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不鼓勵罷工的地方,
無論是法規面或實際面⋯⋯
罷工要不要有預告期的討論,乍看之下感覺好像台灣罷工很多,但是其實,罷工難如登天。
以2017年11月25日發生在新竹市的普萊利罷工為例,當天分局長自己去拉扯勞工的罷工封鎖線,警察拿著麥克風喊著一次不解散、兩次不解散,把罷工當集會遊行處理,最後逮捕五位工會幹部,移送新竹地檢署,開庭時承辦檢察官當庭向被告道歉,檢方希望以後工會製作有關罷工的法律常識小冊子,檢察官願意發函給警方參考,最後當然不起訴。
為何承辦的員警會不清楚狀況?
因為過往,新竹市根本沒有發生過罷工!
台灣要罷工,首先,必須要有一個工會。而根據工會法,必須要有三十人才可以組成工會,這跟其他國家比起來,實在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然後有了工會,就必須要有工會幹部,工會的理事長,但,誰要當工會理事長?
這是一個非常危險,也馬上被資方「點痣做記號」的工作。以華航企工理事長劉惠宗為例,幾乎每年都被記大過,民刑事訴訟不斷,每次開完庭,他都會堅持請我到法院前的全家喝一杯咖啡。在華航修飛機修了三十年,縱使他知道公司會怎麼對付他,還是勇往直前,背著身上的箭往前走。
台灣的工會覆蓋率相當的低,據調查只有百分之六,不到一千家工會。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沒有工會保護。換言之,這些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連罷工的第一步:有工會,都達不到。
成立工會之困難,在於你一站出來,就是跟資方站在對立面,這對於習於一言堂的公司管理階層來說,這是巨大的挑戰。
而對勞工來說,如果資方知道大家要成立工會,會不會對個別勞工施壓?分化?最後各個擊破?
因此成立的時間也很重要。普萊利工會成立時,是晚上11點,當晚看到許多二十多歲的年輕人,有點不安又堅定的眼神,決定為了自己的勞動權利奮鬥,真是感動,雖然大家眼睛都要閉上了。
有了工會,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只有所謂的「調整事項」,例如爭取年終獎金、津貼或像這一次的加派機師等事項,才可以罷工,「權利事項」,例如資遣費、積欠工資不可以罷工,只能去法院提告。
再來,必須要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會再進入下一個階段,就是工會會員過半的投票同意。
這個過程中,早就不知道「預告」了多少次。主管機關也一定會知道,因為就是在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能夠進行罷工投票。
台灣罷工限制重重,還有許多行業,法規直接限制不得罷工,如果細看這些規範,真的可以發現,這些法規不是要讓人可以方便罷工,而是不讓人罷工!
反之,在歐洲罷工容易的多,德國各行各業罷工為常態,我居住過的德國城市,曾經倒垃圾的勞工罷工好幾個月,整個城市垃圾堆積如山,變成垃圾城。
有一天我遇到我的鄰居德國工程師,我問他說,對這罷工看法如何?
他說:
「很正常,這次他們罷工,以後我如果受到委屈,換成我罷工!」
甚至有一回,連辦理簽證延簽的公務員也罷工,打電話去說簽證真的要到期了,不辦延簽不行,對方老神在在的說:
「不好意思,我們正在罷工。」
正因為罷工如此輕易,大家也不覺得有甚麼大驚小怪,因此勞資這個本來就不平等的關係,能夠透過罷工找到新的平衡點。
罷工會不會造成他人的自由的妨礙? 當然會。因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甚至規定: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些對他人造成的不便,甚至構成刑法上強制罪等之罷工行為,都可以因此免責,免受刑罰的處罰。可見我國的法制上,也承認罷工是法治文明不可或缺的一環,希望透過這條免責條款盡量去保障罷工,讓真正弱勢勞工的勞動權可以落實。
但是縱使有這條免責條款,能夠用到的機率實在少之又少,整個罷工法體系,基本上是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在這樣的體系下,去談罷工要預告,再度讓這個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更加不讓人罷工,實在令人不知道該說甚麼。
這問題實在值得謹慎討論三思。
勞資調解 不成立 起訴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罷工要不要有預告期的討論,乍看之下感覺好像台灣罷工很多,但是其實,罷工難如登天。
以2017年11月25日發生在新竹市的普萊利罷工為例,當天分局長自己去拉扯勞工的罷工封鎖線,警察拿著麥克風喊著一次不解散、兩次不解散,把罷工當集會遊行處理,最後逮捕五位工會幹部,移送新竹地檢署,開庭時承辦檢察官當庭向被告道歉,檢方希望以後工會製作有關罷工的法律常識小冊子,檢察官願意發函給警方參考,最後當然不起訴。
為何承辦的員警會不清楚狀況?
