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備複數工會公聽會】
今天早上,我與 陳曼麗 立法委員(環保 生態 再生能源)及 劉建國委員針對「完備複數工會法制」議題召開公聽會,邀集了許多工會朋友、學者專家及政府代表,就這議題進行討論。
我想,今年年初「華航機師罷工」的勞資爭議事件備受社會關注。「罷工」本身雖然是勞資雙方與社會都最不樂見的最後爭議手段,但是一個能夠容許勞工行駛「罷工權」存在的社會,同時代表著「民主深化」的程度,以及對「勞動價值」的重視。
台灣現行的工會制度,是同時可以允許好幾個工會存在的「#複數工會」制度。而在「複數工會」的制度之下,優點在於能夠充分保障勞工的「結社自由」,並兼顧多元的聲音。而缺點在於,工會之間可能彼此存在著「競爭關係」,而導致「勞勞之爭」削弱勞工團結的力道。因此,複數工會在「制度上」的完善設計就更加重要,否則非常不利於「集體勞動關係」發展。
2010年新《工會法》修正上路後,「工會」已被重新定義,基層工會分為三種類別: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實務上單就企業工會,就包含了金控工會、關係企業工會、事業單位工會與廠場工會等四種類型。然而散見在各法之中的「工會」定義卻沒有跟進修法。當「複數工會」同時存在的時候,法律中訂定的工會是哪一種工會呢?
目前勞動部以解釋方式沿用「舊有工會法之定義」排除其他工會,存在違反「新勞動三法」立法意旨的疑慮。這些問題都關係著台灣「集體勞動關係」的重要發展。
因此,我與陳曼麗委員及劉建國委員召開今天的公聽會,針對「完備複數工會法制」為主軸,聽取各方意見,並做成以下結論:
1.工會法修法後,「工會」被重新定義,然而散落於其他法律中提及「工會」的內容,卻沒有因應修法做調整,造成工會之間無端的紛爭,不利於集體勞動關係的發展。
2.勞動部應檢討現況並於九月底前完成研究評估,讓各法律得以跟進「新工會法」的架構,尤其在特定法律當中所指涉之「工會」若有必要與工會法範圍不同時,更應該回歸到該法令賦予「工會」角色之「立法意旨」、「立法目的」進行檢視後於修法前提出行政指導,讓工會有規則可循。
#勞動三權 #複數工會
#勞工值得更好
#重要的事情有很多 #勞權當然是
#真的在開會 #一起找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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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受刑人包五倍券 所以可以優先打疫苗?而且受刑人沒有辦法拒絕包五倍券工作的話,那不就是強制勞動的血汗五倍券嗎?今天當局又來急轉彎了,竟然說 #BNT 上面標 #復必泰 沒有關係了因為政府忍辱負重?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台北市議員徐巧芯在臉書指出,她也收到來自監獄的陳情。去年台北監獄負責三倍券分裝,因為「長官們」認為受刑人是最低廉的人力,但受刑人意願不高,最後只好加裝冷氣、三餐再加宵夜,才能讓他們晚上、假日無止盡加班。
經濟部昨澄清,五倍券將比照去年三倍券包裝模式,由監所收容人協助包裝,公務人員、國營事業人員從旁監督確認相關作業。官員表示,去年三倍券包裝作業就徵詢自願的經濟部標檢局、台電、中油員工到監所監督,今年因防疫措施,「手工包裝生產線」距離拉長,需要更多監督人員,因此經濟部水利署員工也一起「出公差」。
官員指出,矯正署表示監所收容人防疫控制得當,到目前為止都是零確診,因此嚴格要求監督五倍券包裝作業的公務人員一定要打過疫苗;經濟部考量「不能強硬要求員工施打任何一個品牌的疫苗」,而部分員工施打過第一劑疫苗,皆在高端開放之前、全都是AZ或莫德納,且未施打過疫苗的員工沒有意願施打高端疫苗,公文中的疫苗廠牌才會僅列出AZ和莫德納。】
屁咧,聽經濟部在那邊唬爛,那怎麼不優先派打過疫苗的人去監督五倍券?而且受刑人能夠拒絕政府交辦這種提高傳染群聚可能的工作嗎?不行?那犯罪者的人權到哪裡去了?怎麼幫你包五倍券就不需要在乎人權啦?
