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可以正名為「國土金光計畫」,從原有分區利用、保護,走向去除管制,全面開發。
一旦環評修法,再以國土分區為依循,就是完美金光雙修。
環境法令的加持雙修
https://tw.appledaily.com/realtim…/…/forum/20170924/1209798/
有NGO代表建議廢除國保一,
請三思!
國土保育地區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一)第一類
1.符合下列條件之陸域地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1)自然保留區: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符合具有代表 性之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具有基因保存、 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2)野生動物保護區: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屬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之地區。 (3)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符 合下列情形之地區: A.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B.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C.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D.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4)自然保護區:指依森林法設置,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 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所設置之地區。 (5)一級海岸保護區:指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 區範圍或依據 73 年、76 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 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並依其資源特性就保護程度高者, 劃設自然保護區之地區。 (6)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 育區:依據濕地保育法劃設公告。 (7)古蹟保存區: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擬具古蹟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 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8)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 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 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擬具考古遺址保存計畫,經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 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考古遺 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9)重要聚落建築群: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 產保存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 團體提報具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 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擇其保存 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10)重要文化景觀: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 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 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 告,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就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 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 (11)重要史蹟: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 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 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 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 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登錄為重 要史蹟。 (12)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 區:指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13)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範圍內與水資源保育 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 給水)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作為 供家用及或供公共給水者,依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劃定報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範圍為標準,或大壩上游 全流域面積,其範圍由經濟部查認。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 關之環境敏感地區係指上開範圍內與特定水土保持區、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 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 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 及山坡地(坡度 30%以上)等環境敏感地區重疊之地區。 (14)水庫蓄水範圍:指依據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 辦法劃設,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 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15)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取水水體水平距離等一定 範圍內之地區:指為加強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自來水水 質水量保護區內,於尚未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之範圍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前,符合下列規定之地區, 應予限制發展: A.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 B.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 (16)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以及保安林。 (17)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 (18)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依據溫泉法,溫泉露頭係指溫 泉自然湧出之處;依該法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2.位於前 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應一併予以劃入。
古蹟保存區土地使用 在 王耀裕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530 – 王耀裕議員 市政總質詢
Q:林園區東林西路249巷道路拓寬,之前東林西路已拓寬完成,該路段為林園商業區及住宅區之密集地,都市計畫為12米寬,而此路段(金玉堂)入口道路為3米寬,住宅大樓前方為12米寬,連接至高雄客運重劃區公園前方道路時又縮減為3米寬,因位於密集住宅區,附近居民使用率極高,前往至公園運動時,因道路寬度不一,造成通行安全受威脅,市府應優先拓寬該路段,請市長答覆。
A:陳菊市長答覆,林園地區縣市合併後市政府投入公共建設超過32億,東林西路道路開闢為4億6千多萬元,市府非常重視林園區建設案,會向中央爭取生活圈經費來拓寬王議員所關心的危險路段。
Q:大寮區中庄里自強街76巷道路打通工程,中庄里為大寮地區人口最密集的里,自強街76巷尾端有33公尺道路尚未打通,都市計畫為8米寬之道路,清潔隊、消防隊或其他車輛進出時無法迴轉皆要倒車行駛,非常危險,請陳菊市長答覆何時可改善?
