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做的就是讓大家知道事情有不同的面相,大家知道越多,或許就會有不同的結論!!
今天恢復線上教學回答一個關鍵問題: 為何未親自開立器官捐贈移植者血液檢體檢驗醫囑,及未親自判讀與複核檢體檢驗結果?
Ans:
1.國際移植醫學規範與現行衛生署修訂的法規依然無此規定。
器官移植分秒必爭需要團隊分工合作,依據當時的作業情況,要求不是器官移植執行者的柯文哲必須親自開立檢驗單和判讀檢驗結果,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國際移植醫學規範也沒有這種要求。以和器官移植相似的捐血作為例子,這種特殊診療行為,捐贈者捐贈血液後,捐贈之血液必須作各種病毒之血清學檢查,通過檢查之後才能給各醫院申請使用。檢查項目有台灣官方統一之規定,捐贈之血液由工作人員直接依照規定作檢驗,並不需醫師開立檢驗單。檢查之結果若為HIV陽性,依照常識也不會用於輸血之用。事實上器官捐贈前之血清學檢查也有台灣官方之規定,即所謂之『急八項』:(anti-HIV,HBS,anti-HBS,anti-HBC,anti-HCV,STS,anti-HTLV-1,anti-HTLV-2),這些是所有的器官捐贈者都要檢驗的項目。檢查之結果將決定直接放棄器官捐贈或者該器官只限於特殊的受贈者,這些都有官方明定的固定規則,不會因人而不同。
事實上,台灣的OPO制度和美國最大不同處是以跨區醫療體系為主,而非以地區為準。例如:馬偕醫療體系的台東馬偕醫院、台大醫療體系的雲林分院皆屬台大OPO之合作醫院,這些醫院的捐贈者,也不可能由台大總院的OPO負責醫師跑到當地開檢驗單,或者到當地看檢驗結果,實務上不可能作到的。再者,外院的捐贈者,甚至臺大醫院內的捐贈者,其主治醫師並非OPO負責醫師,他的檢查、檢驗,也不是OPO負責醫師能直接開立處方。捐贈者的檢體也可能送到外面獨立的檢驗所檢查,這個更沒有醫師開立檢驗單就直接執行了。
當時台大OPO之合作醫院遍及台灣各地,因此各地之檢驗結果出來後被迫要使用電話聯繫,因為工作人員不一定在現場,即使工作人員在現場也不具電腦權限去閱讀各醫院電腦上的檢驗結果(長庚醫院就曾經以病人隱私權為理由,拒絕開放電腦內的胸部X光片給台大OPO人員看,即使台大OPO人員已到了長庚醫院。此為一例。)出事後,衛生署才首次規定捐贈者所在醫院,必須把捐贈者檢驗資料印出來,傳真或是掃描給受贈醫院。但在此之前都是只使用電話聯繫檢查結果。也因此使用電話是當時的作業常規。即使衛生署事後的緊急改進措施也沒規定要OPO負責醫師開立捐贈者的檢驗醫囑,因為實務上有困難。
為了效率考量,捐贈之檢查分成兩部分:(1).固定項目及其結果有固定處理規則的血清學檢查,就依規定自動執行。(2).通過後,各器官之功能,例如腎功能之BUN, Cr, urine output,則在受贈者名單順序出來之後,詢問該器官移植之負責醫師,由其決定是否接受該器官?如果覺得資料不足,也是由移植醫師直接通知協調師加做哪些檢查,也沒經過OPO負責醫師去處理。所以移植前各移植醫師仍會檢視各自的器官功能。因此捐贈器官之使用當然不是器官捐贈協調師單方面決定,事實上也非器捐勸募小組負責醫師即能決定,依照國內之醫療常態,是否接受該器官?仍是移植醫師決定的。如果要所謂「器捐勸募小組負責醫師」對所有捐贈者,每一例親自開單,到現場檢視檢驗結果,並決定器官能否用於移植?對於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時之業務,僅有一名醫師之編制,用常識想就知道不可能如此運作。難道過去20年只要柯文哲不在臺大醫院(例如出國開會),臺大醫院之器官移植全部停止進行。因此其作業方式一定不是如監委所要求的。在實務上,「器捐勸募小組負責醫師」是品質管理和行政業務監督為主。
2. 『缺乏覆核機制』確是此事件的主因
『缺乏覆核機制』正是當時制度的漏洞,我並沒否認。過去二十年,有固定的血清檢查項目,依結果有固定的處置規則,和捐血流程相似。通過這些檢查後,再將各器官功能的檢查結果通知受贈者之醫療團隊,由其決定是否接受該器官。這種作業模式已使用近二十年了,因為電話聯絡互相溝通,有疑問可直接討論,一直被認為在簡單的幾個項目中不會出錯,所以才一直延用到當時。
感想:
以這個彈劾案當比喻,長達十一個月的調查時間有數不完的兩分鐘,你連花兩分鐘都不願意打電話跟衛生署疾管局check一下,8票投贊成票的委員也都沒人花兩分鐘去做double check是否尹監委的提案指控屬實?就由尹監委宣稱” 『明確顯示受到感染。』並在記者會上疾言厲色,情緒字眼攻擊謾罵。你還敢厚顏聲稱”已盡職調查”,誰才是真正的”怠忽職責”? 你連兩分鐘也不願意去打聽過去二十年從台大醫學系畢業的學生,如何看待這種指控我之罪名?說柯文哲強硬、強悍、嚴厲,或許有人會同意。至於會用『敷衍、怠忽』這種罪名,也只有尹監委你而已。你這個彈劾文使監察院從此難立威信於民,不知你是否現在要先彈劾自己以謝國人?
