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的權益,老師是關鍵】
昨天我們辦公室去參加了,勞工局舉辦的「#高中職建教生職業災害及證據保全課程」,課程中來了非常多高雄各高職負責建教業務的老師,讓老師們知道,未來面對職業災害的時候該如何協助學生。也跟老師一起討論,建教生遇到職災時該如何保全證據。
除了在職災發生之後如何保全證據之外,講師也建議校方,未來如果對於工作環境有危險疑慮,可以跟勞工局請教,針對職場環境做稽查以及認定,並且規範清楚建教生的工作內容以及範圍,讓建教生有針對不合理的工作內容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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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課程的促成,來自於去年我們辦公室接到建教生在工作時,被機具重壓,導致他出現長期性失能、無法搬運重物,有可能再也無法從事該項工作。但卻沒有人跟他說他應該去做職災認定、進而取得職災補償,最後竟以 幾千塊進行和解…
當時我就認知到,這應該不是個案,經過調查發現,建教生工作受傷,被送後不理的狀況,真的不是單一個案,對此,我提出三項具體建議:
(一)學校應該要落實對於學生的職前教育:最重要的「勞動權益知能」教育。
(二)當工作傷害已造成,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取得相關證據、申請補償程序。
(三)針對建教生的專案合作企業,應啟動臨檢式的專案勞檢,而非「提前通知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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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直接邀集 #勞工局、#教育局高中科 一起商討處理方式,達成 #職災證據保存應該在校內開課 的共識,針對高職的實習處老師、就業組長、建教組長,先由勞工局開課,確認相關的證據保全流程、職災補償申請 … 等等,再由老師回到學校對即將進入職場實習的學生宣導。
昨天的「高中職建教生職業災害及證據保全課程」,是第一步,後續我最繼續關注。
建教合作,培養出很多職場上的優秀人才,也可以讓學生體會真正的職場環境,但如果因為建教工作受到職災,受到剝削,變相讓學生對於職場有錯誤的想像,根本是本末倒置,所以應該極力避免職災求償無門、企業學校兩手一攤,這樣的情境發生。
感謝 #教育局 與 #勞工局 願意共同攜手讓建教生的權益被看見,落實技職的勞動權益教育。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勞檢 程序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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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 程序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連著幾天大雨(而且每次都是剛好要出門就大雨),搞得米編都有點精神不振了😆今天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五篇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在職場上難免會犯點小錯誤,失手把公司的的財物毀損,而很多公司這時候都會以「扣錢(薪資)」來當作管理與懲戒員工的一個手段,這樣真的可以嗎?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已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這條法令規定的立法理由中,也已明確指出是為了避免勞工工資被雇主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因此當雇主有前述情形時,就有可能會違反規定而被處分。舉例來說,資方片面規定遲到1分鐘扣50元(扣薪比例大於勞工每分鐘薪資,會有倒扣情況)、因為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就不給薪,或是月薪制員工到職、離職時因為不足月而資方僅用工作日計薪,都是屬於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給員工的態樣,而違反此條規定的話,雇主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的情況通常是當資方薪資計算錯誤或是有倒扣員工薪資時會被勞檢後處分的情形,但如果當員工有損壞公司財物、違反勞動契約約定時,公司又是否能夠扣除員工薪資作為對資方的賠償呢?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再參考過去勞動部的解釋,這邊說的「預扣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還沒發生前,或事實發生後但詳細情況還沒釐清時,雇主就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此規定的話則可能會面臨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我們所稱的「工資」一般來說是勞工付出時間、心力等勞務後所獲得之報酬,通常工資也是勞工維持經濟生活、家庭開支的主要憑藉,就算勞工疑似有違反約定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但是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還沒確定以前,資方仍應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另外向員工求償,而不得逕行以工資扣抵。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一些小重點,看到這裡,雇主們應該會覺得壓力很大不知道如何管理員工吧,但事實上,如果員工確實有違規情形時,還是有辦法跟員工求償的,這部分的內容可以到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雇主如何向員工求償」,瞭解更多細節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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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 程序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勞檢 程序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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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元宵節,大家還沈浸在過年的歡樂氣氛,但是台北市卻在一天之內,發生五起工安意外,造成四人死亡,台北市勞工局已經要求這幾個施工場所,立即停工,針對意外發生原因展開調查,下個星期還要全面啟動工地勞安檢查。但勞工團體認為,政府除了加強勞檢之外,更應該徹底檢討工程轉包的結構性問題,才能夠避免傷亡不斷發生。
台北市麗水街的這處營建工程,已經停止施工,因為在元宵節,一名機電維修工人,準備工作時,不小心從一樓墜落到地下二樓,傷重不治;同一天,新光三越也有電梯維修工人,墜落死亡;還有監察院、空軍司令部也發生重大職災,短短一天時間,台北市一連發生五起工安意外,造成四人死亡,勞工局趕緊做因應措施。
因為雇主沒有遵守勞安法,勞工未依作業程序施工,才會釀成意外,勞工局除了要求施工場所立即停工,也對雇主,做出六到十五萬裁罰,並展開究責調查,下星期也將全面啟動北市工地勞安檢查,不過勞工團體認為,除了落實勞檢,政府更要徹底檢討勞安制度,解決工程層層轉包的結構性問題。
目前勞工局,除了已核發給死亡勞工30萬慰問金,也要求雇主給予家屬金錢賠償,勞檢處也預計下星期四前,完成職災檢討會,釐清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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