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疫苗後,最大的副作用是我與父母的張力瞬間爆發了。
⠀
這張力跟大部分人一樣早在未成年就存在。成年後,發生過幾次衝突,不但沒有舒緩,反而隨著後來為了避免衝突而刻意拉遠距離,那關係就像拉撐的橡皮筋一樣,可以傷人。
⠀
我覺得自己在進步。雖然進步的過程非常坎坷,也還在努力中。但至少這次面對他們不斷轉發來的資訊與指責,我不會想反駁了。之前我覺得反駁是一種溝通,但很快就認清 一旦牽涉政治、宗教、基本價值,溝通往往是無解甚至有點多餘。因為前提是:我們都想要對方改變。他們覺得我被洗腦,我覺得他們被洗腦,只要是這個立足點,最後都是疲憊又失望的結果。
⠀
在這個階段,我卡了很久。卡的點已經不是立場問題,而是一種「#遺棄父母的罪惡感」。在第一個卡的階段,我只能選擇不看他們丟來那些會讓我想反駁的東西,甚至以疫情為理由很少碰面(一看就想回,一談就會吵)。但我的意識慢慢開始感到不安,覺得這種刻意忽略的行為對他們很殘忍。同時心裡也會思考,是否就是因為他們感覺到被世代忽略/排擠,所以才把對現實的不滿更加注投射在我的身上。於是我即使不回應,他們的嘗試也沒有減少,累積到一個量的時候,又會開始抱怨,然後衝突可能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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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行不通。於是下一個階段,我為了克服遺棄他們的罪惡感,就採取已讀不回。這動作是讓他們知道,我確實讀了你們的資訊,所以你們收到的東西我也收到了。但因為我完全沒有文字回應,他們可能也會覺得我只是點開根本沒有看,所以這種方法雖然看似不會起衝突,但其實什麼都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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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我打了高端疫苗。
我沒有特別告知他們我打什麼疫苗,因為我覺得每一個成年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想打哪種疫苗。不想打也是一種選擇。一切關於疫苗與肺炎的議題,早已全都成了政治議題,已讓人非常疲憊。所以我依然卡在能不談就不談的階段,繼續與之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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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接下來我從父母那邊收到的訊息,讓我覺得困惑又受傷(當然他們一定也覺得我的行為讓他們受傷又困惑)。他們對疫苗有存疑有想法我完全理解,但在得知我打了他們不認同的疫苗後,我所收到的訊息並不是關心,而是指責。認為我為了某種他們不理解的理念或是錯誤資訊,選擇冒著生命危險,這是一種意氣用事又幼稚的行為。我也讀出了他們覺得不被尊重的感受。這次,我用受傷的感覺取代了我的反抗與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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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傷的感覺是:相較於他們的意識形態,我的人生安全更是其次。
而我也理解他們受傷的感覺是:妳不尊重這個我們賦予妳的生命與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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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裡,突然有些東西明瞭了——癥結點在「#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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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像個孩子」一樣渴望父母的認同,無論是在工作表現、行為、甚至是身為一個女兒該有的樣子。這方面我覺得從來都沒做好,因此深感痛苦。然而我忘記自己早已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可以不需要,也不應該需要父母的認同而活著。當我內心深處還是在渴望那份認同時,我就還是在依戀當個孩子。而我的父母,始終認同我是「他們的孩子」而非一個成熟的「個體」。所以當我們沒有順從他們時,他們會感到失望與不被尊重。於是折磨我們的不是對方,而是我們自己渴望的「認同」。「認同創造出受苦,從認同解脫才是真正的自由。」就是這個意思。
⠀
最後要說的是「#尊重」。在《家族系統排列治療精華》說得很清楚,以下擷取部分:
❝尊重是結合了尊敬(respect)和敬重(honor)。這兩個字很容易受到誤解,尊重並不代表人需要去做些什麼,需要去認同並延續某種忠誠擁護。尊敬父母不代表要順從他們的建議來做。
❝父母親之所以應受尊重,只因為他們是父母親。
❝尊敬與感激並不像過去理解那樣表示服從。順從某人和心懷感激是相反的現象,誠如歷史讓我們看到的:順從者往往不是心生感激,而是心生怨恨。
❝而真正的尊敬來自了解:是我們能完全承認一個人、以及此人的所有生命經驗,在毫不干預時發生的連帶作用。
❝愛不是一種作為,而是對人深度的敬意,並接受每個人都是單獨的。
⠀
☆會寫下這些,不是想要鑽回同溫層尋求認同,也絕對沒有要批評我的父母親的意思(我有這種公眾話語權,他們沒有所以得更小心使用)。但這份體悟在今天發生,我覺得非常重要,希望能幫助到與我面臨類似問題的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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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的媽媽不愛我?為什麼我們不能好好的像一般母女?】
羅老師您好,深夜了傳訊息給您真抱歉,但,我的內心很無助
我是一位全職媽媽,我的原生家庭是單親家庭,我和弟弟依附在媽媽身邊,我的媽媽非常非常情緒化,工作上任何的不開心都會帶回家宣洩,小時候被打到瘀青是家常便飯!
