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富豪愛群聚?!一張表爆高薪族購屋足跡🏘🏘
#台南 富人群聚區在這?根據財團法人金融 #聯徵中心 近一年新增房貸資料統計,台南市年收逾一桶金的百萬高薪購屋族,最愛在永康區買房!永康近一年共計新增647件 #房貸,是高薪族最愛的居住群聚地,二、三名分別為東區496件及安平區467件;至於因南科撐起房市一片天的善化與新市,購屋族多挾百大企業頭銜、收入穩、薪資高的貸款優勢,分別以79.62%的核貸成數與1.41%的低利房貸,成為台南核貸條件最優的 #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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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跟著受益?!
【時報-台北電】護國神山台積電設廠南科,產業群聚效應加持,不僅帶動南科特區開發建設動能強大,台南全年土地移轉量,也再創5年新高,2020年土地交易達5萬8,104筆,更比2016年的3萬9,869筆,成長達46%,前十大交易熱區當中,以安南區最熱門,以7,681筆成為全年交易量居冠,其次則是永康區和東區。
根據台南市地政局公布的台南市土地買賣移轉量顯示,2020年交賣筆數達5萬8,104筆,比2019年的5萬5,858筆,年成長4.02%,是連續第5年成長,更比2016年的3萬9,869筆,大幅成長45.74%。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2日表示,土地買賣移轉涵蓋素地及已有建物的土地,因此,量能年年攀升,不僅顯示台南土地買氣活絡,也反映出台南住宅市場蓬勃發展,不論是素地,還是含有地上物的標的,都受到投資人的高度關注。
張旭嵐分析指出,部份蛋黃區開發早,土地庫存有限,一些具發展潛力的新興重劃區,便成為投資人的新焦點,除了吸引建商進駐推案,也搶地當庫存,像近期備受矚目的平實營區,就有高雄豪宅建商前進造鎮,總銷上看180億元。
台南仁德二空新村B區都更案,更吸引了包括遠雄、華友聯等外地建商搶標,最終由新竹建商奪下1.2萬坪的土地開發權,她說,這些土地交易未來也會反應在住宅量體上,一些房價基期較低的新興區,未來各項機能健全後,房價也更具補漲空間,對購屋與投資客群都是一大吸引力,高度需求刺激下,也帶動區域交易量攀升。
台南2020年土地交易前十大熱區中,以安南區的7,681筆居冠,其次永康區的6,166筆、以及東區的4,655筆,前三名分別比2016年成長65%、55%、以及62%。
針對安南區土地買氣蓬勃,台灣房屋中華加盟店東張文龍2日表示,安南區是原台南市面積最大的行政區,可開發腹地廣大,且近年政府積極推動商60計畫,整合約6.6萬坪的商用地,將打造安南區成為台南商業副都心,加上九份子重劃區、和順寮特區、台南科工區帶動,以及未來北外環道路完工,將快速導入南科人口,提升商業機能與住宅需求等優勢,此區便成為投資人插旗新標的,從住宅、商業與工業用地買賣需求都大幅增加。
張文龍指出,除了熱門的善化、新市,大台南各區都發展紅利多多,像特27號道路近日完工,將加升仁德地區聯外道路的機能性,東區虎尾寮、平實營區一路串聯到永康砲校等開發計畫,更將帶動東區及永康的繁華,形成一個大蛋黃商圈,且電商MOMO斥資6億元打造的永康物流中心,也正式啟用,未來還會在新營等區建置多個衛星倉儲。(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顏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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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被粉絲問了幾個問題,大家也可以聽聽看喔!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goo.gl/Xppm1F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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