面對此案老百姓心想:「刀不是他開的,檢驗不是他做的,電話也不是他接的。若要論行政責任,怎麼會上下左右的人都不必負責,只有這一個人要負責?」這種太過偏離常識的彈劾,難怪會引起全國公憤。我當時說:人是我招募、訓練、管理的,SOP是我寫的,登錄系統是我建立的,如果有責任,我負責。原意是說:這種事不要為難一個二十幾歲的女生,若她有問題,我代為承擔。只是沒有想到此話一出,從外科部、檢醫部、台大高層、到登錄中心、衛生署差不多地球上有關這件事的責任,都竭盡其能地全部倒給我了。好友黃勝堅醫師至法鼓山拜訪時,還特別為我請方丈果東法師開示。據聞大師回答:「要感恩、報恩。」此案由能承擔的人來承擔,所以要感恩,也因此事的淬煉,日後能服務更多人間事,所以更要報恩。我聽到黃勝堅的轉述,心裡想:大和尚都講一些風涼話,我身處政治風暴之中,承受這麼多的冤屈,還要感恩、報恩?不過因為我一個人就吸收掉幾乎全部的砲火,整個系統的干擾降到了最低。其實任何人被牽扯,都很難平心靜氣過日子,更不要說工作了。醫師每天處理人命關天之事,若心神不寧,不知又要誤傷多少病人,單單沒心情做事,就會少救了很多人,只能安慰自己間接救了很多病人。這一年的折磨下來,我是還能承受,也儘量不把情緒帶回家。只是事情鬧大了,家人不免波及。太太肺癌手術後,好不容易養到48公斤,現在又只剩44公斤了。只有這點我倒是比較難過。此次無端風暴對內人打擊甚大,讓我十分愧咎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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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台灣的OPO制度和美國最大不同處是以跨區醫療體系為主,而非以地區為準。例如:馬偕醫療體系的台東馬偕醫院、台大醫療體系的雲林分院皆屬台大OPO之合作醫院,這些醫院的捐贈者,也不可能由台大總院的OPO負責醫師跑到當地開檢驗單,或者到當地看檢驗結果,實務上不可能作到的。再者,外院的捐贈者,甚至臺大醫院內的捐贈者,其主治醫師並非OPO負責醫師,他的檢查、檢驗,也不是OPO負責醫師能直接開立處方。捐贈者的檢體也可能送到外面獨立的檢驗所檢查,這個更沒有醫師開立檢驗單就直接執行了。
當時台大OPO之合作醫院遍及台灣各地,因此各地之檢驗結果出來後被迫要使用電話聯繫,因為工作人員不一定在現場,即使工作人員在現場也不具電腦權限去閱讀各醫院電腦上的檢驗結果(長庚醫院就曾經以病人隱私權為理由,拒絕開放電腦內的胸部X光片給台大OPO人員看,即使台大OPO人員已到了長庚醫院。此為一例。)出事後,衛生署才首次規定捐贈者所在醫院,必須把捐贈者檢驗資料印出來,傳真或是掃描給受贈醫院。但在此之前都是只使用電話聯繫檢查結果。也因此使用電話是當時的作業常規。即使衛生署事後的緊急改進措施也沒規定要OPO負責醫師開立捐贈者的檢驗醫囑,因為實務上有困難。
為了效率考量,捐贈之檢查分成兩部分:(1).固定項目及其結果有固定處理規則的血清學檢查,就依規定自動執行。(2).通過後,各器官之功能,例如腎功能之BUN, Cr, urine output,則在受贈者名單順序出來之後,詢問該器官移植之負責醫師,由其決定是否接受該器官?如果覺得資料不足,也是由移植醫師直接通知協調師加做哪些檢查,也沒經過OPO負責醫師去處理。所以移植前各移植醫師仍會檢視各自的器官功能。因此捐贈器官之使用當然不是器官捐贈協調師單方面決定,事實上也非器捐勸募小組負責醫師即能決定,依照國內之醫療常態,是否接受該器官?仍是移植醫師決定的。如果要所謂「器捐勸募小組負責醫師」對所有捐贈者,每一例親自開單,到現場檢視檢驗結果,並決定器官能否用於移植?對於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時之業務,僅有一名醫師之編制,用常識想就知道不可能如此運作。難道過去20年只要柯文哲不在臺大醫院(例如出國開會),臺大醫院之器官移植全部停止進行。因此其作業方式一定不是如監委所要求的。在實務上,「器捐勸募小組負責醫師」是品質管理和行政業務監督為主。
2. 『缺乏覆核機制』確是此事件的主因
『缺乏覆核機制』正是當時制度的漏洞,我並沒否認。過去二十年,有固定的血清檢查項目,依結果有固定的處置規則,和捐血流程相似。通過這些檢查後,再將各器官功能的檢查結果通知受贈者之醫療團隊,由其決定是否接受該器官。這種作業模式已使用近二十年了,因為電話聯絡互相溝通,有疑問可直接討論,一直被認為在簡單的幾個項目中不會出錯,所以才一直延用到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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