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工務局疑涉「假派遣、真雇用」規避雇主責任
先說結論:這個案子,不論是招標機關,或是得標廠商,兩方都涉嫌「掛羊頭賣狗肉」,已經明顯違反法令。
1.請工務局必須說明,是否如廠商徵才公告內容,得標的公司人員需派駐市府工作?(請出示雙方合約)
2.承上,若需派駐,等於是市府的臨時人員,改由派遣公司僱用,再由派遣公司派至行政機關提供勞務,即規避勞動法令運用派遣人員,典型的「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
3.「桔子」營業登記項目並沒有「IZ12010 人力派遣業」,而他們卻把公司員工「派遣」到市府。
前天提到媒體報導,簡煥宗議員3月23日在其臉書質疑「高市府最近有個標案內容要求,得標公司需派1至2人進駐四維行政中心,進行社群行銷的工作。從今年四月開始上班」。工作內容是「管理社群媒體,要協助公關新聞稿的撰寫,還要會操作各式各樣的相機及周邊設備功能,甚至要協助處理相關行政工作」。
桔子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桔子)則是在3月20日在臉書張貼招募公告,貌似「包山包海」的業務,每個月薪水2萬4千元。坦白說,若真是充當反罷免的網軍打手,薪資價位並不具有吸引力。
高市府工務局3月24日聲明:「指該項標案為養工處例行性業務活動標案」,「目前招標程序仍進行中,該公司僅為本案投標廠商,且全案尚未決標,關於該公司於社群網站及人力銀行所發之徵人訊息僅係其為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望各界切勿捕風捉影,防疫期間更需政府與人民同心協力,勿讓不實指控浪費媒體及社會資源」。
巧合的是,工務局隨即於3月25日進行「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作業,26日發布決標公告。
—————————
讓我先來整理一下時間序
109.2.20,工務局發布「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限制性招標公告」
109.3.5,開標日,共有「桔子」、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凱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投標。
109.3.20,桔子在臉書張貼徵才公告。
109.3.23,簡煥宗在臉書質疑市府透過公關公司招募反罷韓網軍(簡並未指明廠商代哪一個局處徵才)。
109.3.24,數家媒體跟進報導此案。工務局回應,該案尚在招標階段,未決標,徵人訊息係該公司為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
109.3.25,工務局「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
109.3.26,工務局發布「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公告。
—————————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在決標之前,仍在招標作業中,「桔子」20日發布徵才訊息,顯然已經跟市府完成議價,也談妥了接受委辦的內容。
工務局跳出來回應,形同招認這是該局的標案。工務局推稱是廠商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請問,廠商在徵才公告說明「配合標案派駐政府機關人員」,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趕快投遞您的履歷」、「邀請您一同加入桔子公關大家庭」。
換句話說,「桔子」把人員招募來,卻派駐在市政府工作,這無疑是「人力派遣業者」。
「桔子」是家資本額僅50萬元,地址登記在鳳山區民興路上,營業項目是「管理顧問業、藝術品諮詢顧問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產品設計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圖書出版業、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桔子」營業登記項目並沒有「IZ12010 人力派遣業」,而他們卻把公司員工「派遣」到市府。
這就是常見「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濫用派遣制度規避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責任。
工務局在2月20日的招標公告敘明「廠商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一般廣告服務業、活動設計、執行、會場佈置之相關行業」,並非是找人力仲介業者接受「勞動派遣、勞務外包或勞務承攬」委辦案。
這個案子,不論是招標機關,或是得標廠商,兩方都涉嫌「掛羊頭賣狗肉」,已經明顯違法相關勞動法令。
全案應該要移送廉政署或檢調查辦。
附帶一提,工務局在決標公告寫明「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估算方式:依往年實作數量估算」。又,該案也有做後續擴充,總執行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951,620元整,擴充期間至111年2月28日止。
「依往年實作數量」這句引起我的好奇,繼而去翻查過往的標案,工務局之前確實曾發包「105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公告提告的「估算方式:預估活動場次為20場」,得標廠商是「凱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也參與投標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
105年得標的凱匯當時有無派駐人力在市府工作,不得而知,而凱匯的營業登記項目包括「IZ12010 人力派遣業、JZ99050 仲介服務業、I701011 就業服務業」,如果人員的工作地點同樣在市政府,廠商雖也有協助工務局「真雇用、假派遣」規避法令之嫌,但該公司確實可以從事相關的服務,相較下,違法情節較不嚴重。
標案連結網址
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
招標 https://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hMode=common&scope=F&primaryKey=53079037
決標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048764&tenderCaseNo=10905SB004
105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1779844&tenderCaseNo=10505SB003
#工務局
#養工處
#桔子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非典型
#假派遣真雇用
#政府帶頭規避責任
#違法派遣
Search
勞務採購後續擴充上限 在 [請益] 請教有關勞務採購及後續擴充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yofute (Henin讚啦)》之銘言:
: 目前是採購案菜鳥,遇到一點問題希望各位先進能不吝指導!
