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濫訴人,據說是讓台南地區警察機關頭痛不已的大人物。
如果司法機關以各種更柔性的方法(易科罰金還給分期)都沒辦法矯正,那麼, #該關的還是要關。
不過各位長期以來被騷擾、濫告的員警、公務人員乃至於醫療院所醫療人員(本案執行檢察官執行的判決背景是蘇大媽騷擾醫療院所的醫療人員而被判刑)等,看到這新聞也先別開心得太早:
對於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若不服,蘇大媽還是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而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自行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但 #法院的審查範圍與權限有其界限,因為: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而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為執法秩序之情事,有就個案具體情形為判斷、裁量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等,#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作判斷,僅於檢察官行使裁量權有未依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這就是所謂在刑事執行上,檢察官對此部分有專業的「#判斷餘地」。
府城的司法與警察機關以及醫療院所到底能不能 #平靜5個月 ?讓我們看下去。
新聞全文請見:http://bit.ly/2YsWlzl
刑法第 41 條
I.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III.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IV.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V.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VI.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VII.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VIII.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IX.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X.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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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一):菊島四大「院檢之友」〉➡ http://bit.ly/33Z9UYx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三):被「超自然力量」控制的人們〉➡ http://bit.ly/2QXJ13C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陳歐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陳前總統自關押在台北監獄以來,身體狀況不斷,獄方因考量其身分特殊性,不願陳前總統勞動,致使健康出現問題。而陳前總統戒護就醫後,心臟方面確實出現問題,其他包括精神狀況、攝護腺等方面也都需要進一步診療,而北監的醫療照護資源不及一般醫院,萬一出現突發狀況,卻是國家社會所不樂見,更會為台灣帶來嚴重的對...
受刑人 配偶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抓姦時真是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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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偵查隊長說,過去其實同仁陪著配偶要去破門,是很尷尬的事情,實務上根本不可能破門,否則也可能構成違法,只能敲門、按電鈴,一直說「請開門」。
#警察 #通姦罪 #違憲 #刑法 #民法
受刑人 配偶 在 廖婕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這個新聞很重要!
「大法官宣告:台灣的通姦罪除罪化!」
這可不是為外遇開方便之門
這個罪,原意是為了保障家庭圓滿,但長遠以來都有爭議
因為常有以下這種情況
配偶發生婚外情,被元配告通姦
但是元配常常心軟啊,原諒另一半以後
變成夫妻倆聯手起來在法庭上對付小三
安內甘丟??
更導致於通姦罪受刑人出現一個現象
#女性比例高於男性
而且你另一半都出軌了
通姦罪就算告成,夫妻感情也毀了吧!
所以法界很多人覺得通姦罪根本可以廢了
不過法務部曾在2013年做民調
#八成民眾反對除罪化
可能覺得除罪就是縱容犯罪?
只是現在宣告廢掉之後,不曉得會引發哪些效益
比如,沒有罪名,所以贍養費不好談? 徵信社難辦事?
這議題滿值得大家來討論
受刑人 配偶 在 陳歐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陳前總統自關押在台北監獄以來,身體狀況不斷,獄方因考量其身分特殊性,不願陳前總統勞動,致使健康出現問題。而陳前總統戒護就醫後,心臟方面確實出現問題,其他包括精神狀況、攝護腺等方面也都需要進一步診療,而北監的醫療照護資源不及一般醫院,萬一出現突發狀況,卻是國家社會所不樂見,更會為台灣帶來嚴重的對立。
2. 且陳前總統亦符合《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配偶重殘、不克遠途跋涉」、「母親年滿65歲」、「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等情形;為保障受刑人醫療權利,並兼顧陳前總統年邁家屬的完整探視權及人道立場,法務部實有核准陳前總統移監申請之必要。
3. 陳前總統受刑事審判以來,社會各界均有質疑為政治事件,造成台灣社會多年對立與不安。有鑑於美國及韓國前元首之例,基於陳前總統身分的特殊性,確實有必要衡量其關押場所是否合適。法務部考量陳前總統之病情、人道立場並保障年邁家屬完整探視權,同意辦理陳前總統移監至設有醫療專區照護之台中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