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湖畔共融公園
#5月2日即將啟用
#一鄉鎮一共融親子公園,阿牛的承諾正在一一兌現,全島第一座共融公園就在金城莒光湖畔。阿牛昨天實地走訪視察,要求相關單位務必以安全至上,並逐一審視所有的設施設備,希望開幕當天,能給鄉親們一個耳目一新的遊憩空間。
共融公園的出發點是共融、友善、安全、遊憩、全民共享,經過5個多月工期,終於如期在3月底完工,同時兒童遊戲場也已取得第三認證單位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報告書。
阿牛一直強調「對話」的重要,莒光湖畔共融公園就是一個公民參與的成果,開工前舉辦工作坊,聽取全年齡層心聲,廣納建言。
這是一座提供給全民使用的公園,周邊配套當然也不能馬虎, #無障礙車位、 #無障礙通道改善, #男女公廁增設照護床及尿布檯,藉以貼近老、幼與身障者的需求。
#養工所林務所同仁辛苦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alex la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https://www.mrlamsan.com/2020/06/BBB.html 台灣農產品除了水果之外 純蜂蜜都係極之出名,基本上只有台灣做到100%純蜜 而且價錢合理,品質高,味道好 有興趣可以買返幾罐返黎試下,味道天然自然純粹味道不花巧 可配牛奶,開水,沖茶,咖啡 更可以用作煮食,你想想純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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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中最重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盤查臨檢卻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帶回驗尿」的合法性爭議。
這則新北地院判決最重要的是法律見解為,法官明白地提出 #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臨檢與搜索之區別 的判準。
而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警方緊急搜索的核備經法院裁定撤銷、警方又沒有取得真摯同意(所有被搜索人均拒絕簽署同意搜索書)的情況下,在車上翻箱倒櫃、把人全部帶回警局驗尿……法院認為這一連串的行為是從違法搜索、違法逮捕到違法驗尿的程序一步錯、步步錯,而且錯得嚴重,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
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因此為無罪判決。
一模一樣的法律問題與案例,我在新北警2018年上半年度警職法講座講義第23頁以下,不但重新溫習警職法第8條條文,也有做完整的「檢查車輛」釋義與案例解析。(【警職法講義索取與使用說明】:https://bit.ly/3kxNju1 )
關於這系列「毒品盤查臨檢案件」違法強制處分「證據排除」的問題,在之前鳴人堂專欄已經有一系列的文章討論(請見本貼文文末所附的文章連結),不過類似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可見這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教」的問題了。
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所以本粉專選出這則判決,提供給時常在我們版上流連忘返(不管是找繁忙生活中的樂趣或是被上級派來「查水表」)的警職讀者參考——
願意看、願意學、願意反思與檢討法律規定的意義的人,才能在下次的執法時朝向合法方向精進;
至於那些不願意看、不願意學、不願意檢討,只會怨天尤人罵法條、罵法院,自以為好正義好棒棒,只要不挺警察就說別人「仇警」的人,我們就等著看他們下次踐踏法治國後的法律效果會是什麼。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問題:本案警方的搜索事後其實有報新北地院核備「急搜」,但是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 #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這個程序問題?
