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再生與創新」新竹講座
6月6日應中華大學及新竹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邀請,在中華大學創新廳進行「城市再生與創新」講座。會場上有多位新竹的業界代表、中華大學建築與設計學院各系所主任與教授們,交大林健正教授、新竹市李妍慧市議員、新竹縣文化局周秋堯副局長、古宜靈理事長(都市計畫技師公會)、朱彥龍常務理事(新竹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等人士、以及年輕學子,共聚一堂。
演講會上我表示,台灣的城鄉因為面對全球產業變動與地方治理空間再結構的演變,以及社經條件的變遷,每一階段都面臨有其當代都市發展的新挑戰。每一城市都需要衡酌時勢,以及因著城市發展本身長年所累積的困境,需要有能力掌握都市發展課題與設定議程,傾力逐步加以突破;以期發展未來。台灣城鄉發展的下一步,其關鍵轉型的驅動力,主要有兩項要素,即為「再生」與「創新」(regeneration and innovation)。台北如此,新竹也會是如此。
這場新竹講座承蒙中華大學解鴻年副校長開場、台大張學孔教授主持講演後與談會、以及郭嘉昌理事長、于俊明秘書長、賴以軒教授等之評論與回饋;我受益良多。會後應讀者要求的簽書會,隊伍排得好長。一位一位的年輕學子帶著我的新書,等著作者的簽名與合影。同時在簽書會上,出現一位讀者-我於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長任內(19年前)的老同事何致遠先生(現為寰宇廣播電台的節目主持人),也在簽書會上相見,很感動!
古宜靈理事長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公聽會;
過去一向認為都市計畫的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屬於法規命令的性質,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處分,就算人民認為該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司法院105年12月9日釋字第742號解釋指出,因為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被劃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將受到限制,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應該要讓人民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救濟;
今日與會的學者專家均肯定本次修法,但就原告&被告資格,訴訟客體及要件、判決效力等有所討論,主要聚焦的幾項爭點包含:若是以「核定」都市計畫的機關(內政部)而非「擬定」機關為被告,核定機關是否公親變事主?擬定機關在訴訟上扮演什麼角色,訴訟參加or僅陳述意見?訴訟客體是否限於已發布的都市計畫,排除「先行區段徵收」?如排除,又應如何保障因「先行區段徵收」而權益受損之人?再者,是否僅限於「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才能提起行政爭訟,而不包含「事實上利益」?最後,如果法院只宣告該都市計畫違法,而不是無效時,有沒有拘束行政機關另為處分的效力?本法是否應保留此種法院得僅宣告違法的態樣?
感謝今日的學者專家提供的意見,司法院和內政部會再就相關問題加以研議,立法院也會盡快在本會期排審,讓人民的權利救濟保障不漏接!
#謝謝各地英雄好漢(下圖由左而右、由上至下)
#林明昕教授(臺大法律系)
#宋采臻專員(環境法律人協會)
#廖義銘院長(高大法學院)
#古宜靈理事長(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聯會)
#傅玲靜教授(政大法律系)
#林妍君律師(君臨國際法律事務所)
#王瀚興律師(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宏順秘書長(都市計劃學會)
#蔡玉娟教授(臺北大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陳清秀教授(東吳法律系)
#余宜家專員(台權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