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受託意思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侯市長不應盲挺,即刻嚴懲涉關說局長!
新北市教育局長應是本市所有教師和學生的後盾。但是,據媒體報導,新北市教育局長張明文利用職權公然關說,其透過通訊軟體發表的言論內容確確實實為關說證據,已嚴重違背新北市最高教育首長之職責。儘管,張明文澄清說這是子虛烏有的抹黑,但是社群軟體的截圖不會騙人。
對此,時代力量新北黨部要求:新北市市長侯友宜不應盲挺,應即刻嚴懲。
張明文作為新北市教育單位的最高行政首長,言行舉止理應嚴守法紀。做為表率,卻以教育局長身分,利用職權之便,於教育局的主管社群的公務群組中,公然張貼出「姪女報考新北老師已考取,7月5日面試。面試500位,錄取200位,希望在XX國小任教,請關心!」等涉關說之文字,甚至附上受託對象的姓名、通知單號碼和筆試成績,張局長難道不知道「希望在XX國小任教,請關心」是在明示、暗示下屬要處理、解決請託民眾問題的意思嗎?行徑之離譜,令人乍舌。
儘管訊息發出沒多久後,張明文顯然驚覺不妥收回,但諷刺的是,局長隨後又要求教師徵選必須「公正公開」,根本此地無銀三百兩。
以去年新北市國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為參考,報名人數共8663人、缺額公告計463名,錄取率5.34%,國中教師甄選報名人數共3128人、缺額公告計76人,錄取率更只有2.43%。這種競爭激烈的狀況下,局長此一言行,要如何讓一般教師能夠心服?
侯友宜市長第一時間僅針對張局長言行表示「上任以來戮力認真、非常負責,處事態度嚴謹,全力在教育單位奉獻犧牲幾十年,其為人做事的態度,大家都可以認知、了解。」完全無針對涉關說言行進行檢討之意。過去侯市長勉勵警政同仁「杜絕關說、照顧基層、貼近民意」,如今到了教育領域,就可以用「認真負責」輕輕帶過嗎?侯市長對一個局處長官的操守原則何在?
張明文言行已是實質涉關說行為,應即刻嚴懲,不該盲挺。除本案外是否有更多事涉關說的行為正在市府裡發生?更應該嚴厲防範,不讓納稅人失望。
受託意思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居然50集了❤️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50:其實日本戰前領土的帛琉就是託管給美國,而且也已經在1994年建國了,基於這個事實,個人認為1945年二戰終戰起,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與台澎有關的華文記述,咱們都要小心看待!
A50:
帛琉是太平洋島嶼,並不是日本戰前領土,只是委任統治地。
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帛琉被日本帝國海軍占領,隨後依「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交由日本管理。對委任統治地來說,日本只是管理者,不是領土擁有者。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美軍在帛琉當地與日軍打起來,日本無條件投降時,1945.9.2簽署了《降伏文書》同一天接受了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在日本委任統治各島、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及其他太平洋島嶼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聯合國 1945.10.24 成立;國際聯盟 1946.4.20 解散。
聯合國在功能上算國際聯盟的升級版,但兩者相互獨立,沒有繼承關係。不過聯合國後來是接收了原本由國際聯盟處理的工作就是了。
「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交日本委任統治 -> 聯合國託管制度下交美國託管」
//1947年,帛琉同其它幾個太平洋群島一起成為美國所負責的太平洋群島託管地的一部分。//
(用語上不應使用「美『屬』」,「屬」是屬於、歸屬的意思,有領土主權的暗示)
1952.4.28生效的《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 2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第四點「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帛琉在1994年完全獨立。//
👉🏻所以帛琉的情況是因為原本被「國際聯盟」歸入日本帝國委任統治,爾後交由聯合國託管,又加上二戰後簽署的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對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的託管安排。因此依循的路線與日屬台澎不一樣。
👉🏻時間軸:一戰後委任統治 -> 1947年 二戰結束後委任統治改託管 -> 1951年 舊金山和約中原委任統治受託者(日本)接受改託管的安排
一戰後國際聯盟將帛琉交日本進行委任統治;二戰結束後,1947年聯合國決議其託管制度適用於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帛琉;《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明文放棄先前因委任統治而對帛琉取得的一切權益(權利、權利名義、請求),同時接受聯合國「使委任統治地成為聯合國託管地」的安排。
(以下更新補充)
帛琉正式成為聯合國託管地是 1947.4.2,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是放棄它原先在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所獲得的利益。
概念上,因為國際聯盟其實在 1946.4.20 就已經解散,所以日本與委任統治地之間的委任統治關係就跟著消滅。
《舊金山和約》第8條中,與委任統治地有關的規定,主要是要終結日本與委任統治地間的一切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舉例,好比你從公司離職,雙方的契約關係就終止,但如果公司有欠年薪水,你還是可以告公司。
1946.4.20 國際聯盟解散,就像僱傭關係終止。而《舊金山和約》的作用,就像離職員工在離職後簽切結書,說不會再去跟公司討欠的薪水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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