以下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分析:
本案事實分析:
1. 被告搭乘親友所駕駛之車輛一行5人於某日凌晨兩點多行經板橋某路口,因為駕駛「違規吸食香菸」被警方盤查。
2. 員警稱車內有「散發毒品味道」,警方查證車內5人身分發現他們都有毒品前科,警方以此為由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簡單檢查」車輛,並讓車上5人全體下車。
3. 不料,「簡單檢查」變成車輛搜索,員警不但進入車內「檢查」,還動手打開駕駛座置物箱搜索(!),發現裡面有毒品注射針筒,於是把車上全部的人都逮捕了(!)。
接著繼續進行全車大搜索,連車輛地毯也被打開,發現地毯下有夾鏈袋(毒品殘渣袋)。
4. 車上5人被帶回警局,他們拒絕簽同意搜索書,也拒絕驗尿。
警方沒有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主張刑事訴訟法205-2條對該5人強制採尿。
法院見解:
一、以上事實3的過程,為違法搜索:
(一)本案無搜索票
(二)警職法的「檢查」職權行使範圍: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第2 項「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 #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 #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例如僅得以目視車內有無犯罪之物品、自小客車車牌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蓋依本條項之文義解釋,均未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取證行為即搜索行為,而僅限於「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否則,如認檢查車輛亦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物理上翻搜」行為,無異以不需法官保留之檢查行為取代應經法官保留之搜索行為,對於人權之保障即有所戕害。
又按「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 #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 #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案員警 #打開副駕駛座置物箱的行為已經超越盤查臨檢的範圍。
(三)本案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且新北地院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搜
本案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當時情狀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啟動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有沒有注意到這個 #警方核備的搜索已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
如果該核備案經法院撤銷,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那麼對於本案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又是如何自圓其說?又或者該偵查檢察官根本沒注意到這個程序細節?
最嚴重的問題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的責任在於偵查中的合法性控制以及起訴門檻的篩漏。
本案的檢察官決定起訴,是不是採取對於這個「法院撤銷警方核備」的裁定不同的法律意見?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自圓其說的?
這部分,新北地檢恐怕要給大家一個說明才是。
(四)本案被搜索人並未同意搜索。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為違法搜索。
二、違法搜索後的逮捕也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之2 之規定強制採尿的基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之規定,本應以被告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為前提。
本案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案強制採尿過程也是違法的。
三、證據排除
(一)「係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嗣在場被執行搜索人亦均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本院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後,認如未禁止使用警方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是類犯罪時能嚴守規定,勿便宜行事,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是認本案警方違法執行搜索所取得扣案之針筒1支、安非他命2 包及衍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警方對於被告所為之採尿,係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然其所為之採尿程序既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且本案被告自始即明確拒絕同意採尿,有其拒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7頁),情節難謂輕微,而被告本案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他人或社會、國家法益尚無直接、具體之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基上各情,本院認如未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實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採尿,所取得之尿液及衍生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37ysz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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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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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鳴人堂 