而且這封公文裡面很直接透漏這就是屎缺,一做做一個月,每天進監獄都要收手機,而且很有可能會加班,而且住宿都是由當地【安排】,我有個朋友直接就講,這等於可以外宿的妨害風化罪,直接就是關進監獄三十天嘛!
最棒的就是這個預算立法委員都監督不了,因為每天額外加的四百元歸類在差旅費,住宿由當地單位安排(應該不是住監獄),之後還有獎金甚麼的,都編在正常預算中間啊!然後你抽調台電中油員工,又一方面跟我們說電力安全很重要,所以國營企業有很多出差一個月都沒有關係的人嗎?
還有我們又轉到老媒體人周玉蔻的臉書,【《獨家內幕》接受外包裝簡體字BNT,小英又一記右勾拳打倒藍營了!
BNT九月初要運抵台灣了,郭台銘與藍營都沒有料到,蔡英文會接受有「簡體字」的原廠、原裝、直送貨!
這就是小英厲害的地方:快、狠、準!🌶️
同一時間她還催來了逾一百萬劑的AZ加莫德納!
這跟郭台銘當初逼宮要見總統,小英順勢约來台積電一起開會一樣,高明!務實!超越低層政治!】笑死人,連個獨家都是錯的,台積電是郭台銘找來的啦!還在那邊吹甚麼簡體字竟然接受?當初六月就是你們台派跟政府運作不接受簡體字包裝啊,結果兩批被新加坡搶走,當時台灣疫情最嚴重,可以少死多少人?這一拳是打在你那張老臉上吧,到底有沒有廉恥心啦!連個新聞都跑錯,是幼稚園新聞系實習嗎?
這次BNT在歐洲搶到也是郭台銘叫台積電趕快去問問蔡英文意見,有簡體標籤可不可以進,畢竟總統你民調都快不行了不要亂來啊(後一句我自己加的)
最後附上一篇經典的認知作戰文章,內文寫的就是半真半假,誰都知道是中央要求標籤要重印才會延遲,結果現在發的新聞變成都是政府英明神武同意可以用簡體字,屁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5)日表示,日前接獲台積電主動告知,鴻海永齡亦提供相關訊息表示,有另一批上海復星代理的BNT原廠疫苗,將於8月下旬出廠,而這批疫苗比捐贈單位預定的首批供應期程還要早,許多國家都在積極爭取,若臺灣不爭取,這批疫苗可能將送往其他國家。
指揮中心表示,基於BNT疫苗可以施打12-18歲的青少年學生族群,而9月又即將開學,只要這批疫苗能夠確認是原廠出貨,而且經過安全檢驗,政府當然願意爭取這批疫苗,而疫苗早一天進來,讓學生能早日施打,家長、老師、學生都可以早一天安心。
指揮中心指出,這批復星公司另案代理本要銷往他處的疫苗,在外盒包裝印有復必泰的品名,瓶身上則有復星醫藥等中文字樣,雖然這與原約定的標示方式不同,但政府仍願意積極爭取這批可以提早到來的疫苗,而且這批疫苗仍然是原廠製造、包裝並直送臺灣,只要確保疫苗品質安全無虞,當可在標示方式上給予彈性,所以政府接受可以照原來印的標示供貨,以利爭取這批疫苗早日供應國人使用。
指揮中心表示,政府很感謝台積電的協助,也很感謝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先生,人在歐洲的這段期間也努力幫忙爭取,後續相關進度會再跟大家報告。從洽購疫苗,到爭取首批BNT的疫苗提早到貨,這都是官民合作的成果,對於包括鴻海永齡、台積電、慈濟三個企業和民間團體的協助,政府要再次表達由衷的感謝。
指揮中心強調,防疫是政府唯一的考量,重要的是這個疫苗的內容物是安全有效的,輸入臺灣之後,仍要經過食藥署的檢驗封緘,確實有達到標準、安全無虞,才會開放讓民眾接種。】
謝謝你的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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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大綱:
00:00 開播
16:00 談待用餐救弱勢-翁先生.咕咚羹老闆
36:00 受刑人包五倍券
01:14:00 朱立倫9/2上朱大廣播洩題-不分區會不會找練家子?
