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於性騷擾,而在於比例原則!>
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監察院認定他藉勢性騷擾將他彈劾,職務法庭原判決將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但陳聲請再審成功,上周三八婦女節當天,再審庭逆轉輕判陳鴻斌罰薪一年約二百一十六萬元,讓他可保留每月約十八萬元的退休金,判決一出引發各界砲聲隆隆,抨擊司法院「官官相護」、「把民眾當白痴」,監察院昨也表態將針對罰薪判決提出再審。
為什麼大家吵翻天?
關鍵就在於有沒有保住法官身分!
講白一點,
兩個判決結果(免職或罰薪一年)的最大差別,其實就是錢!
陳法官因為這件事在司法界已經混不下去了,
(改任司法事務官薪水大砍之外,
還要忍受同事背後指指點點,他只能退休!)
如果只是罰薪一年216萬,保住法官身分,
就可以用法官薪俸18萬元計算退休金,
如果是免職,失去法官身分,退休金的計算會短少一千多萬!
我的想法如下:
「要求女助理閉眼、偷親她左嘴角」就是性騷擾,
這沒什麼好講的!
男女的事情很現實,
金城武偷親,大部分女生(包括我老婆)都會說好浪漫,
中年大叔偷親,只有被告的份!
(法界金城武另有其人,陳法官你怎麼會覺得你是金城武呢?)
性騷擾就是性騷擾,
哪有什麼婚外情未遂就不是性騷擾的事情?
哪有什麼事後幫忙介紹男朋友就不算性騷擾這種事情?
如果看判決理由提到的隻字片語,
正常人都會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司法形象,不是法官協會臉書跟大家拜拜年,
或叫檢察官上台表演跳舞,可以獲得的,
出一件爭議判決,大家就是覺得司法有問題阿!
不過對於處罰的部分,我有不同意見!
當然這個案子因為涉及職場性騷擾,
不管是立委或司法界的其他法官,
都高舉「#Me Too」運動口號,認為判決不合理,
認為應該維持原本免除法官職務的決定~
這個案子陳法官性騷擾犯行明確,是沒有疑問的,
接下來就是確認處罰方式的問題,
那在這個階段,要不要考量「比例原則」呢?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了九種處罰方式,
由重到輕分別為: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法官法第50條規定了五種處罰方式: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五、申誡。
你去看相關職務法庭判決,
法官檢察官會被免職的,絕大部分都是因為貪污!
(有的還只有撤職停止任用幾年而已!)
法官審理案件,本應保持中立,絕對不能收錢,
公平性是司法審判的核心,
法官收錢,是絕對不能被原諒的!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開庭言行不當,羞辱當事人,
頂多降級,或罰錢,
甚至法官做出誘使上訴人撤回上訴這麼嚴重的事情,
也只是申誡
那性騷擾的行為,其嚴重程度有跟貪污一樣嗎?
如果沒有,
「法官貪污」,免除法官職務
「法官性騷擾」,也是免除法官職務,
那這樣的處罰,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如果大家真的覺得性騷擾是很嚴重的犯罪,
那立委(包含抗議的尤美女立委)應該提議修法,
把性騷擾罪訂為唯一死刑!
在還沒修法之前,性騷擾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光譜上就是比較輕的罪,
而且跟法官核心職務(審判)無關,
適合用與法官犯貪污罪一樣的處罰方式跟手段嗎?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是抱持懷疑的態度!
