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書店、居護所,無論如河帶著這三個面向的社會實驗,每日練習一種社會、生活中的身心平衝狀態。但最難的就是學習如何帶著不公不義的憤怒,還能不影響生活好好前進。
基護工會因小竿案而發起#NSMETOO 活動,許多遭受同一個護理長霸凌的護理人員紛紛出來指控。但目前此事的發展出人意料,小竿除了遭受職場霸凌,還遭陽大醫院惡意解僱。這條漫漫長路不知道還有多遠,本周日在宜蘭《小屋子有書》,小竿與家屬將現身控訴冤屈始未,請大家一起幫小竿加油!
小竿三年多來的職場霸凌以及被護理長毆打後面對陽大處理不公「案外案」所苦,被控毀壞監視器等官司纏身,一邊要與職業性憂鬱症搏鬥,現在還遭惡意解雇,不給任何資遣費。
經過宜蘭縣政府漫長的協調會與調解程序,宜蘭陽大毫無誠意接受調解,二次勞資協調開了三次協商會議,還出動勞工處處長旁聽會議,最終宜蘭縣政府無奈認為勞資雙方歧見甚大,無法達成共識,小竿案調解不成立。但明明談判破局,院方卻片面解讀協調過程中,小竿提出的和解條件:倘若院方認為阿長霸凌惡行罪證確鑿,小竿得依法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終止勞雇契約,自應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片面解讀小竿提出離職故發存證信函解雇小竿。
目前全案已就職業病鑑定進入勞保局書面審查程序,我們希望勞動部、職安署與司法機關能還給小竿一個公道!
倘若院方認為小竿得依法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終止勞雇契約,自應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否則就是惡意再度職場霸凌小竿,簡直太跨張!
如今一腳踢開小竿,不認萬芳醫院所開出的職業病憂鬱症診斷書,針對所有勞方主張如資遣費(勞基法14條)、職災補償(勞基法59條)全無接受調解的誠意,對受害者更是不聞不問。
宜蘭在地的朋友,歡迎今天過去幫小竿加油好嗎?
勞基法第14條存證信函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勞基法第14條存證信函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到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檢momo親子台,市府系統顯示9/20會登錄結果,而當天我發現公布時間改為10/11,不曉得延期三週是不是正常的作業程序?
鏡週刊獨家報導後,媒體問這件事陳景怡都指派下屬鄭豐展回應,如預期避重就輕或推給我的前經紀公司,但我在媒體上聚焦提問momo親子台簽約的哥哥姐姐——上面有momo台的大章及陳景怡本人的小章。
【他們與momo台簽的是勞動契約,為何沒有受到勞基法的規範及保障?】
我曉得中華民國教育中向來不教人民『何謂勞權』,所以我跟很多人及現在的哥哥姐姐一樣完全不曉得自己原來擁有這麼多權益及保障,往往被資方宰制只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
【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就是勞動契約】
前陣子鬧上新聞的《外送熊貓》的外送員,僱主同樣用《派遣關係》規避法律責任——沒有勞健保的外送員得穿梭在大小車陣中使命必達。
🍎延伸閱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919/1633798/
法律因社會結構改變得適時與時俱進,《零工經濟》誕生了新的工作種類及舊的工作型態也跟著轉變,這些行業工作內容就得放進『勞動基準法』檢驗,才能保障勞方及約束僱主不能違法或遊走灰色地帶。
回到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如何實質認定為工作簽約?
