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自由業或是無業的民眾,都會在職業工會加保勞保,但常常是「掛名投保」的方式進行,這樣投保勞保會面臨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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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受 台北市藥師公會T.P.A. 之邀請,
針對「藥師職場權益與勞資糾紛處理」進行演講。
從演講過程中及結束後的發問可以知道,
當日藥師最在意的就是:
1️⃣藥局掛名負責人是否就不是勞工呢?
2️⃣雇主說可以不用幫藥師投保勞健保,因為你在執行業務,干安捏?
第二個問題我想就留給大家自己思考(並不難),
但第一個問題倒是很有趣,
因為臺灣高等法院對掛名負責藥師是否為勞工有不同見解(以下僅針對藥師工作部分之摘要,詳細請參網路判決全文):
1️⃣108勞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認為:
擔任藥局負責人需以負責人身份對外聯繫業務,並非單純如機械般提供勞務,執行藥師業務並非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認掛名藥師與藥局間為委任契約。
2️⃣而108勞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則認為:
掛名藥師雖有獨立調劑之職務,但不能據此反認不具有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
😭
不過,
兩個判決的基礎事實還是不一樣,
或許訴訟上攻防導致法官有不同想法也是很有可能的,
大家可以參考看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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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藥師公會
勞健保掛名 在 今周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部分待業民眾擔心,求職期間沒有勞保,會讓勞保年資中斷,因此也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等找到工作再退保,但此舉可能已觸法,若被查到掛名投保,可依法取消被保險人投保資格,甚至會有保險費無法退還的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