因為過往,新竹市根本沒有發生過罷工!
台灣要罷工,首先,必須要有一個工會。而根據工會法,必須要有三十人才可以組成工會,這跟其他國家比起來,實在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然後有了工會,就必須要有工會幹部,工會的理事長,但,誰要當工會理事長?
這是一個非常危險,也馬上被資方「點痣做記號」的工作。以華航企工理事長劉惠宗為例,幾乎每年都被記大過,民刑事訴訟不斷,每次開完庭,他都會堅持請我到法院前的全家喝一杯咖啡。在華航修飛機修了三十年,縱使他知道公司會怎麼對付他,還是勇往直前,背著身上的箭往前走。
台灣的工會覆蓋率相當的低,據調查只有百分之六,不到一千家工會。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沒有工會保護。換言之,這些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連罷工的第一步:有工會,都達不到。
成立工會之困難,在於你一站出來,就是跟資方站在對立面,這對於習於一言堂的公司管理階層來說,這是巨大的挑戰。
而對勞工來說,如果資方知道大家要成立工會,會不會對個別勞工施壓?分化?最後各個擊破?
因此成立的時間也很重要。普萊利工會成立時,是晚上11點,當晚看到許多二十多歲的年輕人,有點不安又堅定的眼神,決定為了自己的勞動權利奮鬥,真是感動,雖然大家眼睛都要閉上了。
有了工會,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只有所謂的「調整事項」,例如爭取年終獎金、津貼或像這一次的加派機師等事項,才可以罷工,「權利事項」,例如資遣費、積欠工資不可以罷工,只能去法院提告。
再來,必須要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會再進入下一個階段,就是工會會員過半的投票同意。
這個過程中,早就不知道「預告」了多少次。主管機關也一定會知道,因為就是在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能夠進行罷工投票。
台灣罷工限制重重,還有許多行業,法規直接限制不得罷工,如果細看這些規範,真的可以發現,這些法規不是要讓人可以方便罷工,而是不讓人罷工!
反之,在歐洲罷工容易的多,德國各行各業罷工為常態,我居住過的德國城市,曾經倒垃圾的勞工罷工好幾個月,整個城市垃圾堆積如山,變成垃圾城。
有一天我遇到我的鄰居德國工程師,我問他說,對這罷工看法如何?
他說:
「很正常,這次他們罷工,以後我如果受到委屈,換成我罷工!」
甚至有一回,連辦理簽證延簽的公務員也罷工,打電話去說簽證真的要到期了,不辦延簽不行,對方老神在在的說:
「不好意思,我們正在罷工。」
正因為罷工如此輕易,大家也不覺得有甚麼大驚小怪,因此勞資這個本來就不平等的關係,能夠透過罷工找到新的平衡點。
罷工會不會造成他人的自由的妨礙? 當然會。因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甚至規定: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些對他人造成的不便,甚至構成刑法上強制罪等之罷工行為,都可以因此免責,免受刑罰的處罰。可見我國的法制上,也承認罷工是法治文明不可或缺的一環,希望透過這條免責條款盡量去保障罷工,讓真正弱勢勞工的勞動權可以落實。
但是縱使有這條免責條款,能夠用到的機率實在少之又少,整個罷工法體系,基本上是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在這樣的體系下,去談罷工要預告,再度讓這個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更加不讓人罷工,實在令人不知道該說甚麼。
這問題實在值得謹慎討論三思。
勞資調解 不成立 起訴 在 阿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鄉民分享與慣老闆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真的是,自己的勞權自己救。
不知道啥時才會有政府正視台灣勞動權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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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廣大網友要求我來分享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公司遲發薪水我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當天公司不願意和解,他說時間很多要跟我慢慢耗。
調解失敗後勞工局直接檢舉,未保存出勤紀錄、
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未依約定給付薪資。
帶著薪資明細單與勞保投保明細去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
然後打電話跟法扶約好時間,
要帶全戶財產所得清單(國稅局申請要帶戶口名簿跟每個人的印章小孩的不用印章)
戶籍謄本、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跟法扶律師說明事發經過,
等扶助通過跟律師討論寫存證信函寄給公司。
調解失敗後我就決定要離開公司了,
我開始整理手邊的帳本要結算金額,
詢問會計兩次皆稱不知道帳本的去處(負責人把帳本收起來不讓我對帳)我都有錄音啊!
