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你確定你今天「依法行政」了嗎?】
請問台北市政府:
一、公投盟的帳篷未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建物,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違章論處,那請問是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幾條,不以「拍照列管」處分、而需以「拆除」處分?
二、即便以拆除處分論,3/20帳篷經檢舉查報被認定為違章,執行處說現場找不到公投盟的人,若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一條:「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若不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二條「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三、今天3/23,貴府已執行拆除作業,請問貴府相關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如何送達?何時送達?送達程序生效了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北市建管處違建處理科查報隊員葉定宇指出,路權與建物是分開申請,在路權部分沒有問題,但公投盟自104年至今斷斷續續申請為臨時建物,20日遭民眾檢舉,北市府認定為違章臨時建築,原先當日就可以拆除,只不過當天公投盟沒人在現場,因此貼出公文告知權益。<<<
>>>台北市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情團體如欲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北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搭設臨時攤棚,才可以進行搭設<<<
>>>建管處強調,3月20日起即已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但公投盟迄今仍未配合拆除,故排定於今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3/11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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