結語:
我認為性騷擾是錯的,判決理由寫得很爛,
但是這個案子
如果堅持性騷擾的處罰方式要與貪污的處罰方式一致,
採取最重的處罰(免職),也未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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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中時>《名家觀點》辦案不能為大快人心
姑且不論本件涉案的陳星因被害人林奕含之死而成為媒體焦點,因此檢方難免對本案以高規格偵辦,高規格偵辦並沒有錯,但是仍應遵守法定程序,檢方權力之行使,包含傳喚、同意搜索,也應該有所節制,不能因被告係知名人士或權貴,即產生差別待遇。
案件必有被害人到場提出告訴或告發,始得分案進行辦理,本案似乎是檢察官自動剪報分案。依規定,應在被害人父母、前配偶的筆錄後,始有進一步傳喚被告到案調查之必要。在未取得被害人筆錄之前,一般而言,不可能直接傳喚被告到案。惟本案南檢已先行傳喚被告到案說明,此為一大缺失,也坐實檢方偵辦案件大小眼、差別遇待、因人設事、標準不一之指控。
又被告經傳喚到南檢訊問時,檢方另安排一組檢察事務官先行前往陳星台北內湖住處待命,俟檢察官取得陳星同意後,即入門進行搜索,程序上似乎符合同意搜索之條件。惟以類似強制性交或合意性交案件,一般現場無從留存證物,且事發迄今已有多年,是否有搜索被告住處取證之必要,實有疑義;在無搜索必要之情況下,要求被告先行同意搜索,難謂無濫權要求被告自證無罪之疑慮。況且,在類似案件史前無例的情況下,無異以大炮打小鳥。
無論是司法官或具有司法屬性之官署,必須要有能獨立於政治、輿論之外,依據法律、本於良知獨立執行職務的能力與作為。檢察官若因為「民氣可用」,就膽子大了起來(平常沒民氣可用的話,膽子就自動變小),進而濫用法律上所賦予的同意搜索權限,此絕非自詡為獨立官署的檢察官所當為。
案無大小,不管輿論是否已過度關注,檢察官仍應本於專業及良知而為行止。檢察官不是行政官,非為配合政策而為相應作為,辦案也不需大快人心。但南檢的偵辦作為,恰似披著司法官的外皮在做行政官的事,著實令人失望。(作者鄭深元為律師、前特偵組檢察官)
<結語> 有正義感當然很好, 但很想問一句如果林不是個大美女, 還引不引得起這麼高的社會關注, 檢察官還會不會如此特殊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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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憲解析】執行死刑怎麼回事?-10個QA說明台灣槍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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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我們清楚知道台灣的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但是你知道在台灣,死刑是如何執刑的嗎?死刑執行的程序又是怎麼規範的嗎?10個QA讓你了解。
#鄭捷 #死刑 #正當法律程序 #羅瑩雪 #法務部
文/蔡晴羽律師
Q1:判決死刑,怎麼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462條規定死刑應該在「監獄內」執行。
死刑具體如何執行,法律依據在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1項,死刑採用「藥劑注射或槍斃」。但是我國實務基本上就是用「槍斃」的方式。
同法條授權法務部可以訂定執行規則,因此法務部另訂有「執行死刑規則」。
因此,針對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又更具體,執行槍斃時,應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擊部位定為心部,行刑人應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但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而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則規範,行刑人應選「技術精熟者」任之,執行時「得」先用麻醉劑;也就是要不要用麻醉劑,是國家權力可以決定。
Q2:什麼時候死刑犯會知道自己要被槍斃?誰會知道?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1條規定,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也就是死刑犯本人也必須到「行刑當天」才會知道自己將被執行,在此之前就只有等待。
再搭配執行死刑規則第7條規定,行刑應嚴守秘密,非經檢察官或典獄長許可,不得入行刑場內。實務操作的結果,就是除了媒體可能會預先得知將執行死刑外,無論是死者親屬或是已經選任辯護人大概就沒有辦法知道受刑人將被執行死刑。
至於受刑人如果有遺囑,依執行死刑規則第8條,由在場書記官,在執行後三天內送達。
Q3:哪天槍斃都可以嗎?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如果遇到國定例假日、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內、或「其他認為必要時」,不執行死刑。但什麼情況屬於「其他認為必要」時,就是留給國家權力有解釋的空間。
Q4:判決定讞後立刻就可以槍斃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所以,如果單純依法律規定,案件確定後應該案卷要先移交法務部,法務部令准後,於三日內執行之。
關鍵就在於法務部如何決定令准?對此,法律既然也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參考法務部自己依照職權所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Q5:「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又是什麼?
這並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是法務部自己制定給自己用的行政規則。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全文其實只有4點,而第1點揭示的立法目的是:「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
第2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以下事項:
1、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
2、 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3、 審核確認無赦免法之事由
4、 審核確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
本條也明文指出具備下列「任一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不可以」陳報該死刑案件給法務部:
第一種,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受判決書還沒有超過10天;或
第二種,被告等人對於這個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程序還在進行中的情形。
第3點規定,「法務部」在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陳報之死刑案件後,必須「第二度」審酌上面事項,再來決定是不是要核准死刑執行。
第4點則是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就應該立刻以法務部函將決定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再轉送給相關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天內依法執行死刑。此時如果「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的確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情況的話,可以在3天已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然認為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話,執行檢察官應該立即依法執行死刑。因此,執行檢察官理應「第三度」審酌有沒有非常救濟的機會,再執行死刑。
簡單來說,死刑判決定讞後,「理論上」要經過「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這些人通通都審查「同意」槍斃,就會執行。
Q6:再審、非常上訴又是什麼?
法院判決確定後,只是「通常審理程序」終結,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受判決人理應都還可以循「非常救濟」管道尋求救濟,所謂的非常救濟管道,就是指「再審」或「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可由「被告及所選任辯護人」、「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被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再審之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六種事由。包括:1、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2、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3、被證明其被誣告;4、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5、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6、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影響原判決,只要符合上述任一種情況,都可聲請再審,經由法院判斷是否需要開啟再審重新審判。
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如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442規定「檢察官」發現有違背法令,也可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Q7:赦免又是什麼?
