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降龍十八漲』後,總編推出獨門絕學『CB打狗棒法』
如何從CB(可轉換公司債)尋找獲利的關鍵?
這之中到底隱藏著多少秘密,總編將在本週六幫大家解密!
►課程大綱:
CB(可轉換公司債)、現金增資有什麼不同?
公司為什麼要發行CB?
發CB的公司一定會漲嗎?
如何從中找出潛力飆股?
當你知道公司要發CB時,股價往往已經漲上去了,
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在股價上漲前提前知道呢?
而這次CB課程的重中之重,就是總編能領先市場知道即將發CB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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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六) CB(可轉換公司債)課程
費用:3萬元
時間:13:00~17:00 (20分鐘前才能進場)
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號(億光大樓2樓-201會議室)
⚠因防疫期間進入演講場地必須戴口罩
報名連結 https://forms.gle/Q38mVmDemZGtTCd49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08年6月具有參考價值裁判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4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公司債契約,係因公司債應募人在發行公司備就之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並簽名或蓋章而成立(公司法第 252 條第 1 項、第 253 條第 1 項參照),公司債應募人僅能附從發行公司所定轉換條件締結公司債契約,無權個別協商契約之內容。而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依公司法第 248 條第 1 項第 18 款 、募發準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應於其轉換辦法中訂定轉換條件(含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之種類等)之決定方式。至公司債債權人依公司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固享有選擇將所持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股份與否之權利,惟其轉換權之行使,仍應受轉換辦法所定轉換條件之限制,於其適法行使轉換權時,發行公司始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
(二)查上訴人未於系爭轉換辦法第 9 條第1 項所定轉換期間內,行使其轉換權,即不符公司債契約所定之轉換條件行使權利,原審因認不生轉換之效力,被上訴人無從核給普通股,上訴人亦不能依公司法第 235條規定,請求給付系爭股利及現金利息等情,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末查,系爭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之贖回權,乃屬被上訴人得決定行使與否之權利,其到期不為贖回通知,難謂違反誠信原則。其次,被上訴人於系爭公司債到期後,已依系爭轉換辦法第6條規定,按其債券面額,匯款償還陳正三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楊素香90萬元,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發行系爭公司債,有何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其誤信之行為,被上訴人自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條第1項之可言。原判決就此雖未詳加論述,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本院仍應予維持。又上訴人已陳明依系爭轉換辦法第9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為本件請求,原審據以判斷,並無可議。上訴論旨,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無關之贅述,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3321 同泰
還騙說要買庫藏股,結果不但沒錢買,現在還要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籌錢,真是弱斃了啦!
董事會:同泰(3321)決議發行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2.02億元
財訊新聞 2017/05/12 08:01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11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發行金額為上限新台幣202,000仟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之100%~101%發行
6.發行期間:5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
10.承銷方式:委託承銷商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公開銷售
11.公司債受託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12.承銷或代銷機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5.簽證機構:本次係發行無實體有價證券,故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授權董事長
視金融市場狀況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定之,並呈報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7.賣回條件: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8.買回條件: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
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
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21.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轉換公司債俟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擬授權董事長訂定實際轉換價格、
基準日期及相關發行事宜,並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2)因資本市場籌資環境變化快速包括發行時程、發行額度、發行價格、發行條件、
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訂定,以及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資金來源、預計資金運用進度及
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
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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