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中他寫道:「網路上國家主人,您好。隨著國家經濟成長,政府宣布於108年調高基本工資和時薪以照顧勞工...您知道嗎?受刑人的勞作金計價基準,已近20年未調整,監獄儼然血汗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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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勞作金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鄭捷超會胡說八道
關於鄭捷批評受刑人作業像人型廢器物,聽了好笑至極,鄭捷不是受刑人,是「收容人」中的死刑犯,死刑犯因為戒護問題不可能下工場工作,聽其他受刑人說也要參考ㄧ下監獄行刑法第五章的作業篇再發言。其中尤其是第33條,受刑人勞作金部份養自己及賠償被害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鄭捷事件對社會傷害太大,請法務部依法行政速審速決,執行死刑。
第33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