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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新聞 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刺死,嘉義地院以凶嫌鄭姓男子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判無罪,但今(24)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改判17年。李承翰的母親張秀珍說,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勉強可以接受,給社會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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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劉北元.理事長講判決】
免體檢保單因未繳保費而停效,在復效期間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提出體檢報告,並以體檢報告所載r-GT超過標準值10倍以上,已達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拒絕復效,有無理由?
這個案件我在前年的課程講義,《劉北元老師為保險業精選的一百個判決》有收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判決認為保險公司不能拒絕復效,因為原契約承保時,並未要求被保險人體檢,所以復效時「可保證明」的標準,不應該超過承保時的標準,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並以體檢結果,作為評估危險程度的依據,於法不合。
這樣的見解是很容易理解的,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的恢復效力,仍然屬於原契約效力範圍所涵蓋,而不是新契約的訂立,因此要保人不需要再為保險法第64條第1 項據實說明義務之履行,而且保險人可否拒絕復效,應依原保險契約訂立時,該危險狀態是否達保險人可拒絕承保的程度為判斷。
所以,既然投保的時候都不用體檢,那麼申請復效時,也不能要求被保險人體檢才對。
後來保險公司上訴最高法院,案件出現了大逆轉,原來的判決被廢棄掉,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為什麼呢?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判決說:
保險公司在決定要不要同意復效時,雖然要以原保險契約承保時的審查標轉為依據,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復效申請時要提出的文件是什麼,所以保險公司在必要的範圍內,都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出相關資料。
因此,最高法院似乎認為這個案件中,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並沒有什麼不妥當的地方,最高法院比較在意的是,被保險人r-GT超過標準值10倍以上,是停效期間發生的狀況?還是停效前就是這樣?還有,r-GT超過標準值10倍以上,依照原契約投保時的核保標準,保險公司會不會拒保?
以上兩個問題,原來高等法院的判決都沒有查清楚,所以,最高法院就把它廢棄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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