01:39:00 BNT上面標復必泰入台 繞過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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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經過大寮的時候,發現2016年前原本沒有工廠的農地,「長」出來幾間工廠了,明明市政府有規定罰則,為什麼還是會有新的違章工廠出現?😑
當然,最主要的原因是工業用地比較貴。例如乙級工業地1坪16-20萬,農地1坪3-6萬,以最貴的價格來計算,如果500坪的工廠蓋在農地上,現省7千萬。所以農地工廠老闆寧願賭一把,如果政府沒拆除、拆很少,5年、10年之後被拆,那時也賺夠了。
不過更令我吃驚的是,大寮跟仁武違章工廠數量在全台名列前茅,高雄市實際巡察的人力只有1人(https://bit.ly/33txzl4),要落實違章工廠查緝根本天方夜譚!
在5/11質詢時,我建議經發局,徹查今年度新建的農地工廠,強制拆除。徹底防止新建廠房之後,再回過頭來檢視並且處理2016年~2020年興建的農地工廠。
💢只有保障「合法投資特登工廠輔導、購買真正工業地」的企業,否則面臨龐大的成本壓力,跟農地工廠相比,成本高人一截。
如此不僅不公平,合法工廠會越來越少,不僅市政府會失去公信力,日後勢必成為難解的問題!💢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保障合法投資特登工廠
#拆除違章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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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妖精圓桌領域 阿瓦隆.勒.菲」中登場,
是為了打倒支配妖精國不列顛的摩根,
而被不列顛的大地所召喚出的從者。
雖然他是不列顛自古流傳的妖精,
但這個奧伯龍則強烈表現出了登場於莎士比亞的喜劇《仲夏夜之夢》裡的妖精王特徵。
戰鬥力只能算是普普通通,不過情報蒐集、戰鬥支援能力卻相當優秀,
為了讓加勒底的任務成功,可說是拚了命四處奔走,是個勤勞的從者。
為了不列顛的正確未來而費盡全力,是我們可靠的妖精王。
身高/體重:174cm.56kg(人類型態)
17cm.6kg(妖精型態)
出典:日耳曼民間傳承、中世紀歐洲文學
地域:妖精國不列顛
屬性:混沌.惡 性別:男性
「真名?這個嘛,雖然妖精王奧伯龍也不錯,不過稱呼總是越多越方便嘛。
冬之王子,又或是羅賓.古德菲洛……之類的,總之有很多種喔?」
世界上最有名的「奧伯龍」恐怕要數莎士比亞的喜劇《仲夏夜之夢》裡的妖精王最甚吧。
在戲劇中,奧伯龍被描寫為雖然擁有強大力量,但卻是個恣意妄為又孩子氣的王。
《仲夏夜之夢》是以拉山德和赫米亞這對相愛的男女為主角,展開一夜騷動的故事。
在故事中登場的奧伯龍和他的妃子提坦妮雅因為她的侍從而起了爭執,
為了報復對方,奧伯龍使用了「醒來時會愛上眼前所見的事物」的藥,打算將該侍從據為
己有。
然而,該藥卻因為奧伯龍的僕人,妖精羅賓.古德菲洛有著偷懶的壞習慣,而順便滴在了
拉山德與赫米亞身上……。
此外,也有其他描寫奧伯龍的故事。