弟弟總是能夠接受媽媽的脾氣,但我沒辦法,所以常常被暴力相向;媽媽身邊的友人都要我們體諒她很辛苦!一個人要養兩個小孩;當時媽媽常言語暴力、道德綁架、肢體暴力.. 印象很深刻的幾句話「我殺了妳我也不會有罪,因為我是生你的人!妳的生命是掌控在我手上..」「賤貨」等等的言語暴力…
長大後我逃離了那個家,媽媽總是到處說我的不是,不管對親戚或是身邊的友人,不斷地把自己的猜測當成發生過的事實宣揚!說我去賣,隨便住在別人家…
其實我在外自己租屋,打工付房租,我很難過,但我改變不了什麼…因為我怎麼反駁澄清最後都會說我不孝、叛逆、頂嘴
最近我當了二寶媽媽,更無法諒解她!因為我知道我無法操控孩子們的性命,她們哭鬧是有原因的,她們需要的是愛;我很愛很愛我的孩子,她們是我生命中最珍貴美好的事
我,也很想感受母愛,「母愛」是對自己最禁忌的話題,婆婆是個充滿母愛的媽媽,我好羨慕好羨慕好羨慕先生成長過程
最後一次聯絡媽媽是在兩個月前回娘家,那時疫情正要爆發,我一直苦勸媽媽不要去登山,真的很危險,她堅持要去,最後因為山友取消行程才去不成!
之後在娘家住了兩週,因為台北疫情太嚴重,為了孩子所以我選擇留下,媽媽依然會進公司,但…三十年了,一樣把公司情緒帶回家,罵弟弟煎的魚沒有照她的意思,罵炒的菜不是她要的味道,後來因為其他摩擦而爆發,她傳訊息要我回家,於是當天凌晨十二點抱著孩子上車回台北,一路上我只有被遺棄的熟悉感和怨恨⋯⋯
我真的無法諒解她……….一輩子都是…..我沒有體會過聽媽媽唸故事書的感受、沒有體會過媽媽陪玩遊戲、沒有體會過媽媽帶我們去遊樂園玩
但是我卻被解讀脾氣差 不孝 我真的好想知道 我這樣做真的做錯了嗎?
……………
你好我是羅老師。
辛苦你了;謝謝你與我分享你的生命故事。
從你信裡面的內容,我看到你從小到大一直都很努力地活著,沒有被這些困境打垮,我很欣賞你的堅強。
從信裡我也感到,你似乎從小到大跟爸爸媽媽的緣份比較淺。
但我想要你知道,這並不是你的錯。因為我們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也無法選擇他們對待自己的方式。
你母親從小就把自己的負面情緒宣洩在你和弟弟身上,讓你們傷痕累累,不論是身體或是心靈;這也不是你的錯。
為了不要活在這麼痛苦的生活裡而選擇離開,我認為這也沒有錯。
我不知道你被人解讀脾氣差的原因是什麼(或許是因為你說你會暴力相向),但你對此並未詳細著墨,所以我也無法評論。
但你內心從小到大的傷痛是如此地深,我很能理解就算你有時候脾氣差、你想藉由生氣的力量來保護自己,這也無可厚非。
因為,我相信你不是故意的。你從來就不希望自己的生命是如此。
「為什麼我的媽媽不愛我?為什麼我們不能好好的像一般母女?」我想這是一直以來,最讓你感到心痛的事。
但盡管如此,從你的來信我感到你仍對母親有著愛,你還是在乎她。我認為是非常、非常難能可貴的。
你說「你很努力地想要諒解她」,就證明一直以來,你都努力著;你期待著能跟她能有一段正常的母女關係,有比較良好的連結。
有期待本身沒有問題,但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有時候真的講緣份。從你成長背景看來,今天這樣的局面,不是你單方面的問題。
或許你覺得你的媽媽不愛你,但你絕對不能因此而不愛自己。
因為你值得被愛、被接納。
就算你覺得你的媽媽不愛你,我希望你能好好愛自己。
因為你值得。
跟媽媽無法溝通,就是不愛媽媽、不孝順嗎?
