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會依法派員陪檢權
#讓真懂的人陪同 #才能找出違反勞動者權益的事實
#企業工會自主派員
#陪檢工會不應限縮為企業工會
1月11日,多個勞工團體在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批評勞動部限縮工會陪同勞檢的權利,不僅 #依舊不准產職業工會陪同檢查,甚至 #連企業工會派代表的資格都要限縮。不僅逾越《勞動檢查法》要求通知工會的母法規定,也實質限縮了工會派員的自主權。
上週我召開「強化勞檢、保障勞權,要求強化工會陪同檢查權」協調會,邀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與各工會雙方出席,討論如何依法保障勞檢中的勞動權益,特別是工會的陪同檢查權。
#勞檢是勞工重要後盾
勞檢是勞工維護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透過實地勞檢、依法裁罰、事後監督雇主具體改善,才能確保勞工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職場環境。
勞動檢查法中規定,勞檢時應同時通知資方與工會,就是要保障勞方權益,尊重工會在勞動現場的草根經驗。通知工會到場陪同,可以讓勞檢更順利、更能切中問題要害。
#勞檢應尊重工會自主指派代表
勞檢法的現行規定在立法時,當時的工會只有廠場企業工會。但隨著工會類型日趨多元,99年時工會法早已擴充包含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等其他兩類工會。
最近的勞動部函釋,不僅未開放讓產職業工會代表陪同,還進一步限縮企業工會只能派事業單位受雇勞工陪同,讓最熟悉勞工權益、協助會員處理問題的工會會務人員、顧問,未來不能再陪同勞檢,形同傷害勞檢過程中的勞權。
#職安署原則同意放寬並與工會開啟討論
我很高興在會議中,職業安全衛生署能夠虛心接受工會的建議,我們達成兩點共識:
1⃣企業工會派員陪檢權:
就最新一次函釋限縮企業工會指派代表的自主性,如果是工會有指揮監督關係的會務人員,職安署原則同意放寬,但還有相關法制程序。至於顧問等其他工會成員、放寬工會派員彈性時的配套,職安署會在兩個月內邀請工會討論研商。
2⃣產職業工會派員陪檢權
鑒於台灣的企業工會組織覆蓋率有限,產職業工會對勞工保障權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職安署將在三月底前,蒐集各國產職業工會陪同檢查相關作法,分別就例行檢查、專案檢查、申訴檢查等不同類型勞檢,邀請工會團體、專家學者召開法規研商會議。
勞檢對勞工、對工會很重要,如果能落實母法意旨、強化工會陪同檢查的權利,對保障勞權來說十分關鍵。
很高興能讓勞工與政府部門坐下來好好交換意見,開啟後續的對話。
我會持續監督追蹤後續進度!
🙏感謝受邀出席協調會的各工會夥伴:
💪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
💪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
💪 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
💪 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
💪 台灣郵政產業工會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
勞檢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檢制度一退再退?勞動部別打壓工會監督勞檢的權利,儘速撤回不當函釋!」
你知道嗎?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19 年台灣平均每人每年工時為 2,028 個小時,高居亞洲國家第 2 名!