在15世紀的作品《波爾多的榮恩》中,他被描寫為會使用能實現所有願望的魔法,統治著
森林的王。
他是有著溫柔的碧眼,銀髮,雪白皮膚的美男子。
是個溫和、主動,體貼的和平主義者。
由於性格深謀遠慮,在計畫、作戰實施時會講求慎重,但絕不會錯過下手的時機。
他會以積極的(有時也被看成是野蠻的)攻擊性來壓制當前局面。
奧伯龍是宛如童話故事中的人物般,完美的光之王子。
更是個狡猾至極的故事主角。
臉上明明掛著成熟的笑容,舉止卻藏不住些許青澀,
是個有如少年般的夢想家,卻又有著大人的權力與實行能力。
雖有教養卻不會以此為傲,
雖有崇高理想卻不會逼迫人們遵從,
即便身為弱者也不因暴力屈服,
身為妖精史上最棒的光之王子卻從未娶妻。
「我喜歡這種幸福的狀態。就像蟲子需要乾淨的水一樣,妖精也得處於這種狀態下才得以生
存呢」
○陣地作成:E-
身為魔術師,能製作自己的工房、陣地的能力。
縱然以前身為「妖精之王」,但隨著時代變遷,他失去了領土,變成只能流浪於故事之中
的存在。
因此,他的陣地作成技能是最低等級。
反過來說,這個技能象徵了奧伯龍「現在只是個空有名號的王」。
奧伯龍本人也藏著這件事,並極力避免公開他的陣地作成能力低落的事實。
○道具作成:A+
製作道具的能力。包含足以詛咒妖精妃提坦妮雅的「三色堇花露」在內,在製作迷惑人心的
道具方面可說是最高等級的專家。
○騎乘:A
在英國妖精史中,妖精移動時據說會騎著蟲子移動。
因為奧伯龍本人身為王,在移動時會優雅的以自身翅膀飛行,
但在沒人看見的地方會騎著天蛾(時速130km),趕往各個地區,引導人們的心。
○夜之帷幕:EX
與夜幕的降臨一起,藉由帶給我軍莫大的成功經歷,並逃避現實以帶來戰意的提升。
與梅林的「夢幻的領袖氣質」幾乎相同。
○朝之雲雀:EX
與早晨的到來一起,讓我軍的精神感到極度高漲,並使得自我感覺變得良好。
是暫時性的強制興奮劑,雖能提升對象的魔力,但也只是暫時的。隨著時間經過就會失去
效果,在使用寶具時請多加規劃……。
○神性:-
身為奧伯龍的妃子提坦妮雅雖然是以眾多妖精和女神(麥布、黛安娜、泰坦)的複合體而
被創作的妖精,故持有神性,但奧伯龍自己是純粹的「妖精之王」所以並未獲得神性。
「綴於彼方的夢之故事」
等級:E 種別:對人寶具
範圍:5~40 最大捕捉:7人
Lie Rhyme Goodfellow。
這是奧伯龍所訴說的,未能實現的樂園的數數歌。
大大張開背後的翅膀,撒下鱗粉讓對象的肉體(靈基)強制變為夢境世界裡的精神體,
令其在現實世界中的實行力停止,是與固有結界似是而非的大魔術,似乎是這樣的。
掉入這個夢境的事物雖然變成無敵狀態,但也會變得無法干涉現實世界。
其真面目並非泛人類的從者,而是妖精國不列顛產下的從者。
是從妖精國不列顛口傳的滅亡傳說……將一切回歸虛無的奈落之蟲……誕生的,詛咒世界
的終結裝置。
奧伯龍之名不過是泛人類史的東西。
在妖精國其名為伏提庚。與泛人類史裡將不列顛出賣給異民族,破滅的引導者,卑王伏提
同名。
大騙子奧伯龍。其存在、 名字甚至都是謊言。
當揭露自己的本性時,他會說「我沒有任何喜歡的事物」並揚起嘴角,光明正大的坦言。
……當然,這也是句謊言。他的話語裡沒有一字一句是值得信任的。
身高/體重:174cm.56kg(人類型態)
全長1440km.--kg(蟲龍型態)
出典:妖精國不列顛、Fate/Grand Order
地域:妖精國不列顛
屬性:混沌.惡 性別:男性
「真名?是啊,雖然也可以叫我伏提庚,但那又如何?
