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為何替性侵加害人釋憲──逆風法官在社會安全與人權界線間的抉擇】https://bit.ly/35ZR0Tx
#性侵 #強制治療 #釋憲 #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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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遇害被告無罪 李承翰父親抑鬱而終】
身為一個記者,
真的很難接受採訪過的受訪家屬驟然離世。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今年67歲,
案發前採訪他,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很多,
李媽媽說李爸爸是在李承翰過世後,一夜頭髮全白,轉瞬蒼老。
李承翰位在嘉義的老家,
住家是一座小小的加工廠,
自己家有田地,種的是咖啡豆。
採訪那天都是李承翰的媽媽在說,
李爸爸的話很少,
他比較不擅言詞,
悲傷的情緒幾乎都放在心裡,
去年七月案發至今,
李爸爸跟李媽媽沒有一天吃得好睡得下,
特別是在今年五月,
嘉義地院一審宣判,
鄭姓被告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之後。
李承翰的爸爸當天說,
這個結果跟他認知中的公平正義相差十萬八千里,
他感覺自己的兒子為國家犧牲生命,
到頭來比什麼都不如。
判決過後,
李爸爸對於被告無罪一直難以釋懷,
經常一整天不說一句話,
他本來身體的健康狀況就不是很好,
有一些慢性疾病,
有胃出血的宿疾,
當時李承翰選填家鄉的派出所,
也是為了能夠就近照顧年邁的父母親,
但這個心願最後還是落空。
李承翰的父親過世,
所有新聞平台都被網友的憤怒淹沒,
法官被罵到體無完膚,
嘉義地院一審將近七十頁的判決,
律師娘看完之後的確認為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
首先是
檢察官起訴: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
依本件精神鑑定報告,被告於行為時,並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
是被告之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罰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所謂的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我們來看一審法官的論述:
1.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
2.被告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停藥會使病情惡化:(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16頁)
106年2月3日為最後一次就診,當時精神狀況並無明顯異狀,領取慢簽後就此失聯,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且停藥2年內,即會發病。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9頁)
合議庭傳訊了被告及多名證人,
包括當天他前往報案的兩間派出所員警、
台南市社會局、
投保的三商美邦人壽、
買刀的小北百貨、
議員服務處、
案發列車上的人員,
法官做出以下結論:
「本件被告行為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又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智力退化,總智商76,為邊緣型智力水準,理解力差導致判斷力不佳,且案發時因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故妄想證人子○○對其查票、要求其下車,係在查被告,妄想有人在嘉義站等他,下車有生命危險,故不願意下車,遂跑至第4車廂,因車廂前面座位都沒有人,妄想車廂之全部旅客,都在針對被告,要害死被告,而被害人與證人列車長一同到場,被害人亦要求被告在嘉義站下車,妄想被害人與列車長均為同夥,與別人一起謀害被告,抑或遭人利用,感到不滿、恐懼,以致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激動,因而持刀刺被害人,綜觀被告妄想之確信程度、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2-33頁)
#此判決合議庭明確指出被告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但有不少疑點悖於常情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8頁)
「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因為警察要有現行犯才能幫忙,現在沒有事情無法幫我,故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才直接跑去搭火車,要前往臺北,且跑到哪裡都被監控,主要是手機被監控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03至104頁),可知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和緯派出所,尋求員警協助後,仍無法解決其被害妄想,始決意搭乘火車前往臺北,是被害妄想仍然存在,且被告尚有被跟蹤妄想、妄想手機遭監控一事。」
#如果被告知道警察只能幫忙現行犯
#他也知道怎麼搭火車去臺北還能夠到處陳情
#這樣算是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嗎?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0頁)
「觀諸「被證2-CVIR0107」影片,可知被告當下,其情緒已顯非常激動,並有大聲謾罵叫囂情形,另觀乎「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害人、證人子○○一同與被告面對面,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先表示「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再表示「你跟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並於表示「幹你娘機掰啦」後,旋即持刀刺向被害人,緊接稱「「要怎樣?沒政府的喔」,再持刀刺被害人,可見被告當下,其精神狀況已顯不穩定,情緒亦顯得非常激動,堪認被告當下,已嚴重影響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法官援用影片中的髒話
#認定被告當下嚴重影響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似乎有點牽強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1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如果那時你的女兒也在車上和別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車的話,...你是否會拿刀刺你的女兒?)不會」、「(問:你覺得那時候是不是可以控制自己不要殺人,或者你可以自己選擇你想殺哪一個人?)那時候我不好控制,就是受到驚嚇」、「(問:如果不能控制,為什麼你剛才會說如果是你女兒,你就不會刺?如果不能控制,應該是俗話說的「見神殺神,見佛殺佛」你看到誰都殺,不能控制的話,誰都可以刺,怎麼還會分別這個人是你女兒、這個人是誰?)不會,我會控制。如果不會控制的話,我在臺南就開始殺人」、「(問:所以代表你其實還是有控制能力,是否如此?)是,我還是有控制能力。」
#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承認自己還是有控制能力
#鑑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未達不能控制的程度
#那為何選擇殺警察不殺女兒算是可以控制還等於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呢?
最後法官還是作出無罪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63頁)
「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於這個判決,
律師娘雖然不像網友一面倒的狂批猛罵,
但的確認為其中的論述仍有不夠精確跟細緻之處,
期待上訴二審後,
承審法官能有更好更完整的看法,做出更能說服社會大眾的判決。
不過李承翰的父親,已經等不到了。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容額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李承翰父親驟逝 #李承翰父親 #司法
#社會記者 #司法記者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台中監獄 環境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府從專業角度做藥癮防治
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與社區性藥癮治療都在進行,預算與計畫都加強!
接到草屯療養院茄荖山莊二樓落成的行程邀請,辦公室助理說「委員,這是二年前我們關心的案子!」
2017年在草屯療養院醫療夥伴邀請下,參訪了當時國內唯一一個社區型藥癮行為治療的醫療機構。這個單位,從2006年衛生署向台中監獄草屯分監商界場地,作為第一個「藥癮治療性居住型社區」之後,整整10年,明明是具有具體治療藥癮與行為認知治療效果、復歸社會功能的治療模式,到了2017年,還是「全國唯一」🙄過去10年都沒有要多做一點!
很開心2017年夏天,林全前院長到草屯療養院茄荖山莊參訪,我特別向他要求 #茄荖山莊可以一直第一但是不能一直是唯一!而行政院也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加碼心口司和法務部反毒戒毒預算,增設治療性社區,減少「那些只是唱歌跳舞反毒的活動」,增加專業人力進入個管、治療、輔導、防治。
茄荖山莊過去只能在一樓收治大約40名男性藥癮治療住民,這次以非常神速的進度,在衛福部預算支援下,改建了早就沒在使用的二樓舊監獄空間,「委員,我們接下來可以收30名女性藥癮治療住民!」簡院長第一時間跟我說了這個好消息。
「反毒」不能只是口號說說,更不能被不負責任的政治人物拿來作為操弄知識落差、鼓動民眾恐慌的工具!政府與專業人士一起努力,編預算、編計畫,落實社會安全網,也把每一個因為處遇環境或是挫折之下,跌跤的人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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