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開學了嗎?】
矯正學校的特教資源在哪裡?矯正機關的防疫措施怎麼做?
以下附上質詢稿,供各位參考
壹、 原少年輔育院改制之矯正學校的特殊教育資源
一、 2013年2月在桃園少年輔育院發生買姓少年命案。買姓少年罹患過動症及輕度智能不足,但因為少輔院缺乏特殊教育師資,使這些特殊學生缺乏妥善照顧,在矯正的環境中,也忽視買生自100年7月進入班級後,遭到同房同學欺負及主管嚴格要求,並多次因不同程度之扭傷及挫傷而就醫等狀況,甚至在買生二度向少年保護官反映,以及少保官提醒院方注意後,還繼續同意導師及科長對買生為更嚴格之考核,疏於對買生之照顧;最後買姓少年在入禁閉隔離舍房後,延誤就醫死亡。這個案件展現的,是在一個封閉而資源缺乏的體制下,特殊需求的人如何被漠視甚至歧視,最後沒有未來的狀況。
二、 買姓少年命案於2013年2月發生迄今,已屆滿7年。涉事的桃園少輔院,也在去年(2019年)改制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此外,彰化少輔院也同時改制為誠正中學彰化分校。)改制前,依據108年的工作計畫書,有安排少輔院人員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各一次的 ,也有與桃園市教育局合作,對於經鑑定及具有學籍的身心障礙學生,引進特教資源,由同德國中及國立北科附工特教老師到院授課。但在改制後依據桃園誠正108年度普通型課程計畫書,可以發現計畫書裡面並沒有特殊教育相關的需求與規畫表。此外108、109的技術型課程計畫書,也都沒有相關著墨。就算是依照原先的規劃,也只是部分引進外部特殊教育資源。然而對於這些特殊狀況的少年,有沒有實際助益,我們目前未見到具體相關報告與評估。
因此,我要在這裡請問:
少輔院轉型成矯正學校,有沒有系統性、制度性的引入特殊教育資源?有沒有關照到少年特殊的需求?原有針對矯正人員的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課程,有沒有持續進行?這些都要體現在計畫和具體的執行上。
三、 最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曾考量矯正機構多數少年基本學力與實際學歷存有嚴重落差,為能設計符合學生學力及需求之課程及教學方式,建議法務部評估另行成立『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可行性。」
我也要在這裡問:
法務部、教育部有沒有投入更多資源心力在少年矯正教育?有沒有跨部會的溝通與資源整合,或者仍是以矯正為主、換湯不換藥?機關在轉換和磨合的過程中,有沒有遇到困難?
貳、 矯正機關防疫措施
一、 到2020年1月底,矯正機關的核定容額為57,573人,總收容人數58,875人,雖然人數有減少,但仍是超額收容。考量矯正機關人口密度,以及於工場舍房的密集居住,防疫更為重要。
二、 蔡法務部長於3月2日明示防疫期間的具體行政作為。從這些指示上來看,目前矯正機關主要的因應措施,是將病毒阻隔在機關之外。不過在面對訪客的接觸史過濾上,主要是用「詢問」的方式。
我要請問部長:
用詢問的方式,如果訪客有所隱匿,要怎麼因應?這個部分可能否跨部會協調,採用類似醫事機構的方式,透過身分證字號查詢的方式過濾訪客?
三、 此外,疾管署也有1.「矯正機構因應 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3/1修訂) 、2.矯正機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Q&A(1/27版) 、3.長照、社福、兒少機構及矯正機關服務對象具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風險時之服務提供建議及個人防護裝備建議(2/15) 等具體措施,矯正署也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而在服務提供建議中,對於矯正機關受刑人有感染風險的建議是:居住於機關中;最好安置於單人房室,若單人房室不足,必要時可規劃集中照護。然而,考量到目前超額收容的狀況,依照現有的軟硬體狀況,並不實際,也有困難。甚至如果有一個有感染風險的收容人確診較慢、隔離送醫不及時,矯正機關有成為「陸上鑽石公主號」的可能,甚至可能造成醫療機構的癱瘓。另外,法務部以至於矯正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沒有編列相關防治預算。
因此,我要在這裡請問:
對於矯正機關內風險控管的因應對策,矯正機關有沒有進行安排?有無足以阻絕病毒傳播的硬體設施?硬體設備是否足夠因應群聚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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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查詢系統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片】
2019.12.02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通緝重犯公告資訊需加強、檢方刁難法警加班費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
發言時間:10:39:26 - 10:50:07
🎯過去幾個會期追蹤貪汙重犯判刑確定後未到,通緝未積極抓捕。先前數度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為何貪污重犯可以到處趴趴走」時,法務部長已經承諾檢討,建立貪污通緝重犯公告系統,並強化橫向聯繫。
🎯前自來水公司董事長徐享崑貪污判刑確定8年後,在去年3月發布通緝。
但今年11月仍大剌剌接待中國參訪團。
🎯昨日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表示,管轄地檢署發布通緝,不會通知受刑人戶籍地、居所的檢警單位。所以苗栗不知徐被通緝。
🎯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檢察官系統可以查到,苗栗檢警應該知道通緝資訊。
🎯在《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通緝書副本抄送案件移送或報告之司法警察機關、被告或受刑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警局。
苗栗檢方為閃避「通緝犯趴趴走」對媒體放假訊息。
🎯法務部曾答應答應建立的通緝犯公告系統。
