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嗎?法官這麼判不是等於在管人家家裡的事,憑什麼?他根本不了解我這多年來忍受的這口氣。」
孫叔叔手上拿的是一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的家事裁定,真真確確的就是『家事』,而法官也的確下了個管足人家家內事的裁定:「抗告駁回。」
雖說孫叔叔還有一次翻盤的機會,就是「再抗告」,如果孫叔叔不服本件的裁定,可以在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天內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提出再抗告,並繳交再抗告費用後即可獲得第三個法官或許會不一樣的「公正看法」,但律師明白,也坦承相告,再抗告在實務上翻盤的機率比起前審又再低許多,而且......假設翻盤,法官管的還是家務事啊!(這是背著孫叔叔偷偷說的。)
什麼是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呢?
這麼說吧!即使在本家有父母的狀態下,也可以經父母同意,讓第三人收養為養子女,被收養後,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就跟養父母的親生小孩一樣,並且就跟本家父母脫離了親子關係,繼承的是養父母家的遺產,扶養義務也移轉到與養父母之間。
在過去,通常都是因為原生父母家境較不好或子女較多,而收養的人家多數是沒有子嗣或是自己的孩子大了,想再找個幼子承歡膝下。
而孫叔叔就恰恰是最典型的那種,自己的本家窮苦,兄弟姐妹多,收養的孫姓人家則是沒有一兒半女的,更真確的說,孫家一脈單傳,而偏偏這單傳的兒子又不知道在想什麼,五十多歲了還是羅漢腳。當然,或許孫叔叔的養父孫老伯也不願意,畢竟人生不是什麼事都能自己選的,倒是父母透過收養還能換,所以說起來「人不能選擇自己的父母」這句話,是有點法律上的不正確性。
然而,卻又不是這麼回事,就像孫叔叔現在的肝火就發在這當口,孫老伯過世了,孫叔叔想終止和孫老伯的收養關係回歸本家,於是依民法第1080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的許可裁定。
是的,不是孫叔叔跑去戶政機關說他想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家,戶政機關看他的養父不在人世,就可以逕自依孫叔叔的意思讓他回到原生父母的身邊。
「為什麼?!我養父都已經過世了,沒有人會出來反對啊!」
「法院的裁定是引用同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不公平?!哪裡不公平?我在他旁邊忍氣吞聲了那麼多年,他說:『要不是因為家裡一定要我找人來傳承香火,我幹嘛五十幾歲還弄個兒子來養。你也是,如果不是為了家裡的環境不好,你也不會讓自己改姓吧!』算是酒後吐真言吧!反正我這輩子也忘不了他說過的那句話。」
「既然這樣,為什麼你不在他生前就跟他終止收養關係呢?坦白說,我大概看了一下法官裁定的理由,他認為你既然繼承了你養父的遺產,人情義理上就應該傳承他的香火,這本來也是他們的本意,他們家的財產你也都確實繼承了,法官實在沒辦法在這種狀況下,讓你帶著遺產走人。」
家事事件最有趣的地方就在於,法官看似管的是法律,想的卻又不只是法律,人情世故處處在判決書或裁定書裡。
而所謂香火,雖然沒出現在法律條文裡,卻出現在法官自認的公平正義裡。
「我當了他十幾年的兒子,把遺產給我,一點也不為過吧!當薪水也行啊!更何況,我本家父母都年邁了,確實需要我照顧。」
當事人常有個特性,明明道理被駁回了,還是會重複再重複,像是認為重複為重生之母,多講幾次,別人就會改變看法,這一點,說是天真嗎?似乎太客氣。
法官明明在裁定裡說了,他本家有好幾個兄弟姐妹,母親不定非得他來養,但養父家只有他一個兒子,說好的繼承香火,不該因為養父的過世而忘了初衷。
「如果要再抗告,律師總能幫你想條路試試,但你是不是要先權衡一下,養父家如果沒有虧待你,你是不是回歸當初的兩家人的本意,就端好養父家那盆香火吧!」
這世界不就是這樣,不患不足,患不均。
人不為己,世界會更寬闊。
會議室裡,沈默不是尷尬,而是孫叔叔看不出的若有所思。
(本文刊載於皇冠雜誌753期律師娘講悄悄話專欄『養與不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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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樣的:
我叔叔的老婆過世9年了,然後他的岳父這些年身體不是很好
他們雖然不同住,但是我叔叔仍然時常負起責任帶她去看醫生,醫藥費也是他出
最近他岳父的子女在商議每個人出一筆錢送他去安養院,大概一個人20萬左右
卻也找我叔叔出一份,但是這筆錢說少也不少讓他猶豫了...
想請問的是:1. 叔叔與他岳母的關係是通過姻親建立,既然他老婆死掉,則他與岳母
的姻親關係應該也是消滅才對(他沒有再婚) ,所以理應沒有出錢的法律義務才對吧?
2. 自叔叔的老婆死掉之後,這9年間他對岳母所出的醫藥費等等,是否可以跟岳母的子
女追討呢? 可以的話可以根據何項法律追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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