我不是說過稱呼這東西越多越好嗎?」
位處妖精國邊陲地帶(威爾斯)的「秋之森林」。
是「無力的蟲系妖精」、「知性低落又天真無邪,無法融入模仿人類社會的妖精國的妖精
社會的小妖精(Fairy)」們的森林。
這座森林本來是妖精國裡沒有容身之處的妖精、
被欺負而逃到此處的妖精、
根本上只是存在就會因為「不准危害大家」而被迫害的妖精們所聚集,坐以待斃之處。
在這座「已經走投無路的妖精」、
「就這麼被周遭厭惡、忘卻,最終只能死去的妖精」的森林裡,
這一代的伏提庚……奧伯龍誕生了。
奧伯龍是不列顛島所孕育出的從者,也是不列顛島所誕生出的終結裝置(伏提庚)。
至今為止他以各種形式的「惡意」顯現(「摩斯之王」也是其中之一),
並試圖將不列顛島導向毀滅,但卻被建立起女王曆的摩根兩度阻撓,
而以第三次的表現形式被製造出的便是「奧伯龍」。
雖然外貌與妖精國中最有風度的風之氏族,又或是翅之氏族相似而非常受到歡迎,
但他其實並非妖精,只不過是由「本該死去的歷史居然延續了10000年以上真讓人作嘔」、
「想把居住在這座島上的一切、以及這座島的痕跡全部消滅」
這種島嶼本身所擁有的名為「對生物的厭惡感」的嘔吐物中誕生(被迫誕生)的,一隻蟲
子而已。
然而諷刺的是,不列顛島雖以「古妖精奧伯龍」將其創造出來,
但因摩根而混入不列顛的泛人類史的影響,而披上了「妖精王奧伯龍」的靈基。
他的內在混雜著「身為終結裝置的目的」以及「身為妖精王奧伯龍的生存方式」便是緣由
於此。
他是個有著一頭如黑影般的頭髮、深不見底的碧眼、以及尖銳手腳的美男子。
是個如同出現在童話中的壞人般,純粹的禍害。黑暗的王子。
由於所有的言行都會變成謊言,故他不會說出真相。
嘴上雖說著看著人們走向滅亡的樣子才是他活著的意義,
但也沒有辦法能得知這是他的真意抑或虛言。
讓周遭的眾人失去權位變得不幸,也並非因為「我只喜歡自己。只希望自己得到幸福」,
而是「我只是覺得大家都很令我作嘔」而已。
奧伯龍不但沒有愛著他人,同時,他也根本沒有愛著自己。
憑藉能看穿真相的妖精眼,他鄙視映入眼簾的一切,
並掩飾著從胸口不斷湧上的不悅,爽朗的露出笑容。
雖說他的表面功夫全是演技,但奧伯龍的謊言是完美的,所以並不是「裝出來的」。
這同時也是只要他想,就能以那種方式活下去的「真正面貌」。
不過,由於他受到了「無論做什麼事都是在騙人」的詛咒,所以這也毫無意義。
他絕不會對一切眾生、所有人類抱持愛意。
對奧伯龍而言,人類跟妖精同樣都是「明明無關緊要卻很礙眼,令人作嘔卻一臉幸福」的
排除對象。
奧伯龍本人這一生從未感受過「幸福」,因此他對那些不費吹灰之力,光是活著就能得到
「幸福」的其他生命感到礙眼至極,無法理解。
「墜於彼方的夢之眼瞳」
等級:EX 種別:對界寶具
範圍:無限制 最大捕捉:無限制
Lie like Vortigern。
誕生於妖精國的奧伯龍的真正姿態兼寶具。
變化為毀滅不列顛的「空洞之蟲」,魔龍伏提庚,
以他有如巨大攪拌機一般的嘴巴與食道(空洞),
以整個世界為對象將其吞噬,使其墜落。
這並非用以殺死對手的寶具,而是令其墜入毫無光芒的大洞中的「異界之路」。
○夢之終結:EX
最終之夢。施加於我方一騎從者上的強化技能。
被施加技能的從者會獲得飛躍性的能力提升,但在該回合結束時,將失去所有效果並陷入
永眠。
——喪失夢想之人,將無法再次,醒來並回歸現實。
○妖精眼:-
這並非人類持有的魔眼,而是妖精與生俱來,「能夠切換不同世界」的視角。
能看穿所有謊言,並映照出真相的這雙眼睛,讓奧伯龍得以明確的找出知性體所擁有的惡
意、弱點、以及本質。
○對人理:D
對人類所產出的事物、對人類有利的法則,
能使這一切都「暫停」的力量。
本來這是「Beast職階」所擁有的技能。
但不懷著任何憎惡與怨恨,
心中想根除人類的念頭強烈到有如呼吸空氣一般自然的奧伯龍,
在漫長的欺瞞以及蟄伏之後,最終得到了與人類惡相同的這個技能。
簡單的說,就是能若無其事的誘導人們內心的方向性(在場的氣氛)使其變得惡劣、低俗、
廉價的惡意。
此外,本技能對於同樣是「夢境世界」的居民梅林的適性致命性的糟糕,
因此奧伯龍會拒絕來自梅林的支援。
這是由於對故事的態度不同而生的阻絕,
奧伯龍將自己的偽裝能力幾乎都用在了對付梅林身上。
故梅林無法認知到奧伯龍,以千里眼看見與奧伯龍對話的人物時,
只會看見對方像是在自言自語一般而已。
○仲夏夜之夢:EX
奧伯龍從誕生時就擁有的詛咒。
『這一切都如夢似幻,
在這裡發生的一切都不值得相信——』
世界上最有名的妖精戲劇「仲夏夜之夢」就此落幕,
而這也轉而用以表現奧伯龍的本質。
在人類史裡,他的言行被貼上了「全都是謊言」的標籤,
結果,奧伯龍便被烙上了「沒有(辦法說出)真實」的詛咒。
他那「該死的傢伙們。總有一天我要把你們全都毀掉」的攻擊性也並非來自嫉妒與憎恨,
而是來自他對提坦妮雅的愛,這件事奧伯龍決不會說出口。
