗,
譬如某甲11/31離職,但是我在12月下旬收到11月的保費帳單時發現我當時忘記給某甲作
退保,這時就要去打電話跟勞保局承辦人哀求一下再問有沒有補救的方法,
經勞保局承辦人同意並指點後,寫了一份公文說明因小弟疏漏申報,某甲退保日期應為
某月某號,檢附某甲僱用契約書影本如何如何,惠請辦理,不便之處敬請海涵
(大致是這個意思)。才解決了這個事件,要不然我就得把保費自付和雇主負擔都吞下去XD
其實類似這種補正手續(或是救濟手段),在政府的行政程序上還是有的,不過還是要先
打電話去詢問一下,按照勞保局承辦人的方式做,提個證明,再發個文把事情說清楚
讓勞保局幫忙能有個依據,應該都會很順利。
當然啦,最好是不要用到這些補救手段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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