: 目前情況大致是機關有一勞務採購,依採購法22條1項9款專業服務委託廠商進行規劃,
: 採總包價法。目前預算確定有300萬,另外可能有中央的補助款(可能是200萬)
: 長官希望先以300萬辦理某市A區域的規劃,招標文件載明等預算確定後可擴充上限200萬,
: 規劃範圍擴衝至全市。付款方式為工作執行計畫書、期初、期中報告、、通過後等
: 五階段付款(載明各階段付款比例)
: 想請問
: (1)後續擴充需不需要原契約部分執行完成才能後續擴充,或是只要預算確定就可以
: 擴充?意思是假設A區域規劃到一半,預算確定後就擴充到全市,擴充的部分視原進度
: 到哪,後續的報告就必須擴及全市。
: (詢問過機關採購承辦人員,回覆是他覺得可以,但是他也沒看過這種擴充案)
後續擴充是依據採購法22-1-7規定而來,並沒有規定原採購要不要執行完,如果還
沒有執行完,就利用後續擴充採購的條款辦理契約變更。如果已經執行完,就是另
立一個新契約。原契約要條款及工作要求要很明確,廠商才有辦法投標,後續擴充的
工作項目建議不要寫的太死,等到經費有後,在詳細訂出工作項目,與廠商議價,
辦理契約變更或成立新契約案件。
: (2)另若以300萬辦理A區規劃,後續擴充200萬範圍卻擴及全市,雖說擴充金額比較小
: 但實際規劃範圍卻大很多,是否會有以小綁大的問題?
應該沒有這個問題,所謂以小綁大,是後續擴充金額遠高於原契約,如超過4或5倍以上
就容易讓人聯想以小綁大。
: (3)若契約規定,後續擴充的部分看當時主契約進度到哪就從哪開始繼續做,這部分會
: 有問題嗎?例如主契約進行到期中報告時,預算才確定,那後續擴充全市的地方就
: 只需要納入期中報告以後的部分,我覺得好像後續擴充的部分就沒有進行到主契約
: 規定的工作執行計畫書跟期初報告的部分,是OK的嗎?
所以後續擴充條款先不確定,先明確訂原契約之工作要求及付款方式,如後續擴充經費
確定,才訂明確工作項目及契約條款與廠商議價續約。
: (4)因為付款是分期,假設原契約已經付款前兩期價金後,此時預算確定可擴充,那後
: 三期原300萬仍依契約比例付款,那擴充的部分付款是應該在原招標文件就另外載明
: 清楚嗎?因為擴充的部分沒辦法依照主契約的比例去付,長官說到時候再做契約變更
: 付款就好。但我自己覺得發包一個後續一定要契約變更的契約相當奇怪@@
各依原契約及後續擴充契約之條件辦理。
: (5)擴充的部分如果招標文件是寫以200萬為限,那當預算確定有多少錢的時候(假設150),
: 再去簽說要用例如150萬去跟廠商做後續擴充這樣作法正確嗎?又假設預算確定遠低於
: 200萬,廠商不願意擴充,可以此時更改擴充範圍不及全市,僅A+B這樣合乎規定嗎
?
200萬是預算上限。有多少預算就做多少後續擴充,甚至都沒有預算,自然也沒有後續擴
充
: 問題好像有點多,也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採購法讀的不夠仔細,還希望先進能不吝指導,
: 謝謝各位!!
補充:招標文件跟公告都要註明後續擴充條件,而且只要求寫原採購有關後續擴充期間、
金額、或數量,其餘的建議不要在原招標文件寫太死,等到有後續擴充預算時再擬定
相關條款與廠商議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8.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