OS:還裝傻?錄音檔我早就給地檢署了!
事後召開小型會議在會議上說我侵佔公款500元*2,我悶不吭聲不理會他。
存證信函寄出後我就離職,並將1000元差額匯回給公司,同時將已
請領的四萬元飾品費用(我還沒去買)全數匯回。
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有約我談和解我帶著律師去談,
出發前律師跟我確認和解金額,和解當下公司負責人完全不談和解金額,
拿著一疊資料說我哪裡違法不和解就要告我,我們馬上走人並將狀紙寄出。
我去新公司上班一個月後收到到案說明通知書,
馬上跟律師聯絡律師說:公司是故意要贓張藉由我違法在先所以才解除勞動契約。
OS:心想馬的居然告我這個,
我就拿著以前操作的案子報價單去國稅局檢舉逃漏稅。(獎金1萬八已領謝謝老闆!)
到案說明後兩個月召開偵查庭,庭上我說帳本被收走所以沒辦法得知正確差額,
檢察官問負責人為什麼要收走帳本?
負責人:因為時間要緊所以我先把帳本收走。
我也說公司三年來都是先請款後依照發票實際金額多退少補,負責人說沒有這回事!
檢察官要我們雙方帶證人來,我說我問過其他離職或在職同事沒有人願意來作證。
第三次開庭我請假沒去,負責人帶員工去作證,
員工的供詞與我一致檢察官也認為符合常理所以背信罪獲得不起訴。
著作權呢因為我PO我親手設計之完工照片至個人臉書被公司告,
一開始委任律師勸我跟公司和解,
我不服第一我沒有因為PO照片獲利、第二公司沒有因為我PO照片損失利益,
眼看這律師不靠譜我就請法扶更換律師。
最後檢察官也認為PO照片沒有造成公司損失利益,
且公司不是以照片來營利,
照片內也是我親手設計的裝潢,
所以不起訴!
後來新公司被打壓協議將我遣散,我就失業啦!
勞資糾紛終於收到開庭通知,
庭上攻防不得不跟大家分享,
我請求的項目有:遣費散、預告工資、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加班費
第一次開庭我們依照勞基法未按時給付工資以及高薪低報,
主張解除勞動契約合法並依遣散處理。
對方律師竟然說公司沒有固定時間給付薪資,
OS:天啊!這種話都說得出來我真是敗給他了,
我都附上薪資轉帳明細你還說沒有固定發薪日?
第二次就改口有固定發薪日了,
開始說為什麼延遲發薪水,說了一堆屁話。
獎金的部分又說我不適用獎金公式表,
我事後跟以前配合過的業主請她翻拍合約書給我,
合約金額*公式=我當月業績獎金。
最笨的是公司拿了一堆我操作過的案子帳本說虧損嚴重不可能發獎金,
帳本最下方有一欄清楚寫著業績獎金XXXX元(未申請),
看到當下我真的笑死了哈哈哈哈!未申請=我可以領只是還沒領對吧?
最後13萬獎金法院全數判給我了!
法院申請勞工局跟勞保局的檢舉資料我才發現公司居然偽造出勤紀錄,
我就馬上請求去調閱通聯對方律師馬上抗議!
法官不理會還是幫我調閱,
開庭後對方律師馬上補狀紙要求撤銷我的請求,
並附上一張105年我簽的切結書內容:
因為我們設機是上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統一由會計人員代為打卡。
疑?這跟你在勞工局說的用電話或口頭告知到退勤時間並登記在電腦裡不一樣欸!
我想剩下的你去跟檢察官說吧!
我就帶著通聯記錄與勞工局勞動檢查得出勤紀錄表,
按鈴申告後,檢警會說申告者請近!
到櫃台出示身分證後等待書記官來做筆錄,書記官態度很友善呢!
至從7月份公司負責人要求我離職後我整天上班就全程錄音!
整整錄了近兩個月整理起來還真累人,
想聽幹話語錄的網友我看大家反應我在PO上來給大家聽!
至從前公司事件後我養成錄音的習慣,所以關於誹謗我的我都有錄下來。
誹謗的錄音檔我也很多由於還沒宣判偵查不公開就不方便PO上來了
https://imgur.com/55N61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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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ur.com/hNDYJ9P.jpg
https://imgur.com/vogCgq2.jpg
https://imgur.com/T5Ch2d8.jpg
https://imgur.com/Ee19hH6.jpg
https://imgur.com/obooIw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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