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miss You, Taipei
#萬華林家
⠀ ⠀
身為台北人,造訪萬華或許多是開車、捷運,
但你知道嗎?鐵路曾是這裡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
⠀ ⠀
1935年,萬華林家便在近車站,區分為 #南萬華、#北萬華 的地方,蓋了日後稱為萬華林宅的三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
⠀ ⠀
#聚客的古蹟
今天的林宅,透過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星巴克的咖啡香進駐其中;古蹟與跨國商業結合是否適當是許多人當時的質疑,但就像 #許派崇 建築師所分享的:
⠀ ⠀
/
古蹟修復不只是恢復原貌,
而要讓空間能夠講故事,並負起「聚客」的任務。
/
⠀ ⠀
如今的林宅,有許多當地的朋友在這裡休憩或聚會使用,
來的人不只是喝咖啡,還能傳遞古蹟的故事。
⠀ ⠀
#原來台北
台北從來不只是地名,更是人與人的情感溫度
因為疫情,或許我們已經習慣線上
但有機會不妨出門走走,到走過百年的萬華,感受城市風情
.
———————————
家安老師,日常有意思
@teacher_chiaan
———————————
#真心話就是種大冒險 #剝皮寮歷史街區 #萬華100照 #萬華一把罩 #原來台北 @bopiliao @taipeitravel #taipeitravel #ohitstaipei #UndiscoveredTaipei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古蹟 再利用計 畫 在 台中市議員陳本添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825004345-260421?fbclid=IwAR3jhduJ_yAxpEp6J2YssrnBBsu1gHm1kBfHc1bWVZKqgJAqX70KoiGwjj4&chdtv
本添和楊瓊瓔委員在爭取建設外,也爭取補助古蹟,讓鄉親能知道在地的來龍去脈。
古蹟 再利用計 畫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米食文化與農村生活的體現
#百年穀倉風華再現
#持續挹注文化資產保存之動能
文化的多元傳承,代表一個城市的進步,文化的根在我們蘭陽大地成長茁壯,底蘊豐厚、耐人尋味的歷史故事,等待你們親身體會巡禮、細細品味這獨特充滿魅力的宜蘭風情。
「二結穀倉稻農文化館」是由縣府委託「大二結文化基金會」活化經營,感謝基金會長年推動在地社區營造,延續「農會穀倉」的產業文化意義,讓保留迄今的木製碾米機、鼓風機及儲穀倉庫等空間物件,透過活化展示、導覽解說與教育課程推動,是連結社區營造、延續社造活力推動文資保存的典範案例。
穀倉於民國96年修復完成使用迄今,因有局部漏水、劣化情形,為妥善維護古蹟本體結構無虞並確保展示空間可正常使用,我們特別於109年研提修繕計畫,執行穀倉屋頂、牆面及木構造檢修與蟲蟻防治,期許修復後的二結穀倉,可再現歷史風華與農村記憶,帶領民眾瞭解蘭陽平原百年以來特有的稻農文化。
----縣定古蹟「二結農會穀倉」----
始建於日治昭和3年(1928),至昭和10年(1935)增建儲穀倉庫及碾米工場,肩負大二結地區稻穀集存、碾製、轉運及販售等重要功能,地方居民稱其為「二結穀倉」或「穀倉」,是本縣日治時期唯一保存迄今之農會穀倉空間。
其建物保留日式擬洋風之建築特色,空間配置見證該時代農業生產方式,深具歷史與建築之價值,宜蘭縣政府於民國87年公告為縣定古蹟,並啟動修復再利用計畫,逐步型塑為稻米文化展示之藝文空間。
歡迎全國鄉親好朋友到訪這座百年穀倉,領略蘭陽平原百年以來的米食文化與農村生活!
古蹟 再利用計 畫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古蹟 再利用計 畫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1005管碧玲審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氣象局102年度預算。管碧玲批評運研所有105位研究員,每年業務費1.5億,卻將63%的業務費委外辦理,要求運研所應向社會說明運研所的功能及經費運用。針對氣象局102年度編列4300萬經費整修包括阿里山在內的氣象站,管碧玲指出阿里山氣象站為1932年6月30日興建完成的阿里山高山觀象所,1933年開始啟用,迄今已持續使用八十年,是活的古蹟,不能隨隨便便整修,應先辦理古蹟審議、指定、調查研究,提出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再利用計畫後,才能進行整修工程。管碧玲指出,阿里山觀象所是台灣第一個海拔超過二千公尺的氣象站,也是台灣第一座結合氣象觀測與科學研究的專門氣象建築,依據當年氣象學者白鳥勝義的研究概念,觀象所能將太陽光線自屋頂導入地下室,依序通過六個太陽光波室,提供太陽光及宇宙射線的研究,極為特殊,如順利指定為古蹟,也將是台灣海拔最高的古蹟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