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李登輝居住的台北市外雙溪翠山莊別墅,占地約260坪,產權為孫女李坤儀所有,但該社區周邊土地地主陳許春美2014年提告,指翠山莊15名屋主擴建佔用她的土地,要求拆屋還地,李坤儀也是被告之一。士林地院2015年判李坤儀須拆除占地6.7坪的車庫、辦公室建物,但部份土地的用途已成翠山莊私設對外道路,因此拆除後恢復原狀,地主不能作其他用途。李坤儀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決李坤儀除了拆屋,還要還地,把使用權還給地主,至於地主後續能否運用既成道路土地,是地主後續的事。可上訴。
翠山莊社區於40年前完工,李登輝2000年卸任總統後,政府支付每月31萬元租金,承租其中一棟別墅作為李的居所,後來2006年立院修正通過《卸任元首禮遇條例》,大刪禮遇內容,政府不再支付租金,隔年李坤儀貸款約4900萬元,買下該棟市值約8000萬元的別墅,李登輝仍住在裡面。
陳許春美25年前陸續買下翠山莊周邊土地,本打算興建養老院,後來發現部分土地被翠山莊住戶「增建佔用」,有些被佔用的土地是既成道路的範圍,有些不是,因此陳女控告15名屋主,要求拆屋還地。
一審審理時,李坤儀透過律師辯稱,別墅及周邊土地原本都屬於簡姓婦人,後來簡婦把房子賣給她,將周邊土地賣給陳女。李家買房子的時候,原本就有這些建物,雖然部分建物佔到陳女的地,李家應屬「有權佔有」,不是無權佔有。
李坤儀還主張,佔用部分僅6.7坪,而且是既成道路範圍,就算拆掉建物把地還給陳女,陳女也不能作任何使用,但若拆除,可能引起相關地質改變及土質流失問題,因此無須拆除。一審丈量勘驗後,認為陳女主張有理,因此2015年判決李坤儀須拆除6.7坪佔用土地上面的建物,其餘10多名被告的屋主,多數也被判決拆屋或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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