#FGO #奧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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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雖然是銀行工會整理出來的,
不過,相關權益還是對科技人一樣有效,
好東西,覺得應該要讓更多人知道,希望歲末年初,對大家有點幫助!
https://www.wretch.cc/blog/i2n20/10210039&page=4
你不可不知的十個勞工權益問題
日前,工會前往各地舉辦說明會,與同仁面對面溝通,除了關心年資結算及勞資協商團體
協約進度,許多同仁更切身的面臨一些權益問題不知該如何解決的情況,工會在呼籲大家
有問題可以來電之外,更將台北國際商銀工會與建華銀行工會整理出的「你不可不知的十
個勞工權益問題」提供大家參考,如果其中的問題就是你現在面臨的問題,而你/妳又不
知該怎麼辦,那麼請跟工會聯絡。
問題一:公司把員工從北部調到南部,或是把作業調到AO,我可以拒絕嗎?
一般而言,公司有權利調動員工,但必須根據「調職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根據上述原則,資方要調動員工,首先要看勞動契約怎麼規定,又勞動契約雖規
定服務地點與職務由資方依業務需要指定之,亦不得違反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其次,公司將員工從作業調至AO,應先給予必要的訓練與適應時間,使其逐漸上
軌道,並確認是否為「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倘若該員工於努力一段時間後,仍因新工
作與原工作之間差異太大而無法勝任,公司亦應將其調回原職,或另調可勝任之新職。
同理,公司調任員工至遠地,「必要協助」還包括居住、生活適應,以及員工家
庭的問題,公司亦應該一併考量,真的幫忙員工解決與克服。
倘若員工自認配合調動確有困難之時,可以提出具體理由與公司協商,看是否留
任原職。若是公司以解雇威脅員工,員工可依上述「調職五原則」向主管機關(縣市勞工
局)申請調解,或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
害勞工權益之虞」,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發放。
問題二:公司可否自行訂定業績底限(如最末5%),達不到的人就以「無法勝任工作」
為理由,要求其自行離職?
雖然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終止
契約,但上述行為絕對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告公司。什麼叫做「無法勝任工作」?根據最
高法院於民國84年的判決(勞上字第18號),有二個指標:一是「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
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二是「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
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在這個例子中,最末5%員工只是達不到資方設定的業績標準而已,不能遽以推
論為「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
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因為業績表現會受到景氣好壞、公司政策、業務熟悉等因素影響,
而呈現每年起伏不定的情形,也跟公司訂定業績標準之嚴苛程度緊密相關。至於所謂「不
能勝任工作」則必須確有客觀上不能勝任之情事,例如勞工在工作期間確有脫節脫序之事
實,不能維持工作之基本、正常運作,才能合法行使終止權。
況且,即使勞工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雇員工時也必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
費,不能藉強迫員工自行離職以規避資遣費。
問題三: 現在銀行都流行責任制,上下班不打卡,因此晚上工作做不完加班也不報加班
費,這樣是合法的嗎?
