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勞動條件檢查》—主講人:李柏毅_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律師
完整影片免費觀看: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3271
‼《#團體線上進修學習、#視訊公播版教育訓練、#機關團體宣導短片錄製》‼ 歡迎洽詢(02)2375-6688#500
【講授大綱】
一、勞動條件檢查是什麼
二、勞動檢查須準備之資料及重要內容介紹
1.勞基法第23條——工資明細
2.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出勤紀錄
3.勞基法第7條-勞工名卡
4.勞資會議紀錄及備查函
5.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
6.勞基法84條之1約定書及核備函
三、勞動檢查最後有什麼效果呢?
【個別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系列影音👉 http://qr.angle.tw/f7e
演講者:劉士豪、侯岳宏、林佳和、邱羽凡等教授
💯更多免費影音👉http://qr.angle.tw/zy7
【知識加油站】
◼性別工作平等法精選判決評釋/侯岳宏.周兆昱等
http://qr.angle.tw/qgb
◼性別工作平等法/侯岳宏
http://qr.angle.tw/9vz
◼個別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劉士豪.陳建文等
http://qr.angle.tw/kke
◼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劉士豪.劉志鵬等
http://qr.angle.tw/72c
勞資會議紀錄備查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勞資會議紀錄備查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新聞稿】2018-01-12
捍衛勞權 時代力量推義務律師諮詢專線
[過勞投訴專線]
電話:02-22503225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信箱:[email protected]
因應勞基法修惡三讀,即將衝擊勞工權益,時代力量新北黨部今 (1/12)早宣布籌組「捍衛勞權義務律師顧問團」,開設「過勞投訴專線」,提供勞工朋友免費諮詢各種過勞及勞權問題。本場記者會由新北黨部副執行長李兆立主持,執行長陳志明、板橋區主任彭盛韶代表發言,同時也邀請到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胡博硯律師與會。
陳志明表示,此次勞基法修法過程強硬粗暴,尤其是在最後協商階段,不但程序流於過水,還將法條修得更惡。尤其此次修法中新增的第32條之1,不但讓原本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較高加班費的規定形同具文,也讓蔡英文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等同宣告失敗。
陳志明進一步指出,為了避免此次勞基法修法,變相促成勞工過勞現象,時代力量新北黨部特別成立「過勞投訴專線」,並邀集義務律師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希望能保障勞工應有的權益。陳志明也在發言中提醒勞工朋友,若因為此次修法遭遇工作條件改變,應保全薪資條、排班表、出勤紀錄等相關基本資料,以及在工作條件變更前,與雇主進行之相關協議紀錄,曾簽署的同意書或切結書。若對自身權益是否受損感到疑慮,亦可盡速透過「過勞投訴專線」,進行相關諮詢。
彭盛韶表示,勞基法修法後,接下來的一大問題是,地方政府是否有能量執行?這次勞基法修法後,無論是「鬆綁7休1」、「間隔11小時改8小時」、「加班時數單月上限54小時、三個月138小時」都有寫到30人以上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問題是「備查」根本不具實質效力,實務上備查的回覆僅為「收悉」,不會審核過程、也不是有准駁的行政處分,執行單位根本無從介入,也難以檢查文件內容的真實性。
另一方面,新北市勞工局則反應三個月138小時之規定,第一線勞檢員原本採證只要一個月,現在則是前後兩個月都要一併納入釐清,工作量起碼增加四、五倍,且第32條之1現在容許做一換一且未規定補休的期限,勞檢員還得一併查證有沒有給加班費,在勞檢員已經不足的狀況下,修法後的條文根本讓執法人員窒礙難行,造成稽查很大的困擾。
許多人期待勞動部的施行細則,但過去有法有細則的狀況下勞基法都難以落實,民間g0v社群就曾分析違反勞基法的民事判決,發現許多判決中的企業,在勞檢資料中並沒有過違法紀錄,代表在過去的狀況地方勞檢的覆蓋率就已經不足。而這次修法過程枉顧第一線執行人員的聲音,將來上路勢必是場災難。
所以我們更需要勞工自主的發聲,把受到壓榨、刁難、不平等的真相告訴我們。因為光靠地方政府的勞檢能量要讓雇主守法同時保障勞工權益,根本非常困難。因此,勞工朋友需要更多的通報管道,如遇勞資上的疑慮,能與新北黨部的投訴專線聯繫。
彭盛韶最後強調,當許多有利資方的狀況需要先勞資協議時,到時候會有非常多「被願意自動加班」、「被願意換補休」、「被勞資協議」等狀況發生,明明勞工沒意願,雇主卻強加這些條件到勞工身上。這案例不是沒有前例,去年七月即有網友分享公司逼簽自願加班同意書的狀況。此外,之前新北家樂福就曾經拿2003年台北市的勞資會議內容,試圖推翻2008年樹林店的勞資協議,造成員工明明沒同意,卻被過去曾發生過的勞資會議主張框定,導致權益受損的狀況。
胡博硯則再一次強調,任何有需要諮詢或者申請者,都可以打今天提供的過勞投訴專線。因為在過往的例子當中,勞工是屬於較弱勢的一群,所以必須要有一套強制的法律規定。但這次的勞基法當中,有太多是要勞資雙方去協調,變成是「被協商」、「被同意」,會增加勞檢的困難度。因此,新北黨部組成了義務律師顧問團,一起來協助大家解決問題,捍衛大家的勞動權益。
李兆立指出,勞基法修惡及行政機關第一線的困境,已可預見政府在勞權保障的失能,只能靠民間團結自救。新北黨部要特別呼籲,在修法過程中最後一刻站出來支持修法的朱立倫市長,應該負起責任拿出具體對策,解決第一線遭遇的困難。
「捍衛勞權義務律師顧問團」是由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胡博硯律師擔任召集人,已有多位律師加入,將提供與勞權相關之法律諮詢,相關個資絕對保密,以保護勞工朋友的權益。3/1新法即將上路,只要認為權益有受損疑慮的勞工朋友,都可以透過投訴專線與我們聯繫,時代力量新北黨部會即時提供必要的相關協助。
勞資會議紀錄備查 在 勞資會議紀錄查詢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輕鬆健身去 的推薦與評價
勞資會議紀錄 是否有提供線上備查管道? 勞動部已建置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 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請事業... 聯絡地址:點我查詢 . ... <看更多>
勞資會議紀錄備查 在 勞資會議紀錄查詢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輕鬆健身去 的推薦與評價
勞資會議紀錄 是否有提供線上備查管道? 勞動部已建置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 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請事業... 聯絡地址:點我查詢 . ... <看更多>
勞資會議紀錄備查 在 勞動in台中- 【勞動部勞資會議線上備查系統上線囉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勞動部勞資會議線上備查系統上線囉 】 勞資會議是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動部為此建置✨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