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勞動力應受保障,超勤津貼應給足】
一、派遣歸零承攬起飛?
行政院政策宣示「派遣歸零」,預計在2021年前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目前僅剩201人。
但這五年來,臨時人員增加了13,380人,成長36%,勞務承攬增加7,636,成長19.7%。這是一個很糟糕的趨勢,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均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務承攬人員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同時,公部門非典型勞動力人數,四年來增加12,045人,所謂的「政府瘦身」到底瘦到哪裡去?「派遣歸零」難道是「承攬起飛」的潛台詞?
二、工時無上限,超勤津貼蓋天花板?
其次,在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及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搶救消防員的努力下,大法官終於在去年釋憲,針對消防員、警察這類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工時,要重新制定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但是,消防員以及其他輪班類型公務人員的超勤加班費,雖然已經取消了每月報支時數100小時的上限,但金額仍然被人事行政總處鎖死在1萬7千元的天花板。
消防員目前有勤一休一及勤二休一的制度,每月工時長達360-480小時,平均被政府吃掉104~224小時加班費。如果人事行政總處不修改1萬7千元的加班費上限,消防員的時薪只有55.9元至92.3元,遠低於基本工資,根本是剝削勞工的血汗工作。
我認為,中央可以維持現狀補助1萬2千元,但不應該去限制上限,若地方政府財務有餘裕,能夠發放足額的超勤加班費,讓為民服務的消防人員辛勞能夠如實反映,這不是美事一樁嗎?
三、補休是限期點數,屆期就蒸發?
讓所有公務人員最感不公平的就是,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加班換補休,但若沒有在一年內休畢,不另給加班費。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精神,補休期限屆期,政府必須發給工資,或者是讓補休能夠遞延,而不是像現況一樣直接被消滅。
付出勞力的人,都該得到對等的回饋。
從補休蒸發、公部門的勞務承攬人力持續增加,到為民服務的警消人員超時工作,超勤津貼卻被鎖死在1萬7千元。這些,都是不該存在的現象,我會持續要求相關單位,落實最基本的保障。
勞基法32-1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我針對派遣歸零及公務人員超勤加班費向人事行政總處質詢。
首先,行政院政策宣示「派遣歸零」,預計在2021年前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目前僅剩201人,但這五年來,臨時人員增加了13,380人,成長36%,勞務承攬增加7,636,成長19.7%。這其實是一個很糟糕的趨勢,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均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務承攬人員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同時,公部門非典型勞動力人數,四年來增加12,045人,所謂的「政府瘦身」到底瘦到哪裡去了?
再來,在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及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搶救消防員 的努力之下,大法官終於在去年釋憲,針對消防員、警察這類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工時,要重新制定合理之框架性規範。但是,消防員以及其他輪班類型公務人員的超勤加班費,雖然已經取消了每月報支時數100小時的上限,但金額仍然被人事行政總處鎖死在1萬7千元。
消防員目前有勤一休一及勤二休一的制度,每月工時長達360-480小時,平均被政府吃掉104~224小時加班費,若人事行政總處不修改1萬7千元的上限,消防員的時薪只有55.9元至92.3元,根本就是血汗工作。
我認為,中央可以維持現狀補助1萬2千元,但不應該去限制上限,若地方政府財務有餘裕,能夠發放足額的超勤加班費,讓為民服務的消防人員辛勞能夠如實反映,這不是美事一樁嗎?
最後,令所有公務人員最感不公平的就是,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加班換補休,但若沒有在一年內休畢,不另給加班費。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精神,補休期限屆期,政府必須發給工資,或者是讓補休能夠遞延,而不是像現況一樣直接被消滅。
付出勞動力的人都該得到對等的回饋,公部門的非典型勞動力持續增加,但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勞基法保障;為民服務的警消人員超時工作,超勤津貼卻被鎖死在1萬7千元,這都是不該存在的現象,我會持續把關。
勞基法32-1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不知道大家的公司在加班這方面的規定是什麼呢?是「加班只能換補休」嗎?還是可以自由選擇?今天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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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第32-1條第1項所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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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該法令的文意,勞工在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在⚠️「勞資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可以採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換句話說,如果勞方要求補休但雇主不願意而一律皆發給加班費,其實是沒有問題的喔。另外,除非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補休換算比例,否則在現行法令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即便是以1:1的方式換休也並無違法,但如果屆期沒休完要折算回加班費時,就要依原本的費率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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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提醒一點,如果今天是雇主沒有經勞工同意,片面規定有加班的話一律都只能採用補休而不發給加班費,那等同有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的情況,便可能會因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而遭到處分喔😅😅😅好的~記得轉發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