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看〗#快絕壯遊:日劇《韋駄天~東京奧運故事~》與天狗俱樂部 / 李長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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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K電視台2019年初的重要作品《韋駄天~#東京奧運故事~》(いだてん~東京オリムピック噺~,2019),是一部描述日本第一次參加第五屆奧林匹克運動會(1912),到東京第一次被選為奧運舉辦城市(1940,因二戰爆發而停止),再到首次舉辦奧運(1964)之間的「#體育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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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體育的故事,可以看見明治維新後,日本社會與人的近代化轉向,整部日劇當可被作為一部「#日本體育的社會史」來看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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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體的現代性:體育或是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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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駄天~東京奧運故事~》延續著宮藤官九郎對時代氛圍的敏銳觀察,以複雜的後設觀點講述「東京奧運」的誕生,為2020年東京奧運建構流行文化的論述內涵。該劇以日本落語家古今亭志生為說故事的人,以落語方式描述第一位代表日本參加奧運的馬拉松運動員金栗四三,和成功爭取日本首次主辦奧運的日本體育界人士嘉纳治五郎,兩人交織出的日本體育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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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劇中,可以很清晰又輕鬆地了解現代體育在近代日本的初期發展。我們要先了解一個概念,就是「運動與體育是現代的產物」,通常來說,是起源於18世紀上流階層所發展出來的休閒活動;「現代體育與運動」(sport)與包含在宗教脈絡裡的「競賽」(athletics)全然不同,傳統的「競賽」並非現代運動中理解的「公平精神」,現代運動是西方市民社會將身體鍛鍊與日常生活結合起來的一種專門活動,有著「世俗性、平等、專殊化、理性化、科層化、數量化」的現代特色(湯志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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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或是日治台灣),體育(sport)都是一種移植來的概念,因此,在《韋駄天~東京奧運故事~》中,明治時代的大眾是無法想像閒閒沒事為什麼要鍛鍊身體,受到西方時尚影響而從事體育活動的人,則被認為正事不做,整天「好吃懶做」。不過,當時的柔道家嘉纳治五郎,引入西方教育制度與體育制度,並推動日本參加第五屆奧運,日本人們第一次將身體運動系統性地組織成一種培養、訓練,並且與武士道精神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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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爭情境下的身體鍛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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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明治維新後,日本政府積極推動西式教育,也包含體育訓練,形成教育科目。不過,此時的體育教育充滿著民族國家與戰爭色彩。在認為日本人的身體比歐美人差勁的想法下,為了創造強大的身體,一戰、二戰間的日本體育教育理念與軍事主義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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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在嚴苛的身體鍛鍊上,就如日劇中指出,當時「發明」許多強硬的練習方式,從現在看來是非常不科學的,例如金栗四三的「減水鍛鍊」,讓選手在運動中流出大量汗水,且不補充水分,苦行僧般鍛鍊選手的身體與心智。此外,軍事主義的意味也銘刻在體育的項目上,像是「兵式體操」,以體操作為訓練的項目,稱為「體鍊科」(成田十次郎,1988);劇中也有指出,田徑部也稱之為徒步部,有部兵行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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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絕壯遊:天狗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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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韋駄天~東京奧運故事~》的開播時,強調運動男子之體魄美的「天狗俱樂部」成為觀眾相當關注的話題,因為飾演短跑選手三島彌彦的生田斗真實完全變成另一種帥度。而天狗俱樂部獨特的存在,也成為本劇的重要象徵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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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狗俱樂部是1909年起,以冒險小説家押川春浪為核心的一個興趣團體,他們是日本最早期的棒球推動者。「奮え、奮え、天狗!」的口號在本劇中相當的響亮。天狗俱樂部到底是一個怎樣的團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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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前頭說的,在現代體育進入日本之前,日本的傳統運動是柔道、劍術等,其神聖的鍛鍊與現代體育中的市民娛樂價值不同,雖然有促進健康的功能,但並不被日本人所接受。不過,就在這個時候,一群年輕人秉持著運動是快樂的事並且可以擁有健美體魄之價值,揮別了江戶時代的傳統運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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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溺於遊戲的絕頂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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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快絕」(至上的快樂)的天狗俱樂部誕生了。在《韋駄天~東京奧運故事~》中,俱樂部的成員是一群血氣方剛的年輕男性,他們沉迷於棒球運動,無論是用力的打球或大聲的應援,都是當時對舊時代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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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研究者鈴木康史(2016)認為,天狗俱樂部的存在標誌著日本娛樂型態—「遊」的轉向,傳統日本的遊藝娛樂主要包含「酒時」、「女色」,而天狗俱樂部當時提倡遊玩於遊戲與文學,則是一種健全的快樂。甚至在武士道匯入棒球後,產生一種「壯快」的神聖精神,就是以鍛鍊身體為樂的主體修身與認同。這樣的觀點深刻地影響了現代日本運統文化。當時受到日本治理的台灣也大量地接受了這樣體育的制度、觀點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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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這裡突然想到經東京奧運接棒表演時,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更化身瑪利歐,跳入水管從東京穿越地心到里約奧運現場的那一幕,不只是把瑪利歐與電玩當作是日本的象徵符號,更重要的是,日本近代體育文化中那種對遊玩遊戲暢快淋漓的嚮往神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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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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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湯志傑(2009)。體育與運動之間:從迥異於西方「國家╱市民社會」二分傳統的發展軌跡談運動在台灣的現況。《思與言》,14(1),1-126。
2. 成田十次郎,1988,《スポーツと教育の歴史》,東京:不昧堂。
3. 鈴木康史. (2016). 明治野球の< 遊> と< 聖. スポーツ社会学研究, 24(2),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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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奧運
#2020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偉民易經講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1210 黃偉民易經講堂 抗爭半年,香港熱情未減。 林鄭政府,睇唔起遊行集會,無論幾多人上街,都唔會改變他們的政策。他們清楚他們無香港人授權,權力來源是北京。所以,林鄭有北京祝福,她就可以繼續與香港人為敵。 但世界在看著。 星期日國際人權日,港島塞滿熱情的香港人,全世界重要媒體,都用...
