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轉眼間2月就快結束了🙂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寫過文章分享,若員工每個月薪資收入都是不固定的話,該怎麼樣來決定投保級距呢?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若每月薪資收入不固定的話,雇主應在每年的2月及8月調整,調整時則會依照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收入來對照投保級距,並在申報調整級距的下個月生效。
那如果在每年2月到4月之間或8月到10月之間,員工有領到較多的「業績獎金」或「季獎金」,是不是就無法列入到平均投保薪資中計算呢🥴我們當時有發函詢問勞保局,並且得到官方正式的函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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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workforce.com/2019/09/25/labor-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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