委員登入不需通緝犯個資的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兩個系統都看不到徐享崑的資訊。而需要輸入"通緝犯個資"才能查詢的檢察機關重大刑案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以及內政部警政署才能查到。
這就是先前質詢過的問題。
🎯陳次長回覆,不需輸入個資即可查詢。
苗栗檢方更不應虛以委蛇辯稱不知。
🎯法警加班費呈現院檢不同調狀況。
高檢署與彰化地檢署法警室座談,表示要法警去告,告贏才給法警加班費。
法警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救濟成功,其主張法律權利合理。
🎯次長表示有院檢有不同看法。
該給的加班費就要給,會再了解。
🎯請法務部發函給地檢署,並把副本提供委員。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i5VnI0oSdUA
立法院IVOD: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7041/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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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查詢系統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5/22)早召開「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黨團會後記者會,推出「假釋三法」,透過《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三個修正草案進行假釋制度的改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與《勞動檢查法》第三條條文兩個勞動改革的修正草案。雖然本會期即將結束,希望這兩部分的改革可以獲得各黨團的支持。
立委徐永明說,假釋過去一直是個黑箱,由獄政行政人員所把持,所以常常產生關說的問題。立法院副院長辦公室曾發生行文去關切,結果副院長還出面道歉,時代力量認為這是重大的問題。因此,針對《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提出改革方案,希望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未來更審慎處理。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徐永明說,因為現在已經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的查詢系統,可是時代力量一直認為,除了違法的人是誰必須揭露之外,罰鍰金額也應該公布。過去最被詬病的是,有勞檢可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罰鍰金額非常不成比例,甚至從最低金額來處理。因此,希望透過《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的修正,公布處罰的日期、處分的字號、違法的法條、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可是很可惜的是,當我們委員在委員會質詢希望能公布裁罰金額時,勞動部回文用的卻是104年6月12號一場會議的紀錄,而當時的勞動部長是陳雄文。民進黨執政已經兩年,關於勞動的改革竟把陳雄文推出來,表示當時的會議紀錄說不適合公布裁罰金額,徐永明質疑,「什麼時候新政府跟著國民黨的路子在走?」過去將七天假、勞基法的修正,都是這個問題,其實勞動部的行政裁量權其實是可以公布罰鍰金額。已經把雇主名單公布了,為什麼裁量金額不能公布?有什麼見不得人的?
關於《勞檢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徐永明說,根據勞檢的規定,須由工會陪同,可是工會的定義為企業工會,組成相當不普遍,僅占受雇人數的6.4%,所以時代力量認為工會陪同應放寬納入產業、職業工會。
關於假釋的改革,立委黃國昌說,現行的假釋制度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即可讓受刑人提早出獄。受刑人在監獄中到底要關多久,本質上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針對這個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理論上本應回歸司法審查而非讓行政機關專擅。我們可以想像對於一個犯罪從警調的偵查到檢察官的偵查,起訴之後進入司法審判系統,從第一、第二、第三審,如果是重大的貪瀆犯罪、金融犯罪,還經常發回二審再上訴第三審,經過這麼漫長的程序後,好不容易定罪,結果現行假釋制度竟把一半的刑期到底是否執行交給法務部這樣一個行政機構專擅。這個制度是有問題的,理論上違反了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本來就應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的本質,而實務上出現的弊病,不管是從最近釀成軒然大波的貪腐法官胡景彬,莫名其妙先畫靶的提前假釋案,到之前非常多權貴,透過黑箱假釋審查機制,先到外役監再提前假釋,這樣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實務上已經產生過太多弊案,而面對這樣的弊端,法務部、矯正署不要說提出改革,連反省都做不到。之前牽涉到我國最大獄政弊案的貪瀆案件,也和王令麟的假釋緊密結合在一起,結果這些官員被彈劾後,沒有離職,還繼續在法務部矯正署裡擔任高官,甚至有人前陣子還高升副典獄長。
黃國昌說,這樣子在陰暗角落行使不受控制的權力,必須要停止。正因如此,時代力量這次提出假釋制度的改革,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未來有關於假釋的審查,不再由監獄報法務部核准,必須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加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進行。黃國昌表示,這是這個會期他在立院舉行假釋制度公聽會時,與會的學者專家共同提出的訴求,希望藉由在《刑法》改變假釋審查的實質要件,配合在《刑訴法》增列第八章之一,處理關於假釋審查法院的審查程序,能夠根本的對於我國目前弊案叢生的假釋制度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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