升斗市民意思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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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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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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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黃偉民易經講堂
抗爭半年,香港熱情未減。
林鄭政府,睇唔起遊行集會,無論幾多人上街,都唔會改變他們的政策。他們清楚他們無香港人授權,權力來源是北京。所以,林鄭有北京祝福,她就可以繼續與香港人為敵。
但世界在看著。
星期日國際人權日,港島塞滿熱情的香港人,全世界重要媒體,都用顯著的版面篇幅在報道。他們的記者置身其中,感受到人心不死。
西方世界不是只做塘邊鶴,各國政府都在行動。
做壞事的人,自己心中有數的。
恐慌在官場彌漫,在警隊彌漫,在富豪圈子彌漫。
你有沒有資產在美國?
有沒有子女在美國生活、讀書?
你是否在懲罰名單之內?
這麼多人親共做壞事,其實,懲罰輪不輪到我?
這個時候,金盤洗手得唔得?
香港的好人,苦了半年;壞人,也開始睡不著了。
鄭若驊一直都半罷工。她對律政司的工作一直都不熱誠,沒有半點敬業樂業。但她愛這官位背後的權勢和方便。她不受林鄭管束,直接受北京指揮,一如警務處長。自由度高,權勢大,背後方便多,老公的金鑛公司又成功上市套現,她一直在犯法,但可以便宜行事。
但金玉滿堂,就莫之能守。美國的《香港人權法》成案,她又已經在檯面檯底成為超級富豪,當然希望洗手江湖,享受餘生。
都是那一句,你有沒有資產在美國?會不會被凍結?
選舉主任都可以詐病,唔面對DQ黃之鋒;為什麼她不能因跌傷,留英治療,退出政府?
《金融時報》報道,收到三個不同來源的權威消息,鄭若驊曾兩度辭職,欲留英治理跌傷。
但中共的遊戲不是這樣玩的。
劉少奇、林彪、彭德懷、胡耀邦、趙紫陽,和所有的黨員,都無權因病辭職的。
律政署內部傳出鄭若驊失蹤,林鄭根本唔知她在那裡。原來,她欲留英不走,但卻給中共駐英大使劉曉明押上飛機,直送北京。
你要唔玩,自己同阿公講!
黑社會,掛得個字頭行走江湖,攞盡好處,一朝發達,想搣甩個字頭做紳士?做好人?做善良仁翁?
江湖有江湖的規矩,中共有中共的家法!
英國飛北京回香港的鄭若驊,三魂唔見七魄,甫下飛機,對著鏡頭,語無倫次,她都唔知自己說什麼?
她老公剛上市的公司也公布被調查了。
北京連消帶打,唔玩就家破人亡。就像江湖行事,想搣甩個字頭,就有人接你個仔放學。
用個字頭半生攞這麼多著數,你一生都欠阿公的。
鄧炳強在天安門看升旗禮,看得熱血沸騰,他說:
中央支持香港警隊,止暴制亂。
就像張家輝飾演的「飛機」說:
「我是為阿公做事,邊個擋我就殺邊個!」
鄧炳強未夠富貴,繼續做「飛機」的角色,繼續幫阿公做事。但鄭若驊就叫苦連天了,只因為聚歛半生,身家已厚。
那些身家更厚的親共富豪,心中更是十五十六。
身家有一千幾百億的富豪,點會無重資放在美國?有錢放美國不是問題,但諗住親共有著數,為富不仁,一直作惡的,報應來了。
究竟那些超級富豪,在美國的制裁名單?
