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感染者做愛不戴套判5年
#即使長期服藥而不具傳染力也要關
💕💕一起附議「病者≠罪人」,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
https://bit.ly/364NNlp
愛滋蓄意傳染條例,台灣應當納入新的醫學實證,採納更多元的聲音。與我們一起附議愛滋蓄意傳染條例修正提案,讓改變與討論能被發生,讓愛滋感染者朋友,能夠有更平等的生活。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於2013年發布的《愛滋除罪化指南》便指出,愛滋病的傳染率與致死率大幅降低,並建議各國政府規劃防疫政策時,應將愛滋病以B型肝炎、C型肝炎等慢性疾病視之。
UNAIDS也認為,傳播愛滋的行為固然應受處罰,但應以行為人明知自己感染愛滋,並以傳染給他人為目的,最終確實造成傳染結果為限。
然而,HIV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愛滋病毒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未發生傳染結果,亦須接受處罰。
而只要是發生性關係而未使用保險套,就會構成所謂危險性行為,也就是愛滋感染者無套性交,就有可能吃上五年牢飯。
我們可能會想說,如果不想戴套,事前徵得伴侶同意就好,但是實際的情況是即使取得同意,但因現實上難以證明(難道要伴侶簽切結書?),未來感情生變,本條規定反而變成愛滋感染者伴侶用來情緒勒索甚至是報復的工具。
此外,依據疾管署以及聯合國愛滋管制署的資料,如今愛滋帶原者透過積極抗病毒治療,90%接受治療者的血液病毒量可達到測不到(Undetectable)的狀態。此外,實驗也證實當血液病毒量達到測不到的程度時,傳染率也會降至可忽略,甚至不存在的程度(Untransmittable)。此項「測不到等於不傳染」的發現,被稱為U=U。
然而法院迄今未普遍接受 U=U 抗辯,2013年高等法院發生的一起案件,被告為HIV帶原者,因為在網路上約炮,與對方無套發生性行為並吸食安非他命,原本因持有毒品遭檢舉,無套一事也跟著曝光。在法庭上,被告主張自己沒有向對方隱瞞感染HIV,而且有按時服藥,病毒量為測不到等級,因此病毒無法傳染、沒有將HIV病毒傳染給他人之主觀犯意。
在本案中,律師為被告傳喚醫師出庭作證說明U=U,醫師認為在無法測得病毒的情況下,傳染的機率已經微小到不具統計學上的意義。然而,法官認為機率趨近於0不等於完全無傳染力,客觀上仍有傳染病毒予未感染者之可能,因此仍然不接受被告的說法,認定被告行為違反規定,構成犯罪。
在我國法律體系及司法制度內,愛滋仍然被認為是特殊的疾病,這樣反而將愛滋病患邊緣化,進而加深公衛防疫的困難。因此希望大家一起加入支持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的行列。
參考資料:https://plainlaw.me/2018/06/17/aid/
法客電台EP40|愛滋病為何與妳我有關?恐懼與歧視是感染者最大困境 https://bit.ly/2UyJ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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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點名,與我們一起支持愛滋蓄意傳染條例修正:
詹傑翔
Jhih-da Yang
洪國峰
#病者非罪人#Uequal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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