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的新議員,沒有勞動意識、沒有性別意識,任期還只過一半,忽然間就變成了自己討厭的大人。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說到底,就是沒有相關的生命經驗,對於「勞教」長期在中華民國教育體系上的缺乏,導致不管台大、政大畢業的,都有可能變成血汗勞工被壓榨剝削,當然,也有很大可能變成可惡的慣老闆。
要成為民意代表,這個人民賦予權利讓你作「代議士」,利用國家的資源做研究、跑行程,在台灣的政治工作中,長久以來就是勞基法規定的黑洞跟異次元空間,所以從這樣體系成長茁壯的人,自然而然不會照著新的規矩來走,像是某議員面對生理假:「喔我也是查勞基法才知道不用證明」
在民間公司,稍微有點規模的都會照著勞基法去走,因為人事歸人事,會計歸會計,專業的分工讓弊病不置於太嚴重。當然不用說,那些沒有規模不在乎聲譽的小公司,單純成本考量,不按照勞基法休假補休,所在多有。
我曾經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的「公共電視國際部」工作,沒有勞保沒有健保,雇主要我去別的工會投保,明顯在規避公共電視的責任, 我簽的是承攬契約,但是他把我當作一般雇傭關係有指揮監督,依法,雇傭關係的認定是要看實質勞動內容,並不是契約怎麼簽。
術語複雜難懂嗎?我簡單說:
就是公共電視跟我簽了牽手的契約跟價位,但是實際上他是把我撲倒,這樣子是不是比較好懂好理解?
當時是郝龍斌市府,投訴了勞動局根本沒用,官與官之間充滿包庇,勞檢還可以挑員工不全部問,市府要來之前還是先打針摸頭...正義沒伸張公視沒被罰,因為有一個律師團在後面撐腰,我換來的是被形象如此好的公共電視,記上了這麼一筆。
這就是我的勞動社會經驗,當時開記者會被一位記者提問:「你念到碩士,看不懂契約嗎?」對啊,我看不懂,因為中華民國缺乏勞動教育,所以雇主才可以如入無人之境,切西瓜式的逍遙法外,當然要搭配勞動檢察機關的怠惰,剛好,我是點了全套套餐。
生命經驗不足的,當然可以用學校教育來彌補,社會不足的,用社會教育來彌補,今天確實是利用法律、媒體,替這些我們國家的新政治人物,深深的上了一課,這堂課的代價很大,當然跟所有因為「性別意識」的受害者一樣,國家的不重視跟教育的缺乏,是隱性的共犯,這也是我之所以要敲鑼打鼓,到處宣傳,導致以前在公司同事都不敢出頭,要我去幫他們問休假、問薪水,搞到後來我黑掉...
這就是我的生命經驗,還有被剝削的勞動簡史。
我曾經在勞資調解會上被老闆拍桌子,我也曾經被公共電視欺負,一群年輕人當中只有我願意出來,很多朋友說:「我怕被公視封殺。」
這是我的生命經驗,我已經深深的讓這個國家的官僚共犯,替我上過課了。我付出的龐大的學費以及代價,但這個國家的勞動意識,仍舊持續低落不前,我不希望下一代幼苗要接受這樣的荼毒跟壓迫,而且!!!!政治工作的勞動條件越差,就會導致兩種人更多:
1. 貪污肥油仔 只問利益不問是非 處理喬事要收費
2. 憑熱情苦行 窮酸一餐沒一餐 能撐多久
把政治工作當作一個產業來看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夠讓這個產業回歸正常呢?
另外公車系統的腐敗跟共犯
也是跟勞動議題有絕大的關係
展開勞動宇宙在 龍貓公車 也請多多關注
勞資調解 律師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資爭議「在地調解」 中市勞工局再增西屯新據點❗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積極推動勞資爭議「在地調解」機制,避免民眾舟車勞頓,市府受理申請後,會指派調解人至申請人指定的區公所進行調解。勞工局表示,全市目前已成立和平、東勢、大甲、沙鹿、太平、烏日、大里、北屯、南屯、龍井、潭子、北區等12區公所調解據點,日前再增西屯區公所據點,讓鄰近民眾受惠。
勞工局日前於西屯區公所舉辦「勞資爭議在地調解據點」揭牌儀式,由勞工局長吳威志與西屯區長陳寶雲共同揭牌。吳局長表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案共2,874件,其中於西屯區發生的勞資調解案共520件,為提升調解效率,市府決議新增西屯區公所作為在地調解據點。
勞工局指出,經統計,民眾選擇至區公所調解占總案件3成;另外,市府也推出勞工法令諮詢服務台、免費勞動法令諮詢、專業調解人勞資爭議調解諮詢櫃台,以及弱勢勞工代理人律師陪同調解等,維護勞資權益,讓爭議圓滿落幕。
勞資調解 律師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