A:陳菊市長答覆,林園、大寮地區縣市合併後市政府投入公共建設超過132億,市政府會要求工務單位及交通局優先做評估,編列財源來完成此路段打通工程。
Q:針對林園區中芸漁港漁船泊位不足,導致船隻無法停靠,風華不再,因現有漁船與竹筏全部湧入中芸漁港,平常已擁擠不堪,如遇颱風天船隻更無法進入漁港停靠,甚至要前往旗津港或屏東鹽埔港,泊位嚴重不足造成漁民朋友非常不便,爭取泊地擴建,才能解決中芸漁港漁船停靠的問題,請陳菊市長答覆。
A:陳菊市長答覆,中芸漁港擴建初步估計經費約6億8千萬,須配合東防坡堤延長工程完成增加水域,目前行政院農委會於今年2月份已同意東防波堤延長工程分3年補助8千萬,市府也編列8千萬,後續中芸漁港泊地闢建工程再向中央行政院農委會爭取辦理。
Q:林園區汕尾漁港港口淤沙極為嚴重,阻礙竹筏進出,海洋局也儘速協助疏通,但漂砂的速度比清除淤沙還快,研議將此航道出入口封閉,改在漁港西南側開闢另一個出入口,以避免漂沙阻塞航道影響通行,請海洋局長答覆。
A:海洋局王端仁局長答覆,汕尾漁港改出入口開闢經費7億2千多萬,詳細資料會後提供給王議員,並努力向中央爭取經費。
陳菊市長答覆,市政府與海洋局有深入了解,會將中芸漁港及汕尾漁港現有問題一併檢討規劃,再向中央爭取經費辦理。
Q:林園中油公司工安環安事故頻傳,105年5月15日止已發生6起事故,引發居民抗議,新三輕於102年申請運轉許可,但未能有效降低中油林園廠工安事件,建請市府比照中油後勁廠訂定落日條款,20年完成遷廠,保障林園區居民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之權益,請陳市長答覆。
A:陳菊市長答覆,過去針對中油工安事故曾向經濟部表達不滿,期盼中央嚴肅面對,但林園廠如要比照後勁進行遷廠,應考量對石化產值及就業人口的衝擊,包括環安、工安及產業升級均是石化產業目前面臨的挑戰,經濟部須提出中長期計畫應對,林園中油新三輕更新後卻沒明顯改善,非常不滿意,會與經濟部相互做討論,並清楚交代方向及未來走向。
Q:賴立委向交通部爭取高捷延伸鳳鼻頭420萬規劃經費,距離林園地區只差1公里左右,竟然沒有將林園納入,真是違反公平正義,捷運規劃是到鳳鼻頭?還是林園地區?請捷運局長答覆。
A:捷運局吳義隆局長答覆,有關林園到小港已納入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規劃,因自償率過低中央無法補助,賴立委爭取420萬小港到鳳鼻頭,本局會將小港至林園全線做規劃,6月27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爭取鳳鼻頭至林園的規劃費,進度會向王議員回報。
Q:針對鳳鼻頭國定遺址,目前面臨土地徵收問題,請文化局向中央積極爭取土地徵收費用,請文化局長答覆。
A:文化局史哲局長答覆,國定古蹟劃設已完成,已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保存區確認,今年文化部補助經費為1千萬,最後剩下土地徵收費用,本局會儘速爭取徵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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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區土地使用 在 台灣回憶探險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們的文化資產,撐得到人民普遍文化素養復甦的那一天嗎?
文資法及文資主管機關面對私有資產的困境、妥協與逃避
文化資產法三十多年來的修法過程,反映隨時代推進而變動的社會價值,包含指定登錄的有形文資類型、對不同時代空間遺存的態度等皆漸趨包容與多元,但對於私有文化資產受產權者處分的權限與文化資產公共性的扞格,從該不該被無條件指定,到具有文資身分的空間是否該開放給民眾參觀,一直是直到今日仍無法妥善凝聚社會共識的議題,而甫上線的新版臺北市文化局自行擬定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更能明顯觀察社會主流價值影響政策導向的推力,反映出官方「不做不錯」的保守心態。
臺灣在戰後接受了由廣東軍閥與江浙財閥共生構成基礎的國民黨控制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個本質為由資本家擁護的右派政權,在數年後的國共內戰中因潰敗的經濟政策失去社會支持而全面敗逃來臺,並且源於自身對於失敗與流亡的經驗,在統治臺灣期間不遺餘力的以站在財閥本質的立場,宣傳並深化社會對於社會主義及左傾思想的恐懼,延續臺灣自日本時代以來,由資本家領導社會思潮與主流價值的風氣,將「共產就是共慘」的觀念深化於各階層的意識形態。
