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聲明:我是人我反核三緊急併聯!】
517大停電,台電在記者會上強調核三廠和麥寮電廠沒歸隊,這其實是推卸責任。因為麥寮歲修到5月19日,核三廠原訂歲修到5月24日。
特別要提的是核三廠,原能會官網公告12日至17日赴現場查核,依照常規審查5到7天,所以原訂24日後才能併聯。
但是為了緊急供電,原能會跳過既定程序,15日就提前同意重啟核三廠。台電原本打算17日晚間併聯核三廠一號機,但後來發現來不及,所以記者會上台電發言人才強調這些機組沒歸隊,但核三廠本來就不應該「現在」歸隊。
擁核人士遠比反核人士更講究核安,我從15日等到現在,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反核團體都配合府院黨的步調,竟然毫無抗議聲音。
甚至在517大停電發生後,反核團體紛紛轉貼新聞將焦點指向核三廠未歸隊,世界上哪有這種迫不及待要核電廠發電的反核團體?更不要提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洪申翰了,原來你們反核根本就是反假的!
蔡英文政府執政五年來,核電廠每天都在運轉,你們這些反核之恥,其實根本不害怕核災和核廢料,又有什麼資格在828公投鼓吹大家投下不同意票呢?
2021.05.18
核四公投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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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獨家》核三一號機蒸汽閥+興達全故障 重創供電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36080
「但今日原本要上線的核三1號機原可供30到50%、約30到40萬瓩供電,昨卻因蒸氣閥故障也無法上線。」
2021.05.12 原能會於今(12)日接獲台電公司核三廠1號機EOC-26大修後再起動臨界申請
https://www.aec.gov.tw/newsdetail/headline/5642.html
「原能會除將針對台電公司檢送之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外,並規劃於12日下午至17日赴核三廠進行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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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併聯審查文件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電欲重啟核二廠2號機的四大問題 ..... (03/04/2018 蘋果日報)
台電2月5日提出的核二廠二號機再起動案,原能會預計最快在3月5日就會提出審查報告結果。
賀立維/退休教授、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核子工程博士
依據台灣電力公司於民國 107年2月27日所發布,「核二廠2號機待機期間設備可靠性整體評估更新版」以及107年2月5日所發布「核能機組大修後再啟動申請書」的內容,我對台電欲重啟核二廠2號機有以下看法。
核二廠二號機於2016年5月16日11 時 03 分,大修後初次併聯約35分鐘,主發電機因接地保護電驛及差動電驛動作而跳脫,現場檢查發現主發電機所屬避雷器及週邊設備受損,研判有電氣短路造成電弧,並有濃煙產生。
台電發言人林德福當日說:『台電來講,第一個就是要把原因釐清,再來把設備恢復,在確保安全無虞之下,才能後恢復並聯發電』。在經過二十一個月後,台電擬於近期重啟發電。
依據以上二份文件內容,茲提出以下問題,提供社會大眾與政府決策者參考:
1. 在2016年5月16日,核二廠2號機大修後初次併聯前,依法要先通過原能會的審查,但為何在通過審查後只啟動約35分鐘就發生意外事件。應先追究原能會事前審查作業的缺失與相關主管的失職行為。若於再啟動後再次發生意外,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審查人員與主管應負何種責任?
2. 當意外發生時造成發電機及汽機跳脫,反應爐仍處於運轉狀態,運轉員隨即以手動插入控制棒,將機組停機。當時為何沒有靠自動控制停機而要靠人為判斷以手動來停機?請原能會說明此作業程序的依據。若未來發生不同意外事件,自動停機與手動停機的依據準則為何?
3. 請台電公告申請大修後再啟動作業前,針對啟動後出意外之主發電機接地保護電驛及差動電驛的維護保養記錄,以釐清該系統發生意外之責任,並公佈相關人員疏失之處理記錄。
4. 在機組初次臨界前大修作業品質報告書中,原能會曾列出多項問題缺失表,雖均已處理完成,但仍發生意外。由此意外反應出大修品質的不落實及主管與審查人員的疏於監督。
以上意見提供社會大眾與主管機關參考,並建議監察院主動深入調查,以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或更嚴重的核安問題,希望台電勿以缺電原因來輕忽核安問題,一旦發生核子事故,要比缺電問題嚴重幾千幾萬倍。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realtime/20180304/13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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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併聯審查文件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
行政法人、公司行號、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以利申請】。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 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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