專欄 )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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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首場校園食品安全論壇登場 為學童飲食做最好把關
為了讓新竹縣的學童都能吃得安心又放心的,縣府政風處採購稽核小組聯合衛生局及教育處今(21日)舉辦首場的「校園食品安全論壇」,集結全縣近80位中小學辦理午餐採購人員,包括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午餐秘書、營養師等第一線人員及109學年之得標承包廠商20名代表,本次論壇共有3個議題,秘書長陳季媛也到場一同喊出精神標語「校園食安新竹縣把關、食用在地有機蔬菜、抽查午餐食材安全、學童均衡健康飲食」,為學童飲食做最好把關的決心。
秘書長陳季媛表示,去年楊縣長剛上任時,持續推動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並加碼每週2次在地有機蔬菜,漸漸將在地食材加入,一開始團膳廠商及第一線人員或許有些不適應,但經過一年多大家的努力,表現的非常好,代表楊縣長及縣府團隊謝謝大家的付出。希望藉由本次平台,讓第一線人員有機會就校園午餐自身所遇到疑問或建議提出交流與討論,一起解決及發現問題。
校園食品安全論壇目的在使學校、廠商的公私部門相互交流,首先瞭解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並遵守、午餐採購承包商能實質履約,增進餐飲團膳可能缺失與改善方案及食材種類檢驗專業職能,讓竹縣中小學營養午餐履約落實100%之食品安全及讓學童吃的安心,家長放心,把關竹縣營養午餐供餐品質。
政風處長章宗耀表示,政風處主要把關法律遵循、行政透明,私部門最重視的就是企業誠信,如企業商譽好,相對業務規模才能擴大,並得到肯定,相關法律,業者一定要遵守,本則企業良心、誠信,相信大家共同面對食安問題合作時,都能相當愉快並解決問題。
擔任第一場講座講師的衛生局食品藥物科長羅仁美說明,今天最重要的是宣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專業知識,對於食品業者是相當重要的,衛生局為執行單位,執行法規時,如業者不了解此法規,導致觸法,所以期盼透過論壇,將這些法規傳達給業者,衛生局每年也都會辦很多衛生法規講習,食安法罰則是很重的,希望透過論壇宣導,責罰絕對不是政府第一優先考量,而是透過教育輔導,讓業者清楚了解。
第二場次,由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稽查員王立漢講授常見餐飲團膳缺失與改善方案,並分為3個層面探討餐飲業者常見缺失與改善方案,分享自身實務經驗。第三場次,由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任蘇正庭,講授食材風險與檢驗規劃,提供講授各種不同食材風險及檢驗經驗,給予與會者辦理午餐食材檢驗建議方案。論壇最後也透過綜合座談強化公私部門合作,現場熱烈討論,共同守護新竹縣校園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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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之鄉」創造蜜蜂、蜂農、消費者三方的正向循環…
給蜜蜂一個無毒友善的生態環境,照顧每一位辛苦的蜂農,李仁傑創辦人毅然決然在花蓮,創立推廣台灣天然純蜜的企業品牌「蜂之鄉」,希冀透過精美商品包裝、行銷純正蜂蜜,可以不用透過中盤商就能賣到良好的價格,讓蜂農可以不再被層層剝削,也能維持自己的生計。
「蜂之鄉」不僅擁有專業的養蜂技術,更結合國內學術單位進行生物科技研究,以不斷超越自我為目標。
將改善台灣養蜂環境,提高蜂農實質收益,嚴格控管品質,冀以推廣天然無毒養蜂農業為企業使命。
因此,我們集結台灣在地數百位蜂農的集合體,為了保衛自家生產的優良蜂蜜,挺身而出所組成的蜂農自律聯盟,於2016年創立「恆好純蜜股份有限公司(Honey Bee Tested)」;HBT意指『經過蜜蜂檢驗』,是傳達:『由大自然生物來檢驗的,是最天然的蜂蜜』。
為確保蜂蜜從採收、認證、分裝,直到消費者的手中,都維持著100%的純粹,堅持HQT + SGS雙認證的蜂蜜,嚴格的裝填標準與業界專家的監督,為了做好產品溯源,讓每罐蜂蜜都有清楚標示的生產履歷,成為HBT純蜜認證。
為了讓蜂農的辛勞得到收穫,讓好蜜可以讓所有人看見,讓社會大眾可以安心選購100%純蜜,「蜂之鄉」於2013年打造零售通路品牌「蜂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一個安心、無毒、健康的選蜜平台,行銷推廣國內外純正蜂蜜、蜂王乳、蜂蜜蛋糕及其相關烘焙商品,佈局全省實體銷售點、及線上網購平台,持續展開經銷加盟事業。
經營理念
身為台灣在地的食品公司,我們深深認同台灣這片土地的美好,更有身為經營者的責任感。
多年來公司發展目標不曾動搖,堅持著給客人100%的純蜜、給蜂蜜一個無毒友善的環境以及品質的嚴格把關,照顧每一位辛苦的蜂農,致力於推廣純蜜,提供讓消費者吃得安心的優良產品,皆是「蜂之鄉」及其關係企業責無旁貸的使命。
深耕台灣並站上世界級的舞台,是我們推廣純蜜的終極目標。
堅持嚴格挑選
為使台灣在地蜂農可順暢流通蜂蜜,蜂之鄉建立公平交易平臺,嚴選蜂農,堅持無餵糖、無使用藥劑生產出之蜂蜜,並透過生物科技檢驗,篩選出無藥劑且品質達優良的蜂蜜,讓消費者安心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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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陳跳從日據時代就開始養豬,投入畜產事業發展到電宰事業。第二代陳和春董事長接手後於2001年擴大經營食品加工廠,為雲林帶動工作機會。第三代陳建志經理接手後導入科技化管理,當時台灣也正面臨食安風暴。更下定決心做好品質管理檢驗從藥物微生物等細項把關,提供更好的選擇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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