依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我國的「赦免法」全文只有8條,唯一規範如何決定是否赦免程序是第6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也就是「總統」依法理應可以決定是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是否為赦免之研議,再來決定要不要赦免。
Q8: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或婦女懷胎生產前,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
Q9:為什麼鄭捷被槍斃,程序上有爭議?
我們先觀察鄭捷被槍斃整個時序如下:
103.05.21 案發
103.07.21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公布起訴書全文
104.03.06 台灣地方法院宣判
104.10.30 台灣高等法院宣判
105.01.2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前準備開庭
105.04.0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105.04.22 最高法院宣判並發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
105.04.26 最高法院發新聞稿說明已將全案卷證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同時副知法務部檢察司;當日聯合報19:58即時報導:「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已收到鄭捷判決卷證,若檢察官未發現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將在三到五天內呈報法務部」
105.05.10 當日晚間20:47執行死刑槍決;同日蘋果21:29即時新聞:「簽署死刑槍決是法務部職權,馬總統事前並不知道是今晚執行槍決」
由這個時間表來看,可以發現這次執行槍決的程序有幾個爭議:
1. 最高法院檢察署有沒有等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到判決10天之後才將案件送給法務部?
根據了解,鄭捷的辯護人應該是在4月26日以後才收到判決書,也就是4月26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拿到全案案卷之時,應起算至少10天才可以將案件陳報給法務部(請參考Q5),然後法務部才能再決定要不要核准死刑執行。但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卻說「可能三到五日內」就會把鄭捷的案件陳報給法務部,就有爭議。
2. 在十一個上班日當中,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有沒有確實審核案件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至少應「三度」審核確認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但前後只花15天(從4月26日起算至5月10日),如果扣除四天行政機關例假,只有11天,另外還不論移送卷證的交通時間,這是否已經足以「三度」確實審核確認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也存有爭議。更何況,據鄭捷委任辯護人所發聲明已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同意扶助鄭捷進行非常救濟程序,因此在這個案子裡有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很明顯並不是沒有討論餘地的。
3. 依規定是不是應該讓總統看過或知道這個案子確定沒有特赦的理由呢?
另外,審核事由既然也包括特赦,現行法制特赦只能由總統發動,那麼有沒有特赦的事由至少也應該經過總統。但從新聞報導來看,總統貌似也不知情,因此這裡可能也有爭議。
Q10:槍斃程序上有爭議,又如何?
我們在這邊先不討論為什麼不是用法律,而是由負責槍斃的機關自己訂定規則來處理怎樣用國家權力槍斃一個人。但如果為了槍斃某個人,可以無視程序規定,可以無視刑事訴訟制度,可以差別待遇,那麼國家執行槍斃,所要捍衛的那種法治秩序是不是值得追求的,自然會令人存疑。
暫不論死刑存廢的爭議,本案在外界眼中,或許是罪證確鑿;但當每個案件都可能有冤的情況下,這種草率的做法,就可能會枉送一條人命。正當法律程序,就是為了從制度上避免一切可能因為人性所產生的錯誤。
為了避免錯誤,每次的處理都應該照著制度去走,才能真正證明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
尤其,在舉槍奪走一個人生命的那一刻,不是更該如此?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鄭捷律師團聲明:
http://ppt.cc/toMAE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鄭捷死刑執行之新聞稿
http://www.taedp.org.tw/story/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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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法官差別 在 Re: [閒聊] 司法事務官與檢察事務官(財經)的相關問題 的推薦與評價
: 以下是我目前整理出來的幾個問題:
: 1.司法事務官和檢察事務官的最大的差別在哪?司法事務官是不是絕對不用到外面
: 出走,只做像是一般行政的工作?檢察事務官比較會到外面接觸(有說到像是司法警察),
: 會不會有一定的危險性?
司法事務官大多從事非訟性質工作,係專責處理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以及破產及債務清理事件等不具爭訟性、或者不涉及
身份、實體權利義務的事務,和法律事務組不同的是,財經事務組會比較偏向於財稅或金
融部分,分發單位則為各地法院。
檢察事務官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
之執行。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分發單位,全國各
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檢察事務官,共分為四組─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建工程組,但分
發至各地檢署之後,此四組分工並非截然劃分,每位檢事官都必須協助檢察官辦案。假設
目前案件需要用到財經專才時,才會特別指定具有財經專長。
放心都不是衝第一線 不用擔心危險性 但司法事務官應該是不會再招考了
所以關於司法事務官的部分 應該可以直接建議你放棄了
檢事官的名額很少..甚至都是個位數 還有可能當年度只有1~3
: 2.就我所知,這兩個項目都是專業的科別,但是是不是還是有法律系比較吃香的問題呢?
