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 在 報時光UDNtim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964年南機場公寓】 #見證都市人口變遷 #1964年 #南機場 #馬場町
南機場位於台北市中正、萬華區,日治時期曾為日軍的練兵場,因此稱之「馬場町」,後提供軍用飛行起降,相對於「臺北飛行場(今松山機場)」,又被稱為「南機場」。
國民政府遷臺後,南機場由軍方接管,同時在附近興建了大量眷村安置帶來的政治移民,然而南機場鄰近新店溪匯入淡水河的曲流處,由河川沖積而成,地勢較為低漥,因此每逢颱風豪雨便氾濫淹水,加之違建叢生、衛生環境糟糕,所以各種社會性問題日益嚴重。
1963年臺北市為解決嚴重的違章建築問題,擬訂了三年清除計劃,並搭配國民住宅興建計劃,以「先建後拆」的方式,於南機場興建大規模的連棟式住宅,由居民自籌兩成資金,政府提供八成貸款,分十五年按月償還。
南機場公寓引進歐美的新式建築工法,初建成時為臺灣最先進的現代住宅,特殊的旋轉樓梯、天井、走廊設計,具通風、採光佳、進出逃生容易等多項優點,同時設有汙水處理廠、集中式垃圾箱、沖水馬桶,兼顧方便與衛生,一度成為政府示與外賓、華僑的模範社區。
然而由於屋內空間狹小、不敷使用,隨著具經濟能力的居民不斷遷出,取而代之入住的是生活較為困難的勞動階層,南機場公寓也因屋齡老舊、違建加蓋雜亂等逐漸沒落,如今居民以老人、中低收入戶和新住民居多。
南機場公寓反映了臺北都市化集合住宅的進程,同時也記錄了城鄉遷移的軌跡,下次前往南機場夜市大啖美食之時,不妨多留意週遭的生活細節,感受這城市呼吸的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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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繁華邊緣的一隅
#看看它的美麗與哀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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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64/11/28
圖說:台北市南機場市民公寓一景。
攝影:陳明輝
歷史新聞
【1964-11-29/聯合報/02版/第二版】
台北市南機場公寓‧今日落成同時啟用
【本報訊】台北市示範性的南機場公寓,於二十九日上午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首長參加的隆重落成典禮舉行後,即行啟用。
這十一棟五層大樓,可供過去住在違建陋房的市民一二六四戶居住,這是配合整建台北市區違建「先建後拆」政策所興建的第一批國民住宅。
行政院長嚴家淦將為這十一棟宏偉的公寓剪綵,台灣警備總司令陳大慶上將啟鑰,省府祕書長郭澄代表黃主席主持盛典,黃主席此刻在美國訪問。
這一大批國民住宅,是台北市拆除川端馬場町堤外的違建,而由政府代違建戶興建的。
十一棟五層樓公寓的費用,包括建築工程和公共工程費,共九千八百六十餘萬,由警備總部副總司令兼省府委員李立柏負責策劃,台北市政府負責建築工程的執行。
這一二六四戶的住宅,有甲、乙、丙三種,甲種三○四戶,每戶十四坪,乙種三二八戶;每戶十二坪,丙種六三二戶,每戶八‧六坪。
全部的住宅分配給過去七個地方的違建戶:(1)川端馬場町堤外,(2)南機場,(3)忠孝路,(4)圓山下水道案,(5)大同堤外,(6)介壽路,(7)南海路。
將來全部分配以後,如果仍有剩餘,將分配給其他地區拆除的違建戶。台北市政府並訂有分配的詳細辦法。
全部的住宅區佔地共一○一五四坪。
建築這批公寓的經費來源,居民自籌百分之廿,另百分之八十由省府資金撥貸,月息五厘,分十五年按月償還。
這一批住宅於五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工,二三八個工作天完成。這次新建這些平民住宅,設計上有四個優點:
(1)樓梯設於戶外。
(2)屋頂除一層空心磚外,並加設防熱板。
(3)電力電信外線敷設地下,這是台灣的住宅區內第一次採用這種設計。
(4)設污水處理場代化糞池,曬衣架固定房後,垃圾箱設於戶外梯間,通風好,並可沖洗。(後略)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 在 柯文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對違章建築的態度
從民生的角度來看,違建是一種空間不滿足時,居民因有使用需求而自成的生活模式,所以在拆除的時候要考量人的需求,不能因為強勢執法,而讓市民生活過不下去。
但是,如果違章建築反而危及公共安全,這就不能接受了。前幾天的公安督導會報,北投明德路一起火警又奪去兩條人命,這棟民宅也是既存違建。
我是外科醫師,過去常常為了搶救生命花費相當多心力,對我來說,生命無價。如果因為違建導致好幾條人命的犧牲,背後的系統性問題就必須要解決,這與我面對交通事故死傷問題,用鄰里交通改善計畫來改善一樣,態度是一致的。
如果因為違建特赦令,讓我們明知有潛在危險,卻只能拍照列管,最後導致犧牲市民生命。所以「#有公安疑慮」的違建優先拆除,不受限違建日期,會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在這邊感謝違建查報隊、拆除隊的辛勞。面對拆不完的違建、眾多的協調、執法上的衝突等等,都是他們的業務壓力。因此,除了向他們致上敬意外,我們打算成立「#違建爭議處理委員會」,減少公務員的壓力,也更公平有效處理違建的問題。
目前台北市違建約有2萬5千件,不是短時間能處理完,但如果我們不去做,這些問題就永遠在那裏,所以還是想辦法在有限的時間內,做最多的事情,這就是我的態度。
#公安疑慮優先拆除
#不受違建特赦令限制
#進步價值光榮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