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菸酒公司先前訂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出入境購買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要點」,遭民眾認為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舉,經調查,台北市衛生局認違反菸害防制法且已3次違規,裁罰1500萬元。
台灣菸酒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獲勝,撤銷原處分不必付1500萬元,但台北市衛生局也不服!認為原判決的見解跟最高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6號判決不同,並提出《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的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應該是指「菸品廣告或其他菸品的促銷行為,有直接或間將推銷促進菸品使用,達成菸品銷售利益的經濟活動」,這法規是為了避免業者用非典型的廣告方式來規避法規間接達成廣告的效果。
同法第9條第1款及第3款所禁止者,也是針對促銷菸品和菸品廣告去做規範,因此如果折扣促銷的商品不包括菸品,或商業宣傳不是為了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就沒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規定。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或帶團領隊導遊有推銷促銷菸品使用,也沒有查獲菸品折扣的證據,無法認定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情事,當然就沒有行政罰法第14條的適用。
再加上本件原處分本來就沒有援用《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案件爭執內容及結論也都與公約無關,故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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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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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菸海報 在 邱莉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召開「開罰代替輔導,防制菸害"有落漆"」記者會
台南市近來檢舉未張貼禁菸標示件數暴增,從去年十一月至今,三個月不到竟已高達567件,由於罰款至少一萬元起跳,多數挨罰市民表示根本不知法律有此規定,也抱怨衛生局並無落實宣導,市議員邱莉莉表示,台南市去年整年查獲吸菸行為開罰才470件,未張貼禁菸標示的稽查反倒成為菸害防制的重心,未張貼禁菸標示的稽查案三個月就超過違規吸菸的取締量,且免費供應菸品或違規吸菸才罰兩千元,一張禁菸標示沒貼罰鍰至少一萬元起跳,沒有吸菸的市民卻成為菸害防制法主要裁罰對象,衛生局要向中央反映菸害防制執行面的合理性問題,而在宣導作為普及前也有檢討檢舉獎金辦法的必要。
台南市區最近許多小型服飾店、美髮店、餐飲店等,被衛生局告知因未張貼禁菸標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要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於是因檢舉而來的稽查案件,所以沒有勸導期,稽查屬實就直接開罰,有些店家被罰得莫名其妙,還有人不相信因一張貼紙沒貼就會被罰一萬元,直呼衛生局搞錯了,由於台南市訂有「台南市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檢舉人可得罰鍰收入的百分之五為檢舉獎金,衛生局曾算過每件未張貼禁菸標示的檢舉至少可得五百元,由於只要檢附營業場所店門口正門照片就算完成一樁檢舉,檢舉成本很低、所以檢舉量驚人。
邱莉莉指出,去年十一月衛生局就開始大量受理未張貼禁菸標示的檢舉案,十一月為100件、十二月為289件,今年一月迄二十七日有178件,平均每天有七件左右的檢舉量,如按此類推到三月底,檢舉案件數就將破千,這已不是檢舉人拿多少獎金的問題,而是一年下來光檢舉未張貼禁菸標示的罰鍰,衛生局就可能達到兩千萬元的收入,菸害防制法執法重點反變成是抓未貼禁菸標示者,而非取締違法吸菸者,且開罰取代宣導,已失去菸害防制法立法旨意。
由於多數被檢舉店家不知自身是要張貼禁菸標示的場所,抱怨衛生局未善盡行政責任,邱莉莉說,台南市訂有菸害防制檢舉獎金,衛生局就有更大的政策宣導責任,而現在衛生局的菸害防制人力都在忙著應付檢舉案,惡性循環下更無法向市民週知禁菸標示張貼政策,她建議衛生局在宣導工作未上軌道前,應先檢討檢舉獎金發給制度,否則按案件檢舉累積速度,到三月底就將達到一千件,「等於是在打臉南市菸害防治成效」。
邱莉莉表示,這次的檢舉潮突顯台南市執行菸害防制的諸多問題,主要是稽查人力不足、宣傳費用不夠、宣導管道不夠,但衛生局因檢舉量暴增,要忙著稽查回覆檢舉案件,根本已無太多餘力放在宣導,以致出現「檢舉人拚命檢舉、衛生局拚命稽查、市民拚命陳情訴願」的怪現象,衛生局淪為有心人的檢舉工具。
邱莉莉說,從民眾陳情內容發現,衛生局稽查檢舉案好像在趕業績,包括到現場不仔細查看店內只看正門就走、即使門內側有貼也要罰,正門有貼、側門沒貼一樣罰,甚至標示暫被海報遮住也照罰,稽查認定相當嚴格,但衛生局宣導告知的責任卻未盡職,衛生局在檢舉潮後所新增的四項宣導做法,也突顯過去的宣導確實有所不足,這些都是執行菸害防制法必須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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