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部長案件簡略說明~(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台北車站促參案收監入獄
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郭前部長兒子出國留學費用指控郭瑤琪貪汙起訴。法院一、二審判決無罪。高等法院更二審改判有罪,經最高法院審判長法官謝俊雄及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等人宣判,確定8年徒刑定讞。
可議之處
被指為收賄茶葉罐的數目,李宗賢原先的說詞是「兩罐」,後來筆錄變成「一罐」;茶葉罐的顏色,李宗賢原先說詞是「絕對不是紅色」,後來筆錄卻改為「紅色」;裝茶葉的袋子,原先的說詞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茶葉罐的材質,原先說詞是「鐵罐」,後來筆錄變成「厚紙」;比對證人李宗賢和南仁湖集團會計小姐的證詞,放錢的位置,兩人說法不一。
南仁湖公司並未參與台北車站促參案之投標。
無證據可資證明郭前部長與南仁湖之間有「行賄、受賄的合意」,判決全文並未看到郭前部長與南仁湖之間有所謂行賄、收賄合意的時間、地點及合意方式。
本案起訴之檢察官及第三審改判有罪之法官對於辦理促參案件的錯誤認知: 促參案在招商前置作業階段舉辦公開說明會(或座談會)係以邀集業者廣納建議,充實招商文件為目的;至於公告招商後,於招商甄審作業期間的說明會,係以積極手段廣邀投資者及可積極拜訪潛在投資人等之主動提出或被動要求以解釋疑慮為目的,以增加更多的投資人,使政府得到最大利益;實質上所揭露的內容不會超出所公告的資訊內容。
本案審理過程可能對促參案件認知有誤,且可能違反法律所要求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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