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9月初,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紀惠容,監察委員王美玉,前往高雄旗津及前鎮漁港針對境外聘雇外籍漁工勞動條件進行履勘,我們在中秋節的前夕前往宜蘭南方澳,瞭解境內聘僱外籍漁工岸邊生活環境進行視察,也在視察結束後於蘇澳區漁會進行座談會,包括勞動部、漁業署、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以及蘇澳區漁會皆出席座談,並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問題、外籍漁工逃逸、人力仲介等議題進行深入的討論。
臺灣漁業在世界上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永續發展、合理對待外籍漁工,使台灣成為更進步的人權國家,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十分關心,如我們正在執行中的「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就是要展現政府的用心與努力,一定要讓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際的人權標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萬的網紅走路痛WalkTon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妳是不是想要給自己放一個產假?」 都是發音不正確害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 -- @163 braces 妳看,我不是那種只會在下面留言的怪叔叔, 我都付諸行動。 -- 推薦給各位,以後想告白時就說: 「妳是不是想放產假啦?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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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在 走路痛 WalkTon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
「妳是不是想要給自己放一個產假?」
都是發音不正確害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
--
Braces
妳看,我不是那種只會在下面留言的怪叔叔,
我都付諸行動。
--
推薦給各位,以後想告白時就說:
「妳是不是想放產假啦?蛤!敢不敢啦?」
#我也是
#形象崩壞
#少子化防治大使
#增產報國的路上有妳有我
#這不是為兒童打造的影片
#我的手機怎麼特別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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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是不是想要給自己放一個產假?」
都是發音不正確害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
--
@163 braces
妳看,我不是那種只會在下面留言的怪叔叔,
我都付諸行動。
--
推薦給各位,以後想告白時就說:
「妳是不是想放產假啦?蛤!敢不敢啦?」
#我也是
#形象崩壞
#少子化防治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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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pipwrong (Guess)》之銘言:
: 「同仁得依個人意願選擇領取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發給之加班費:雇主使勞工於第
: 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3)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另再加給2又2/3以上,或選擇補休。對護理師本院另依行政院核頒『公立醫療機構護理(
: 助產)人員夜班費支給表』,非固定班晚班360~600元之最高上限發給夜班費(每小時75元)
: 。」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要以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和第32條去看才對
當天因為大量傷患,醫院啟動大量傷患緊急召回護理師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
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
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
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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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是....以正常8小時工資後的費用要2倍計算才對
我的淺見,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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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uSam (111.71.90.91 臺灣), 10/12/2023 10: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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