《從屬關係》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概念跟最大特色,所謂「從屬關係」,勞動法學理上認為包括: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現在我們來檢驗momo親子台與簽約哥姐的從屬關係。
所謂『人格上從屬性』,是指:
一、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就是勞工這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
白話說,人格上之從屬性是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同時勞務給付內容的詳細細節亦非自始確定,勞務給付的具體詳細內容不是由勞務提供者(妳員工)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你老闆)決定之。
進一步解釋,就是你們應徵或海選進到一個職場領域時,你們並不會具體清楚勞動環境及條件,就像我們不會知道當哥哥姐姐八年,一集還是只有2000元台幣(含稅)。
但當我們想議價時,陳景怡就能拿合約超譯法律逼迫或同樣用合約冷凍封殺哥姐。
(就是要你們回家吃自己)
二、其次,人格上從屬性的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所謂指示命令有三種不同意義:
1、在委任關係中固然亦有指示情形,但其指示只有參考性意義,原則上受任人應獨立為委任人之利益為『思考地服從』。
2、在承攬關係中指示之意義亦復不同,指示甚至成為『責任之關鍵』(民法第189 條)。
3、然而在勞動契約命令指示關係則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規範形式』(我們的勞基法稱為工作規則),其內容包括極廣,舉凡企業管理規則,勞動力之通盤調配,工作職場規則、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程序⋯⋯皆包括在內。
人格從屬性除指示服從關係外,尚擴及秩序上的『懲戒權問題』,由於此項懲戒權的存在,雇主對受僱人之意向等內心活動過程均能達成某種程度之干涉與強制,此點乃人格上從屬性“效果最強之處”,也是“最根本所在”。
這超好理解的,大家看momo親子台先是寄了存證信函想恐嚇我不能叫焦糖哥哥(焦糖也不行),然後又透過風傳媒不敢具名的放話(陳景怡是有多心虛?),最後又委任百萬律師團「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和我打商標戰及告我。
你們試想momo親子台的哥哥姐姐怕都怕死了,只能任由台長陳景怡壓迫宰制。
或反問,如果是你們不會怕這種財大氣粗心胸狹隘的資方嗎?
何謂『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指:
一、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因此與經濟上不獨立性顯然有“同一意義”。
這也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的資方佔有生產工具,工人工作越多越久卻越貧窮,他們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並與工人對立,於是就產生工人的異化。
momo親子台是媒體平台,也就是陳景怡所獨佔的生產工具。
何謂『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就是哥哥姐姐所組成的momo家族。
結論:
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僅係勞工的特徵而已,並非表示勞工須要兼而有之,三者之中,若僅有一種或兩種從屬性已達「相當」之程度即可。
基於上述勞基法對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所以我很期待勞動局延期三週的勞檢報告——如果這樣momo親子台還能完全合法,對哥哥姐姐有監督義務,而主持人還有忠誠義務,但momo台卻能把哥姐當派遣工使喚不須負擔勞健保及基本薪資。
這樣對資方、財團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再補充一點重要的法律見解:
『若就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仍有困難,則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我已經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今天站出來挑戰陳景怡,單純只是為了爭取現在的哥哥姐姐及未來抱著夢想憧憬參與海選的青少年,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免於被台長陳景怡驚嚇脅迫的恐懼。
所以我謙卑地呼籲富邦集團的長官,千萬不要只聽陳景怡的片面之詞,這一切的問題她才是始作俑者。
你們都是銀行系統專業,派一組人到內部調查一定能水落石出,尤其陳景怡要求要離開的人及新人得簽的文件,裡面一堆違反法律的,只要揭露出來傷害的是富邦集團的企業形象。
#條約簽了才能走或做可不是焦糖哥哥下命令的
我要對帶著傷離開及現在感到壓迫的哥哥姐姐說:「孩子啊⋯⋯你們沒有錯,懷抱夢想當哥哥姐姐是很值得驕傲的選擇。」
最後,我再一次提醒陳景怡台長逃避不能解決問題,妳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自己的所做所為?
我會有方法讓妳回憶起來妳所做過的一切。
*這篇文章內容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
勞動臺北
勞動部
勞動人權協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momo親子台
鏡週刊
勞基法第14條存證信函 在 資遣存證信函怎麼寫?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而我在詢問過勞工局人員後他們也明確告知我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法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4條存證信函 在 [問題] 離職的存證信函...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小弟因為不滿公司違反超時加班、不給付加班費等準備離職,
怕公司不准我離職, 所以我打算以存證信函預告離職,
我的存證信函如下:
敬啟者:本人000自民國(下同)一00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受僱於 貴公司,
詎料貴公司無視勞工法令之規定,包括超時加班、未發給加班費、國定假日無放假
或補假或發給二倍薪資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本人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
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一0一年三月一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 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離職,並請 貴公司開立「非自願
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徒增訟累。
初次寫不知道有沒有不妥之處?
此外我準備離職後對公司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和資遣費,
因為我之前的薪資明細已遺失,
而且公司的出勤紀錄又紀錄在公司內部電腦...無從獲取,
我已找到新工作, 新老闆要求3/1到職,
因此我來不及計算公司所積欠的加班費,
所以我打算先離職再作上述請求...
請問我這樣做又有何不妥之處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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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72.193
※ 編輯: Vincent15 來自: 218.162.72.193 (02/2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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