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廢棄物清理法的連帶責任
作者:劉康身律師
2017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事業委託他人清理廢棄物,若受託人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人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清理之責,再次強化廢棄物產生源保護環境的責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2項的授權,於2017年11月24日發布「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下稱「準則」),以利事業明瞭於委託清理時所應採取之管理措施。根據該準則之規定,委託他人清理廢棄物者,除了自主巡察稽核廢棄物清理等內部應自行管理把關之工作外,與受託人所訂立之書面契約亦應確認受託人已依法取得清理特定廢棄物之資格、載明受託人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之法定書面文件以及受託人在特定情形下有配合委託人查訪廢棄物清理之義務等內容。符合這些要求後,受託人未依法清理廢棄物時,委託人才可免除連帶清理之責。
對於委託他人清理廢棄物的業者來說,應該盡速按照前述準則之規定,於企業內部建立符合準則規範的人員編制、監控程序與資料保存的制度,同時檢查與受託清理廢棄物業者間之合約,將準則內所要求的內容納入,以減輕或排除因受託人不當清理廢棄物時所衍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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