為了保護勞工、監督雇主不違反《勞基法》,因此遂有勞動檢查的制度,賦予政府機關得以派勞檢員到各個企業進行檢查、開罰,工會也有陪同檢查的義務。因為實務上每種產業的勞動環境不同,勞檢員在檢查時,對該公司運作可能較不熟悉,因此便需要熟稔該產業的工會人員陪同檢查,以避免雇主提供或告知錯誤的資訊,也能提高勞檢員檢查的效率。
然而,在去年年底勞動部通過新的函釋,將企業工會的陪檢權限縮,許多勞工團體都難以接受對這突如其來的函釋,更嚴正抗議勞動部忽略工會發展長期在我國所受到的困境。
【本次勞動部發布的函釋將會帶來什麼影響?】
🔺使企業工會參與權被限縮
2018 年勞動部正式做出行政函釋,規定《勞檢法》施行細則19條所稱之「工會」為「企業工會」,將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排除在勞動檢查之外;沒想到,在這次的函釋中又再次限縮,規定企業工會的陪同「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這樣的規定將會導致兩個現象:
1️⃣ 企業工會僱用的會務人員,無法陪同勞檢
根據新函令解釋,企業工會的陪同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一般工會組織都有僱用所謂的「會務人員」,也就是專責在工會服務的勞工,其受僱單位為工會而非事業單位。
由於工會需要有人穩定組織事務,因此不受公司指揮監督的會務人員更能針對工會的運作發展予以規劃並執行;且實務上,通常工會的會務人員,許多都是僱用對勞工法規熟悉的人士,也能有更多時間整理公司違法的勞動事證,所以比起公司僱用的工會會員,會務人員將更能不畏懼雇主的壓力而幫助勞檢員舉證雇主的違法事證。
然而,勞動部卻將會務人員排擠在外,使得工會的監督效能弱化,這難道是勞動部希望看到的嗎?
2️⃣ 分公司若無事業單位,母公司工會無法陪同勞檢
截至 2020 年底,我國受僱員工人數為 796 萬 3 千人,但企業工會數僅 917 家,企業工會組織率僅 7.6 %;公司內存有企業工會,已經是很罕見的事。
但是,新函釋中的「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的要件規定,卻限縮掉企業工會的認定,而排擠可能有控制從屬關係的事業單位工會內。也就是說,即便母公司存在企業工會,但若分公司沒有組織企業工會,母公司的企業工會成員也不能陪同勞檢。
這樣的函釋實在太荒謬了,勞動部應立即意識到該函釋所產生的漏洞,我們的企業工會已經很少了,政府不能一手說支持工會發展,卻一手限制企業工會去進行保障勞工的行為。
【勞動部至今仍拒絕撤回函釋,規避事實的核心】
針對昨日的種種訴求,勞動部回應,因為勞檢可能涉及公司財務管理,所以才規定僅限受僱於公司的工會會員才能陪同檢查。
我認為,這個回應欠缺思考。
事實上,工會陪同勞檢,通常都是要求雇主出示出勤記錄、薪資明細,以看工資及工時是否違反勞基法,若是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則是現場查驗工作環境的安全設施,根本與財務問題無關。退一步來說,若檢查項目真的涉及到營業秘密,勞檢員及資方代表本來就可以要求產職業工會人員在該查驗項目迴避,然而,目前根本從來沒有發生過產職業工會(鑑定)或是會務人員(陪檢)洩露營業秘密的情形。
請勞動部不要以此作為藉口,藉機打壓工會。
另一個長久未解決的問題,就是產職業工會仍無法陪同勞檢。
上週我曾向勞動部確認產職業工會納入勞動陪檢權的問題,但勞動部卻回覆,產職業工會得依《勞動檢查法》第 23 條陪同鑑定。但是,鑑定人員的指派,卻是以勞檢員自行決定,當中既未規定受檢查公司無企業工會時產職業人應陪同,也忽略了產職業工會參與的正當性。
工會陪同勞檢,是政策上同時也是法規的問題。2019 年 1 月到 6 月,我國勞檢總場次為 9 萬 490 家,但有工會陪同的卻僅有 2,963 家,僅佔 3.27 %,如此嚴重的問題,勞動部到底何時才要解決?
在這裡,我要向勞動部嚴正呼籲,儘速撤銷 12 月 28 日的不當函示,以及將產職業工會納入勞檢陪同的相關機制!