當然是不合法。勞基法第三十條對於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同時亦規定要有明確的
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
一年。」因此,公司以採責任制為藉口而不打卡,不設出勤紀錄,即已違反勞基法,若有
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後,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原則上,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的;但如果公司有需要,可
在法令的範圍內,要求員工加班,當然也必須支付加班費。
法令對於加班時數也規定了上限,公司不可以超時加班。根據規定,「當日正常
工時達十個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換句話說,一天十二個小時是
極限了,超過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
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
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譬如雅淑的小孩晚上突發高燒送醫院急診室,
或是雅淑經常性加班導致體力不支,此時當然構成勞基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其他正當理
由」而拒絕加班。如果公司硬要員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七條可處罰該公司負責人,
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銀行業雇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屬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稱的「監督
、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不受上述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老
闆可以任意要求這些人加班。關於經理職以上人員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必須由勞資
雙方協定,並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
二、必須訂下書面契約。
三、必須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核備。
四、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
問題四:公司要求我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三不五時要求我在例假日來公司
訓練上課,也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這樣做是有問題的。公司認為沒有正式開始對外營業,就不算工作時間開始,所
以員工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但是勞委會的解釋卻不同,所謂「工作時間」
,指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
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換句話說,只要是員工上班打卡的那一刻起、或是進公司為每一天
的營業做準備開始,直到整理完內部結束,都應該視為工作時間,應併入薪資計算。
另外,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要求,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譬如說公司
要求提早到辦公室開早會,或是要求員工於下班時間或假日來公司開會,這段時間當然算
工作時間,要給薪水。但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的訓練課程,情況又不同。根據勞委會
的解釋,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參加教育訓練,是勞資雙方都獲益的活動,因此在正常工作時
間之外舉行是否該給加班費,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之。
問題五:我可不可以安排自己的特休假?如果沒休完,是否可要求老闆發錢?
特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休假日期應由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老闆不能單方面配置員工的特休假,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當
然也有提出要求的權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如果員工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仍有未
休完的特休假日,公司應折算工資發給員工。
問題六:主管不適用勞基法嗎?
在銀行業中,有某些人是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之外,其中「銀行業雇用之經理
職以上人員」即屬之。這些人與雇主之間的關係,稱為「委任關係」,而非「雇傭關係」
,因此不受勞基法的保護。
這兩者的差別非常大,舉例來說,在勞基法的保護傘下,雇主要解雇勞工,必須
具備法定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雇;雇主要資遣勞工,也必須要給付資遣費;勞工符合退
休條件,雇主必須給付退休金;發生職災,雇主必須給付職災補償;而勞退新制實施後,
雇主有義務為勞工提撥新制退休金。
但在「委任關係」之下,是完全沒有上述保障的。根據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經理人被解任時,無從以公司不當解雇
為由來尋求司法救濟;至於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等其他勞動條件,也不屬於勞基法
所規範的權利義務事項,而是由委任經理人與事業單位之間自行約定。
所以,當公司要升任勞工為經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大為不同,員工應該事先思
考清楚其中利弊得失。雖然委任關係不受勞基法約束,但也並不表示這些主管級人員的權
益毫無保障,而是交由當事人與公司之間自行約定。因此,經理人更要小心保護自身權益
,要求與資方簽訂「委任契約」訂明各項權利義務,譬如經理人若與公司之間訂有「委任
經理人之退休金給付辦法」,當退休時自得依該規定請求,倘若與公司並無訂相關之退職
金辦法,則當然就沒有退職金的請求權。
問題七:公司將試用期一再延長,並且不准請假,甚至未屆滿試用期即離職者不發薪水,
這些做法合理嗎?