先由田北辰說的他的老友遭遇,再經陶傑引述,在香港富豪圈子引來十級大地震。
這位親中超級富豪,本身美籍,坐私人飛機上月底到美,在關口被盤問三小時。最後如期入境,還是回頭香港,有不同版本。
普通市民不關心他入境與否,只知道他被美國盯上了。他人馬今後仍能繼續親共作惡,為虎作倀麼?可以洗手江湖,還是像鄭若驊欲罷不能?他的美國資產能自由套現嗎?今次僥倖入境,但下一次能繼續順利嗎?趁早賣盡美國資產,從此不踏足美國,又可行嗎?
這些身家千億的超級富豪,眼界不像光頭劉Sir, 心願只是在肇慶買樓,食深圳海底撈。
他們一生名酒美人,一邊嘴巴愛國,邊將錢放在美國的,突然被美國盯上,從此如何做人?
這位富豪出事了,和他同等級的富豪又如何?他的襯家,也是愛國愛港親共攞著數的又如何?
富豪界人人自危!
鄭若驊一倒,超級富豪一倒,令到公務員、警察、有錢佬,都食唔安,瞓唔著。
好人苦,壞人也苦。
《紫微斗數》有所謂的四大凶星,火鈴羊陀,人人都有,只是分布在命運的不同位置。孔子也有火鈴羊陀。
火是火星,指衝突。
鈴是鈴星,指煎熬。
羊是擎羊,是鬥爭。
陀是陀羅,是拖累。
一個人的命盤,火星落在父母宮,那麼,命中的結構,他和父母、長上輩、老細、上司,總是衝突。
未必感情唔好,未必互不關心,但三句未完就衝突。在你的角度,這些父母長上輩,都是脾氣剛烈,好好火。
命是如此,但大運如四季春夏秋冬會因時序而流動。
這十年的大運,火星卻坐落在夫妻宮。
明明恩愛的伴侶這段日子卻火猛剛烈,家中常為小事而爭吵,本來毫不計較的生活小節都可以釀成風暴。
大運是十年一運,每個大運中有著十個不同的流年。
這個流年,火星落在交友宮內。
交友宮是你的圈子,它的對面是兄弟宮,三會父母宮和子女宮簡單地說,你的圈子發展出拍檔兄弟,上司和下屬。
流年交友宮有一粒火星,你和同事們都會無故衝突,影響你的拍檔、上司、下屬關係。
看斗數盤,先拿著你的八字天盤,天盤是命,是你的本質。
如你是玫瑰,那本質是玫瑰,不是番薯。追求的好壞,就有不同。
這個命的本質,要放在每十年的大運盤中。
一個斗數盤,有十二個大運,根據十二地支依序排列。
命在十二個不同的運中走動,命加運,就擦出不同的火花。
每個大運又包含了十個流年。像現時還是豬年,兩個月之後,便是鼠年了。
流年有一個流年盤,帶十年好的大運中,也可能有個壞的流年。
假如窮是你的命,大運是屋漏,流年兼逢連夜雨。三盤重疊,你今年真是苦過弟弟。
三盤重疊,方見效應。
如果只是命窮,大運是好的,沒有屋漏,即使流年是連夜雨,其實對你根本無影響。
又假如,命窮,運也差,屋漏,但流年好,不落雨。其實,你也生活如常呀!
