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歐 ! 夜市沒了
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 #工策會
不教而殺謂之虐,那說好的教呢?教到什麼進度了?真的有要教嗎?
上個會期審議預算時,黃偉哲市長也說工策會在運作上確實沒有法源依據,會針對該項重新全面檢討,當初市長也說「不教而殺謂之虐」(上回質詢影片傳送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Ui-cFgzPDI&t=1s)所以今天於經發局部門報告中,我決定來檢視所謂的「教」的進度到底在哪?還是說所謂的改革也只是需要預算時搪塞議會而已?
上個會期,台南市議會經過一番激烈爭論,最終通過表決決議僅刪減350萬元預算,暫時將工策會留校察看,檢驗後續成效結果而定,本人雖不認同但尊重議會結論。
但我才不會就這樣忘記這個我不認同的事情呢(*^__^*) 今日在業務部門報告,我就這題再度對經發局提出質詢,結果果然是沒讓我失望的,一點明確的進度都~拿~不~出~來~
時間離上個會期已過四個月,我沒有收到任何與工策會相關法規送入議會審查或備查的消息,就連由經發局提供的半年來施政重點報告中也隻字未提,難道每年使用市庫兩千八百多萬預算的工策會,並不足以成為重點嗎?!
說好的建立法源依據讓工策會不再是黑機關呢?
說好的逐步改革呢?
副市長當初找我討論,說的落日條款在哪裡?
經發局今日無法於質詢時明確報告目前研擬的法規進度,甚至我當下質詢局長,也給不出任何具體承諾,簡直把上一個會期議員們的質詢當塑膠。
我要再度重申立場我的立場,工策會應該要設置落日條款,讓其業務內容能逐漸回歸經發局,避免業務高度重疊。但我也知道回歸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非一蹴可就。在達成此一最終目標前,工策會必然要有正式的法源依據,除組織架構及業務內容外,領取市府補助經費的相關規範也應明訂,且要求總幹事及副總幹事於預算審查中備詢(有聽過不用列席的「類政務官」嗎?),台南市民的納稅錢,不應該有一分一毫用在養這種連法源依據都拿不出來、還處處充滿酬庸疑慮的黑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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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局 今日其他質詢重點
#兒童安全需要保障
首先,我向局長表示,在先前法制處的業務部門報告時,有提到關於充氣式及移動式遊具的法規問題會和經發局更進一步討論,確認並提醒經發局和法制處應為適當的橫向溝通連結。而更重要的是基於對兒童安全的保障,我在去年底的時候就跟市場處提到曾發生幼童遊玩充氣式及移動式遊具的案例,市場處也承諾對廠商為稽查和處分,但截至目前為止永康區仍有不少廠商未完成備查和補件,而這樣的狀況永康有,代表其他地方也會發生,我希望市場處和其他部會能共同努力,透過積極作為讓廠商盡快改善,好保障兒童安全。
#現行制度需要改善
不論是中央法規的《建築法》或地方法規的《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都均未針對充氣式設備或非固定式機械設備作出相關規範,而行政院營建署雖然已訂定出《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此規範效力位階僅為行政規則也未規定相關罰則,因此在目前的狀況下,即便廠商未遵守這些預防性規定,也只能在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狀況下才能對其開罰。且行政院營建署充氣式設備規範中,也未兼顧業者的相關需求,若地方政府各機關強要廠商嚴格遵守這樣的規範,反可能使得所有的充氣式設備廠商關門大吉。在目前的規範無法確實保障兒童安全也無法兼顧業者需求下,我要求經發局、法制處及其他相關的各部會會商並研擬相關法規,好讓兒童受保障,廠商有規範可遵循!
#研擬地方法規 讓兒童遊玩更安全!
從《地方制度法》第18條來看,充氣式設備規範涉及工商輔導及消費者保護,本質上為自治事項,從憲法及大法官釋字歷來解釋中屬於地方自治的範疇,因此在目前中央尚未經立法規範的狀況下,地方政府自可本於自身的職權訂定自治條例加以規範,而無需受到行政規則的限制。
因此,我在此呼籲並提案,經發局應召集各相關部會,包含消防處及法制處等相關部會就現行法規研商,以制定出一套適合充氣式及非固定式遊具廠商,更重要的是能夠確實保障兒童安全,讓家長和小朋友能夠充分放心遊玩的一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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