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因此勞基法保障的權利也要打折
扣。於是老闆扣薪水、不准員工請假都只好忍氣吞聲,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
勞基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設計,是為了讓勞資雙方可以比較彈性處理工作適應
的問題,但是許多公司都以為,試用期間無法令約束,其實不然。事實上,勞雇關係的開
始,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起算,跟試用期與否無關。即使
是試用期的員工,也享有和其他受雇員工一樣的權利,包括勞健保,事假、喪假,也包括
薪水的請求權。
另外,公司也不可以將新人的試用期一再延長。試用期到底要多長才合理?勞委
會的解釋是「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
。一般而言,大多數公司的試用期都是以三個月為期,如果在試用期內或試用屆滿,公司
想終止雇用,仍然要發給資遣費。
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屆滿之後,沒有立即表示不雇用,仍讓該員繼續工作,則根據
勞基法第九條「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說
這名員工就自動成為正式員工,不管公司後來又用什麼名義要求延長試用期限,都是不合
法的,如果公司要解雇他,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並且應給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問題八: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時,可否算是職業災害?
算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勞保的職災醫療給付。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並
不限於在工作場所發生,依照勞委會目前的認定,包括員工在準備工作的期間,也是老闆
該負責的範圍,所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老闆也應該負責。但是也有如下前提:一
、在適當時間;二、以適當交通方法;三、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四、事故不是出於員工
「私人行為而違反法律」,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因此,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當員工有下列
的嚴重交通違規情節時,不可以視為職災:
一、無照駕駛;二、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照處分駕車;三、經交叉路口闖紅燈;
四、闖越平交道;五、酒醉駕車;六、行駛高速公路路肩;七、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
黃線行駛。
問題九:如果我檢舉老闆的不法行為,勞基法是否可保障我不被非法解雇?
依照勞基法第七十四條,如果員工發現事業單位違法的時候,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
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可以因員工申訴,而將員工解職、調職或做其他不利的處分。
如果雇主確實對員工做出不利處分,可先向縣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將員工非法解雇
,那麼員工可向法院提出「確認勞僱關係存在」之訴訟,台北市勞工局設有「訴訟基金」
替勞工延聘律師打官司,並代付訴訟費用;日後勞工勝訴,除了可以回復工作之外,資方
還必須將打官司期間未付給勞工的薪水加計五%利息返還勞工。
問題十:遇到勞資爭議時,我該如何處理?
一、 工會投訴,由工會代你出面:
工會熟悉相關勞工法令,有固定跟資方溝通的管道,也懂得如何向資方談判和施壓,由工
會來維護你的權益,應該是最明智的抉擇。
二、向勞工局檢舉,要求勞動檢查:
這通常發生在資方違背勞工法令,以致侵害勞工權利之時。勞工可匿名或由工
會代為出面,要求勞工局派員進行檢查。勞動檢查的項目為:勞基法規定之事項、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以及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當勞工局接受申訴之後,會派出勞動檢查員至公司調查。調查員會詢問有關人
員,必要時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要求公司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
或作必要之說明。公司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進行上述檢查任務。
一旦勞動檢查發現公司具體之違法事證,勞工局便可對公司負責人開罰,並
要求限期改善。
三、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這發生在勞資雙方對於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不同解釋,發生爭議之時。勞資爭議調解的處
理程序如下:
首先,到各地勞工局填寫「調解申請書」,寫明爭議內容及請求調解事項,並找
一個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或請勞工局推薦一人)。調解委員並不限定是誰,將來必須
要在調解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勞工局也會要求公司指派一位調解委員(通常是公司聘請的
律師)。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局會在七日內排定調解會議的時間,並通知勞資雙方
出席。
除勞資雙方指定的調解委員外,連同勞工局承辦人員或者再加二位專業公正人
士,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召開時,先由勞資雙方陳述爭議由來及請求事項,
各調解委員輪流詢問爭議要點,然後需由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形成「調解方案」,若勞
資雙方同意此方案並在調解結論上簽字,則調解成功。若勞資雙方有任一方不同意,則調
解失敗。
調解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若有任何一方反悔拒不遵守
,則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議內容。
調解若失敗,如果爭議內容屬於「調整事項」(亦即不涉及法律層面所保障的「
權利」,僅只是勞資雙方對某些勞動條件內容,欲作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產生的爭議,如調
薪、年終獎金加發幾個月,或要求簽團體協約等),這種情形下,工會可採取爭議手段(
如罷工);如果爭議內容屬於「權利事項」(亦即資方涉及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勞
動契約中對勞工「權利」的保障),則勞工就只好打官司來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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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23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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