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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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族語認證視為原民基本條件——原民會從沒有忘記繼續做殖民者幫兇】
原住民族日時原民會不忘做殖民者的幫兇,在與學生對話的論壇上說未來將族語認證作為配套「門檻」避免某些人謀取短期「福利」,大言不慚說出「如果連語言都不願意學習,怎麼能說是原住民」這類以殖民者姿態完全藐視原住民族被壓迫歷史的屁話。
我知道如果新聞鬧大,原民會一定會為主委緩頰,說他是要針對某些謀取短期利益的人來做配套措施,像是要考公務特考就一定要過初級族語認證之類,但請你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主委搞清楚:
第一,公務員特考通過族語認證是因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實踐歷史正義、保障原住民族語使用跟傳承的層次上,而不是為了避免有人為短期福利取得身分而設的措施;第二,按照主委的說法,難道這些考上公務員的原住民族人,都是在爭取福利、學族語與文化傳承、語言平等發展無關?原民會不就是在做殖民者的幫兇,口裡說著實踐歷史正義,其實是在防範原住民族人拿到「福利」?
你作為主管機關,是誰、是什麼事情發生,讓你覺得原住民族拿到的福利太多,多到讓你覺得你必須要用族語認證這種例子,來規範族人的身分與認同?你中華民國到底憑什麼?還是因為你是原住民族最高主管機關,你就可以這樣亂講話、不去從反壓迫與反殖民的角度來重新分配資源,只想著要防範族人拿走你中華民國的東西?身分的認同不是為了取得福利,身分的認同伴隨的是歷史與政治經濟層面的正義的實踐,這一點身為原運前輩的主委,我們以為你在夸夸而談原住民族權利邁入新層次的時候,會稍微反思我們尚未回復的權利,結果沒想到一沒有政令宣導之後,你跟學生對談就露出了真面目。
這也是我們最感到困惑的事情,主委說不願意學習就不能說是原住民,甚麼時候語言可以拿來框限原住民族的自我認同了?有沒有想過我們不是不願意學習、而是沒有資源跟能力去學習?甚麼時候原民會是用語言來決定原住民族人夠不夠格?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說,難怪平埔族群迄今未能正名,就是原民會用這種令人迷惑的觀點,擅自決定他人的意願、不顧歷史脈絡對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的壓迫,而落得今天殖民者幫兇的下場?不然我們很樂意請原民會告訴我們,你們的「配套措施」打算怎麼做:要辦原住民族良民證嗎?要對每一個原住民族人的認同打分數、規定要幾年內一定要考族語認證嗎?要看族人幾年內拿了多少福利,加分後上大學有沒有每天待在原資中心、不然只能跑去補習數學不准退學嗎?
如果今天有族人選擇不學習族語,那也是他/她/Ta選擇的自我認同,是其所屬部落與族群之間的事,跟你原民會一點無關。你本來就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審查別人的認同,更別提用族語認證,來讓中華民國認證我們是不是原住民,你們沒有資格。
再說一次,你們沒有資格。
最後我們只能說,要考公務員特考的原住民族人們你們自己想清楚,對原民會主委來說,考特考要學族語,這之所以是基本條件,是因為你們就是中華民國避免你們謀取「短期利益」的配套措施,這就是中華民國體制欠缺原住民族主體性思考的悲哀,也是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悲哀。
避免只為謀原民福利而登記身分 夷將:視族語認證為基本條件:
https://reurl.cc/GmRGap
#將族語認證視為原民基本條件
#原民會從沒有忘記繼續做殖民者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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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
職系:無
名額: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95-臺東縣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6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高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具文書處理實務經驗及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者佳,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工作項目:
辦理錄事行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書記處(臺東市浙江路310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報名簡歷表、切結書、戶籍謄本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男性應檢附退伍證明文件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於110年7月26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臺東市浙江路31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簡歷表、切結書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ttc.moj.gov.tw/電子公布欄下載,各項證件影本均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二)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及疫情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署網站公告https://www.ttc.moj.gov.tw/。
(五)本職缺月酬標準為三等22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台幣27,434元),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0年公務人員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科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
(六)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89)362808、362810人事室。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89)310180轉137書記處。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