在這樣的背景下,卻又相當矛盾的,因為鑒於土地與貨幣政策是造成國民黨潰逃來臺的主因,而在臺推行一連串的土地改革,以表面為公共利益的角度,使軍閥本質的極權政府有權粗暴干涉土地的分配與使用,化解過剩勞動力對政府造成的壓力及社會問題,並鞏固統治的正當性。這種從地主手中拿取土地並由政府主導分配的過程,對於後來無論是十大建設等工業廠房、公路與機場等交通設施到科技園區等公共建設,為取得用地而採取的土地徵收,提供了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動用公權力強制處理私產的經驗。
距今三十多年前,從中共進行文化大革命到臺灣鄉土文學運動等各種因緣際會的歷史因素,在一九八二年終於催生了中華民國政府由官方主導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令,把延用自南京時期即制訂,源於處理清室文物與遏止古文物盜賣的古物保存法,提升至建築物硬體等有形文化資產的保護,這樣的轉變,其實也是中華民國政府終於認清終將長留於臺灣這塊土地,將保存物品從可動文物擴及不可動地產的象徵性法令。
此法的精神與執行辦法,是假設政府對於文化的願景和政策,在前瞻性與執行力超越社會的平均值,透過一群學養豐厚的賢達人士(後來窄化為以建築專業為主體成員的審查委員,這是另一個議題),告訴社會何謂代表群體共同記憶與見證國家發展歷程的珍貴資產,透過公權力的指定與登錄使其永久續存,避免有價值的古蹟與歷史建築,在以工商業發展為主流的政策導向與社會氛圍中快速消逝,所以原本就是具有補救性質,與主流民意抗衡的理想性法令。
這樣的政策看似與政府多年來倡導,反對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價值是背道而馳的,在許多民眾的觀念中,如果政府可以派一群人跑到你家裡去說你家是古蹟不能拆,那麼人民還有什麼自由處分財產的人權可言呢?於是至今仍有許多民眾害怕財產被指定為古蹟,時有搶拆與縱火事件來阻擋政府對文資法的實行,訴求保存的民眾,也時常被產權人指為「文資流氓」,認為是干涉產權人對自身財產行使權力的阻礙。
但其實這是極大的誤解,也反映了政府在文化資產政策推行的過程中,對於價值觀層面溝通與相互理解的缺失。將建築物視為原本只有文物做為保護對象的文化資產,其實是某種程度對於建築的「去產權化」,意即賦予文化資產身分,雖然並不會改變某棟建築的產權所有,但在文化意義上,卻是將該建築提升為全民共有的共同資產,這是在實際的土地權狀持有與精神傳承兩種不同層面的意義。
而文資法也顧慮到在捍衛私有產權價值,從財產處分到詮釋都不願意讓渡給公眾利益觀念根深蒂固的臺灣,產權人若不願意財產受到指定的情形,因此催生了文資法第28條「... ...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及第35條「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等工具,盡可能避免產權人權益受到損失的疑慮,以及因此造成的文化資產滅失。
然而法律的理想性與社會的現實層面畢竟仍有相當差距,相較為了虛幻的科學園區和航空城、對於都市發展想像僵化的都市更新,政府實行徵收與財團圈地,毀田拆屋毫不手軟的魄力,文資法實行以來,還沒聽說過中央或地方政府,為了捍衛某座古蹟而動用優先購買權使其續存的著名案例;而容積移轉的獎勵美意,也淪為開發商大量收購古蹟歷建,草率修復以取得容積暴利的金錢遊戲。從文萌樓淪為投機客炒作物件,臺北市始終不敢開承購先例,至今仍為僵局;到迪化街的風貌保存區如工廠生產化千篇一律複製貼上式的修復風氣,皆為理想與現實落差的顯現。
而文資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意涵,也在新北市普安堂事件後,經中央文資主管機關文化部的解釋,「係指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並非意指私有文化資產的處置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文化部新聞稿102/12/19)
然而始終沒有妥善被處理的私有產權問題,不但從未透過法令解決,如今更看到臺北市做為首善之都,文化局帶頭棄守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的專業本位,將產權所有人的意見,在「收辦民眾申請書」後的第一關,就先檢查「是否為所有權人申請」,更在「提送文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檢視其「是否為私有建物」,並將「所有權人意願應作為保存與否重要參考」。這樣一來,在臺灣這個被催眠了幾十年,除了拼經濟什麼都可以先擱置的社會,會造成怎樣的後果可想而知。