你可以接受自己愛媽媽,但對媽媽的一些行為感到生氣嗎?
生氣就代表不愛嗎?
還是愛一個人跟生氣一個人,其實是兩件事呢?
因為愛,所以會生氣。若連愛都沒有,就不會生氣了。
你內心這份未被填補的空洞,可以透過後天的心靈成長來彌補;若有需要,你可以尋求一些心理諮詢的管道來幫助自己。如果有機會參加我們的活動,鼓勵你現場舉手提問,我希望能與你做些對談。
然而,什麼是孝順呢?
弟子規云:「親愛我,孝何難;親惡我,孝方賢。」我想每個人對這兩個字心裡得標準都不盡相同,做法也大有不同;
但你從小被媽媽這般對待,現在長大了媽媽傳訊息要你回家,你就馬上在當天凌晨十二點抱著孩子上車回台北...
你的做法讓我感動、尊敬與心疼。
我認為,你已經很孝順了。
敬重她的生命,敬重她所選擇,這是愛。
敬重自己的生命,敬重自己的選擇,這也是愛。
當你不敬重自己,不愛自己,你就會覺得無助、徬徨。
但當你敬重自己、愛自己,你就會感受有生命力。
深深地祝福。
#羅寶鴻的安定教養學
#探索原生家庭工作坊
危險前行為遺棄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危險前行為遺棄罪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出家密貨幣,這能成嗎?請各位一起來看看,陳老師的「陳時世界週報」!
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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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原住民刑法試題
甲與乙因稻田引水灌溉事,發生口角,進而鬥毆。甲以鐵條將乙擊成重傷後,
棄置現場不顧而去。適有丙駕車經過,乃將乙載赴醫院急救,惟途中因駕駛不
慎,誤撞路旁大樹,致兩人均告斃命。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
主要的問題是
遺棄罪究竟有無刑法第15條的適用????
所謂的"依法令或契約"一般指的都是因民法,民法上的契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但刑法第15條遺棄罪裡面所稱的法令嗎???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法條第一項後段是屬於純正不作為犯,所以沒有第15條第一項的適用
而遺棄罪本身又是屬於純正身分犯的犯罪類型
我有問題的點是題目中的甲對於乙得否以第15條第2項的"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
結果之危險者,富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使他具備遺棄罪這個純正身分犯的行為主體
也就是
15條第2項也是所謂的法令嗎????遺棄罪有無地15條的適用????
在這道題目中
甲把以打成重傷,使他有生命受到侵害的危險,應該是能用15條第二項使他有遺棄罪這項罪
名的適用吧?!
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
294的第一項前段的遺棄,是只能以積極的作為實現,而後段則是消極的不作為
也就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犯罪類型
而題目中的甲對乙棄而離去這樣的行為樣態應該是屬於294第一項的後段
但是純正不作為犯沒有第15條第一項的適用
那第15條第2項呢???
此外,甲對於乙應該應該是做了危險前行為而具有保證人地位,應該負防止結果之發生
但是保證人地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主體的特定身分,而294後段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犯罪
類型,不就這道題目中不用探討到保證人地位?????
那這樣到底還有沒有第15條第2項的適用??
沒有的話,究竟要怎樣使甲能夠成為遺棄罪的行為主體啊???
最後一個問題
這道題目中,能探討甲能否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的殺人未遂嗎???
因為甲對於乙應該是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也就是第13條第2項的遇見發生而其發生
不違背其本意,就不純正不作為的殺人未遂犯來探討的話
甲就具備保證人地位,就能將甲遺棄的行為樣態視為是用以殺人的不作為手段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
但這題真的想很久,而且找不到擬答
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於遺棄罪與第15條的適用上面
解題書上的題目都是在探討肇事跟遺棄罪的問題,沒有類似的爭點
請問要怎解決這問題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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