勞動基準法能否落實,端看我國勞動檢查的品質是否充足,而往往能找出違法事證的,就是許多無畏雇主打壓及冷眼,犧牲公司內升遷管道機會,只為了幫公司成員爭取勞動權益的工會夥伴們。
對此,我也會在勞動部提出預算提案,將上述的訴求傳達給勞動部,以表明我們嚴正關切此案,並請所有勞工朋友一起監督勞動部的後續的作為。
勞檢法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在立院整天拚法案,奮戰到晚上十點多,再度三讀通過兩個很重要的勞工法條,提升職場環境,讓勞工安心工作不憂慮。
✴【勞基法第80之一條】修正通過
為保障勞工權益、也讓多數勞工可以及時獲得勞權相關重要資訊,當企業若因違反勞動法令而遭裁罰後,除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也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檢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年度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為加強勞檢強度,若有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妨礙勞檢,我們提案修正,可「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這是遲來的勞動節禮物,在此送給各位勞工朋友,我們也持續努力,有好的勞動環境,才會有良好競爭力,台灣經濟才會更進步。
✅ 建國骨力請您鼓勵
勞檢法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人失望,除了籌錢讓學校買空氣清淨機,不見市府空汙減量決心,更何況還是違法募款!
2.修正《環保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完善《高雄市二行程機車汰舊加碼補助》
今年高雄市的電動車補助拖了四個月的主要原因是委員空窗三個月且基金見底,我要求環保基金在設置要點裡新增「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下屆委員之招聘作業。」條文,並善盡說明責任,避免名額認定不公平、讓民眾等待的問題再發生,也要檢討補助無法年年延續的問題,否則民眾沒有誘因汰換。
3.檢討垃圾處理費隨水徵收
一來隨水徵收本不合邏輯,二來變相懲罰使用環保餐具需要用水清洗的民眾,三來高雄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隨水徵收的方式每度水4.1元是全國最高,雙北隨袋徵收的垃圾處理費是全國最低。高雄若有心要推垃圾減量,應參考雙北成功和台中失敗的例子來認真研擬更好地推動辦法,而非因遇到阻礙就擱置,繼續使用更有問題的徵收方式。對此局長僅承諾 #會再評估。
4.「石化專區」和「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區」兩者明顯不同
韓國瑜市長說高雄缺一個石化專區,經發局長伏和中緩頰說「市長比較接地氣,講循環經濟很多人聽不懂」,指兩者是一樣的意思。我今天質詢環保局長兩者的定義一樣嗎?是市長不懂循環經濟還是市民不懂?局長答覆 #有機會的話會和市長解釋。
#衛生局
5.醫療觀光小組納入法制局、勞工局及醫護工會代表
局長僅回覆會遵循中央法規、不會違法,且勞工意見會向「醫師公會」諮詢。顯然局長對於醫療行銷、醫療廣告等可能觸及醫療法規、遊走法律邊緣的推銷行為絲毫不警惕,更顯見局長的勞動意識很有問題,怎麼會找「公會」諮詢勞工問題呢?!再者,市府欲合作的五大院所高醫大附醫、高雄榮總、義大醫院、高雄長庚、阮綜合可是出了名的血汗,局長怎能完全不替基層醫護人員把關勞動權益?
6.制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
我向衛生局長為護理人員請命,護病比超標、待命制、花花班的勞動問題已層出不窮,而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危勞認定新制,主管機關須擬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現在衛福部、退輔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已擬定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了,為何高雄市衛生局遲遲不送出?所屬高雄市管轄的醫院護理人員就比較命苦?局長承諾今年底前會完成。
#勞工局
7.建立工會陪檢制度並實施
勞檢法規定勞檢時需通知工會,但目前仍只有企業工會可進行陪檢,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仍被排除在外,我要求局長盡快研擬相關計畫,讓工會陪檢制完整落實。
8.完成勞動教材專區設立
勞工局過去的勞動法制教材僅提供少數資料上網,我要求應在網站上設置完整教材專區,讓企業、學校都能使用正確且即時的勞動資料,供民眾索取,讓勞動教育進到校園和各行各業。
9.勞動法制教育結合勞博資源
高雄市勞工博物館具豐富的勞工文史資料,我要求勞工局應整合勞博文史資源來做更完整的勞動教育規劃,讓勞動意識透過更多元的方式進入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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