http://www.culture.gov.taipei/…/c…/cultureDownListAction.do…#
其實若是產權所有人重視自己在使用的文化資產,有沒有文資法賦予的身分,根本無損於資產價值。如圖中仁愛路上這座規模極大的杜萬全宅邸(李乾朗老師攝於一九八○年代),因為使用者維護修繕得宜,即便沒有古蹟或歷史建築的身分加持,仍在市中心一坪上百萬地段的豪宅群中完好使用至今;又如師大附中西樓,早已成為一處精神象徵地標,就算不列入文資,也不會在校園開發中被動腦筋(也有一說是附中校友太多北市文資委員,太清楚審議機制的運作與後續列管是怎樣的一件麻煩事,故說服校方自己好好維護別讓文化局插手干涉)。
然而在社會對於文化資產意識普遍尚未覺醒,才剛有少數共識正在凝聚的過程,官方文資主管機關不正是需要透過工具讓更多的資產硬體與實存空間保留,持續深化討論辯明其保存價值嗎?原本文化局在文資審議過程的職責,就是邀集委員判斷資產的價值,因為不涉及實際的產權變更,也並不需要負擔日後的修復與再利用等管理維護工作責任。但為了規避主要為產權問題的重大爭議,避免陷入「與民爭利」和「得罪民眾」的泥沼,文化局竟然把是否賦予文資價值的責任,也轉嫁為產權人的責任以其意願為「重要參考」,可說是完全棄守公權力與審議委員專業的卸責態度。一座建築有沒有文化資產價值,竟然是由產權人願不願意被保存來決定,這樣一來臺北將來還會有多少文化資產的身分被認定?
況且文化局對於產權持有者的「尊重」,一向不僅針對私有產權而言,包括只要不是以文化專業為主要業務的公家機關及公營事業所屬資產,若在審議過程中遭到主管機關的強烈反彈,或者遭到都發等其他市府單位抗議文資的保存將會阻礙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文化局也時常會棄守自己的文化專業本位,「尊重」產權持有單位的意見,或者淪為主導開發部門的背書橡皮圖章,此種在實務執行早已屢見不鮮的自貶身價作為,竟然被明目張膽的寫入官方頒布的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不啻是為了將來的指定與登錄作業敲響警鐘,也難怪洪致文教授會說「柯P引領台北文資進入真正黑暗時代!」。
http://cwhung.blogspot.tw/2016/01/p.html
如果臺北市文化局終於坦白所有權人的意願是文資價值的判別標準,那麼建議文化局開放目前一百五十七筆古蹟與兩百六十一筆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與產權單位,全部都來申覆重新檢核已被公告的文化資產價值,所有權人不同意財產持續被賦予文化資產身分的案例,全部送交文資審議委員會討論是否解除撤銷其文資身分,也趁此機會建立社會對於文化資產價值的「正確」觀念。這無關行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為根本不需要修法即可實行,就像文化局公布此審議委員會的運作方式,也無視文資法超越產權人意願的立法精神,既然在這座白色力量領導的正義之城,產權持有者的權益如此重要,那麼就公平到底,不要讓任何產權人蒙受權益損失。
評論家楊照曾說:「柯文哲最大的長處,是領悟力強,學得比別人快得多。他沒碰過的工程、規章、預算、法務,他都能一下子就學會,真的了不起。然而不幸的,他從來不知道這世界上就有無法速成學會的東西--那叫做『品味』。『品味』,知道什麼是好電影、什麼是精緻的藝術、什麼是震撼的文化表現,只能培養,而培養的第一步,是一顆謙虛的心,願意去感受,願意去被感動。」
https://www.facebook.com/zhao.yang.37/posts/872099532888601
加護病房的主任醫師,把城市的空間治理當作分秒必爭的手術操作,卻忽略了城市的文化反映時間的積累,是意義交相辯證產生的具體凝結,不是下軍令狀急就章趕鴨子上架的塗脂抹粉。要收前朝的爛攤子不是容易的事,但就是因為不容易,市民才選擇看似優秀的優等生當市長,如果優等生只會把問題簡化再簡化,一鼓作氣小事化無結案了事,一切都拿到自由市場的砧板上血肉模糊的稱斤論兩討價還價,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文化價值,那麼我們將再也不用討論文化議題,再也不用談文化保存,因為當社會累積到可以把文化議題當作總統大選辯論議題的共識時,我們除了淘寶網買來的獸首,早已沒有什麼值得保存的資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