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一開頭就要先狠狠的打臉米編自己,因為我就曾經是那個不看薪資單的人😂😂😂只要錢有準時進帳戶就好(結果之前離職還被公司要回薪水,因為他們加班費算錯了= =)因此!今天就要花一點時間來跟大家說明有哪些項目應該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老樣子!我們會分成三部分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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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工資的定義
在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中對於工資已經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更簡單一點來說,工資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簡單來說,屬「勞務對價者」均應認列為工資,當在計算加班費、資遣費(平均工資)或投保薪資時,便應將所有工資項目加總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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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也要提一下關於「經常性給予」,有些前輩認為認為所謂的經常性不一定是逐月發給固定數額的情況才算,而是在公司制度下,只要勞工達到該制度的標準就能獲得的報酬,也就會符合經常性給予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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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工資會影響到哪個部分?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在計算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加班費時,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此外也會影響到請假所扣的金額,一定要注意啊⚠️
2.平均工資
計算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失能補償、職災死亡補償時皆應以員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基礎,也就是特定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6後所得的金額。
3.勞保健保投保薪資
勞健保投保、勞退提繳金額應以工資總額對照級距表後加保,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員工請領特定給付後衍生的損失反而能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4.職業災害原領工資
員工在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以月薪制人員來說,應按其受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的總額換算成日工資來補償。(更多說明可以參考之前寫過的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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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有哪些常見的工資與非工資項目呢?
🍄常見的工資
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交通津貼
以上這些工資項目通常會與員工出勤狀況或工作表現有高度相關,所以具有「勞務對價性」,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喔。
🍄常見的非工資
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差旅費用/醫療補助/賀禮奠儀/團保保費
如果與員工的工作表現較無關聯,或只是雇主依照公司盈餘甚至是臨時起意所發給補貼,會比較傾向於「恩惠性給予」,可能就不算是「工資」,老闆在計算前一篇所說的加班費或資遣費時,就不用把這些項目計入了(趕快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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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要判斷不同的薪資項目到底是不是「工資」,其實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這也是為什麼有許多勞資爭議或訴訟,追根究底都只是在爭執薪資結構中的某個金額算不算是工資。希望我們簡單的介紹,可以讓各位心中有點小小的概念,如果遇到比較複雜的問題時,就想起我們來預約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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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工資 #不是老闆說了算!】🔔
曾經有勞工來諮詢,說他的工資算法怪怪的,我們發現他薪資單上面有「預發三節獎金」,而且是到職時就約定好每月多少錢。你可能會以為老闆真好,還沒過年就先給年終;但公司在投勞保、算加班費時,就沒有把「預發獎金」計入,意圖規避相關費用。
今天的小教室,要教大家什麼是工資。只要屬於工資的,就要計入勞保投保級距,也會影響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職災原領工資的計算,所以釐清一筆錢是不是工資很重要。
法律上判斷工資與否,要看有沒有 #勞務對價性,並參考是不是 #經常性給與。只要這筆錢是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就符合勞務對價性。不具勞務對價性的情形像是:非因工作而領到的錢,例如結婚禮金;單純基於照顧員工的福利,例如天氣熱老闆出錢請大家喝飲料;不是來自雇主的錢,例如顧客直接給小費。台灣人習慣在過年過節領到三節獎金,通常也不符合勞務對價性。
至於經常性給與,是指「制度上」可預見能獲得。像加班費或業績獎金,雖然不一定每個月有,金額也不固定,但因具備勞務對價性,且有加班或有業績就可以拿到,仍屬於工資。
要特別強調,判斷是不是工資時,「名目」並不重要。就像前面的例子,雇主試圖用「預發三節獎金」的名義,以為只要叫做獎金,就不算工資。但因為這筆錢每個月都給,而且金額固定,甚至請假時會被扣減,顯然跟依照公司盈餘給的紅利、年節時基於照顧勞工而發的獎金性質不同,到法院很可能仍被認定為工資喔!
最後提醒大家,從上班第一天開始,就要保存勞動契約、每月薪資單。這樣萬一對工資有疑義,才有證據可以跟雇主商討。如果還是不確定算不算工資,請打勞動黨諮詢電話: 03-6960260、03-5892118。
#為了勞工一直在這裡
#有勞工問題找勞動黨
羅美文
工人不大,團結最大-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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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判斷工資與否,要看有沒有 #勞務對價性,並參考是不是 #經常性給與。只要這筆錢是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就符合勞務對價性。不具勞務對價性的情形像是:非因工作而領到的錢,例如結婚禮金;單純基於照顧員工的福利,例如天氣熱老闆出錢請大家喝飲料;不是來自雇主的錢,例如顧客直接給小費。台灣人習慣在過年過節領到三節獎金,通常也不符合勞務對價性。
至於經常性給與,是指「制度上」可預見能獲得。像加班費或業績獎金,雖然不一定每個月有,金額也不固定,但因具備勞務對價性,且有加班或有業績就可以拿到,仍屬於工資。
要特別強調,判斷是不是工資時,「名目」並不重要。就像前面的例子,雇主試圖用「預發三節獎金」的名義,以為只要叫做獎金,就不算工資。但因為這筆錢每個月都給,而且金額固定,甚至請假時會被扣減,顯然跟依照公司盈餘給的紅利、年節時基於照顧勞工而發的獎金性質不同,到法院很可能仍被認定為工資喔!
最後提醒大家,從上班第一天開始,就要保存勞動契約、每月薪資單。這樣萬一對工資有疑義,才有證據可以跟雇主商討。如果還是不確定算不算工資,請打勞動黨諮詢電話: 03-6960260、03-589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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