再假如,命好,不窮;但運差,屋漏;流年也不吉,連夜雨。那也只是一番忙亂,暫住文華東方,找人處理便是。
所以,看斗數盤,不能單星單宮的論述,要全盤看。先看天盤的命盤,再加上大運盤和流年盤,三盤重疊,方論吉凶。
斗數講述一套人生哲學,人人的生命,都由一堆星曜組成,有吉有凶,結構嚴謹,分佈不同的宮位。
你不會比我多一粒星,我也不會少你一粒星。但結構出不同的生命和際遇。凶星,你有的,我也有;吉星,也是如此。只是位置不同。
就算是吉凶,也可以有不同的角度的詮釋,視乎不同價值觀,不同的位置和角度。
梅艷芳短暫的一生都是苦,但她有大事業,大成就。
麥明詩迄今過著完美的廿多年,但今日仍是歧路亡羊,需要命運點化。
贏了這裡,輸了那裡,這是斗數述說的人生。
用十二宮組成一支生命,吉星凶星不同分佈,所以有好的宮位,也有壞的宮位。
際遇很差,頭頭碰著黑,但六親和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恩愛,子女孝順。
但相反,有大成就大事業,但六親冰炭,一生寂寞。
讀《易經》追求無咎,就是這個意思。無咎,即是無遺憾。因為人生偏偏遺憾太多。
打開一個命盤,最先看的,不是命宮有什麼星,不是看他有錢還是風流。
是找出十二宮中最差的宮位,那是他生命最弱的所在。
以命盤來說,這個最差的宮位是什麼?不能倚賴。如是子女宮,即不能倚賴下屬,凡事要親力親為。工作上和下屬保持距離。親生子女,讓配偶作主導管教等。
時間性上,即運,這個宮位代表人生的十年,即人生最低潮的十年,如在三十五到四十五歲,事前要有心理準備,過了四十五歲才可發圍,其間,諸事勿用。
流年而言,這個宮位每十二年來一次,比如在子位,即凡鼠年都宜靜不宜動,不作大決定,不作任何變遷。
推算紫微斗數的工具,時間性上,在十干四化。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每個天干都有它的化祿化權化科和化忌,每個人的命盤,有一個化忌,每十年大運,又有一個化忌,每年的流年又有一個化忌。
明年鼠年,庚子年,化忌在天同,天同化忌,是有福難享了。
斗數是在告訴我們,人生總有不完美的地方,任何時候,都有遺憾的人和事。
化忌,就是遺憾。
生命的結構總有遺憾,有些人在父母宮,有些人在夫妻宮,有些人在事業宮。命有運有流年也有,不同的遺憾。
天氣有冷熱,一日分畫夜,人總會經歷時運高低。
精神好,體能佳時,你可以選擇滑雪潛水;但精神體能都欠佳時,你只可以選擇聽音樂看書等靜態活動。
這便叫順應時勢。
很多人都會問,運氣可以改變嗎?命可以改變嗎?
天生腳部有問題,行動不便的人,堅持以踢足球為終日職志,以美斯為榜樣。然後就埋怨上天戲弄,終身失意。
這不是命運的問題,這是選擇問題。
一生人,重要的大決定其實不多,在好運的時候做決定;壞運的時候沉著,等寒冬過去。這便是改運的基本邏輯。
春夏秋冬,我們不能改變時序,但在何時播種,何時耕耘,卻由我決定。
天意難違,命運卻操之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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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盡如人意》
喂今日我想講一個小小既故事
呢個故事唔多唔少都同你有D關事
係二十六年前 1989年
我出現係呢個世界既呢個城市既一間醫院
係呢到出世成長讀書學寫字ABCDE123笑
終於都畢業出黎社會做事
正所謂 生於斯 長於斯
係無錯 我係 好鍾意呢個城市
我細細個老豆就話我知
要記住讀唔讀到書唔係緊要
至緊要做人有大志 有鬥志 夠堅持
行行都出狀元
係邊到跌倒咪由邊到再開始
所以我屋企掛住好多真言同大字
其中有一句我覺得特別有意思
豈能盡如人意 但求無愧於心
就係咁 我拎住呢個心 呢隻宗旨去做人
曾幾何時我都好目標
我覺得 我可以 係呢到 一步一步搵到自己既路
但係逐步逐步睇到
呢到愈黎愈離譜 愈睇愈恐怖 愈諗愈唔對路
樓市升升升升有人高興
但係我地D升斗市民就鬼火咁興
你以前冇 依家冇 將來都冇
如果想要成功之道 或者可以問下父母
呢到太多大道理硬道理講到尾未必係真理
但係講到你失去理志無哂自己自己呃自己咪一味去跟人尾
然後再去話人地 香港地無哂香港味
窮幾多青春供一個竇 還是窮一生都跟規則搏鬥
到某日慶幸換得到石頭 回頭是過了幾多個秋
難得青春該好好去演奏 窮得起的都捉緊了時候 揮霍自由
眉頭白了再逐一細閱 像一齣電影 瑣碎片段
離場後通通也沒有 只有記憶帶走
其實我都唔係好大諗頭
我只係想有一個舒舒服服既竇
組織一個小家庭 做老豆
唔係想要好大好大既成就
只係想簡簡單單學習去做一個人
本來我好清條路應該點走嫁 但係…..
老豆 豈能盡如人意 但求無愧於心
我依然將呢個心放係心
即使我將來咩都無 我都無悔呢一生
多謝你
呢個地方好得意嫁
當你既諗法係少數既時候 你咪屬於奇怪囉
當你既諗法係極少數既時候 你就係唔正常
當你既諗法係獨一無異既時候 你就係戇撚鳩 不過講真 我寧願做一個戇鳩
窮幾多青春供一個竇 還是窮一生都跟規則搏鬥
到某日慶幸換得到石頭 回頭是過了幾多個秋
難得青春該好好去演奏 窮得起的都捉緊了時候 揮霍自由
眉頭白了再逐一細閱 像一齣電影 瑣碎片段
離場後通通也沒有 只有記憶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