不會 這兩個考得不少專業商科 法律系要跳過來也沒那麻容易
最主要還是考量分工 讓一些專業財金背景的可以來做一些專長性工作
3.銀行實務的課程,我已經查過學校的開課內容,目前好像沒有系有開這門課程,不知
: 道所謂的銀行實務課程都會上些什麼?考些什麼?會比較偏法規還是理論? 如果自己準備
: 起來會不會很辛苦?如果去補習,有沒有推薦的老師和課程教材等等?
銀行實務 買書買得到 大多是再說一下銀行業務相關的東西
我舉個目前我看到銀行實務書上的章節 這些東西應該是法規偏實務 如果有銀行經驗
念起來應該很好懂 這個算是自己可以準備的 如果有補習就不用再買書
沒補習再去買書 有需要可以站內信給我我再推薦給你(也是高點老師的書)
第1章 銀行概論
第2章 銀行之監督與管理
第3章 出納業務
第4章 存款業務
第5章 票據提示、承兌與託收、交換業務
第6章 國內匯兌業務
第7章 徵信業務
第8章 授信業務通論
第9章 直接授信及間接授信業務
第10章 外匯業務
第11章 授信事後管理與催收業務
第12章 信託業務
第13章 投資、證券與資金調度業務
第14章 國際金融業務
第15章 會計及其他業務
第16章 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作業
附錄 歷屆試題
: 4.刑法和刑訴法的課程,因為學校他系開的課都和系上必修課程卡時間,所以選課很掙
: 扎,最後還是以系上必修為主,自己念會不會比較不利? 因為以過去上民法課程來說,
: 有很多的判例學校老師都會一一講解,也會汲取一些較新的資訊來說明,在法條的邏輯觀
: 念也比較能清晰的理解,是不是補習會比較好? 如果說以補習的方式補足,會比較推薦哪
: 個補習班?或是哪個老師呢?
刑法和刑訴如果衝堂 就補習吧 至少很多觀念有補習會稍微好一點
舉刑事訴訟法 可能學校老師會在調查證據和強制處份那邊上的很多
但補習班有些老師是實務出身 就會認為單一性和同一性那邊很重要
有些留德又有其相關見解
補習班和老師這個大家推薦給你 也要你能適合和習慣他的上法 建議這個只能去聽看看
或是翻翻該位老師的書籍
: 5.法學緒論是不是有必要念一點?沒有實際碰過法學緒論,聽姐姐說唸完法學緒論會比較
: 能接受法類的邏輯,真的是這樣嗎?
當然要念阿 一堆考試列為共同科目 算是唸完後可以建立基礎的法學知識
: 6.準備司法特考會不會和會計師很衝突? 司法特考和會計師的考科有重疊也有沒重疊的
: 部分,不過重疊的部分考題方向會差很多嗎?
只要你準備得來 都不會衝突 考題方向你可以下載歷屆考古題來比較
在專業科目上 其實司特有些題目難度並不低 而且還有其他可能你沒念過的法科
除非拉 你真的非司法不做不行 不然我建議你還是先從關稅.高普.稅務
等其它和商科更相關聯的考試先考起
: 7.就我所知法律都是環環相扣的,如果說只念規定的考科真的能夠應付考試嗎?會不會說
: 有不同的法條混在考題之中?
假設今天考民法 考車禍案件的侵權行為 這當然會和刑法傷害罪相扣
但你今天考的是民法 老師根本不在乎你有沒有去引刑法條文
而是今天題目出來相關爭點你要去解就解不完了 因為最後還是會環繞在你的主考科
應該說可能會有其他法科觀念 但很少有機會考該考科 會用到其他考科法條
不過像實體法和訴訟法 例如民法和民事訴訟法 可能就有觀念上問題
你民法觀念清楚 在考民訴 一些問題你就抓得比較清楚
所以重點是觀念有可能會混在裡面 但放心還是以該科為主
: 8.以我的時間來說,我最應該從哪一科下手呢?
如果你時間拉長 就先建議你從法科下手 畢竟你沒相關背景
念起來會稍微需要多點時間 至於會計的東西你有背景念起來會好念一些
: 我有高點的會計師課程,目前也開始上課了,現在從中會和成管會開始著手,預計這
: 個暑假會唸完一輪。而我手上還剩下一些打工的積蓄大概兩萬塊左右,雖然不多但這
: 是我能花費的補習費,我不想造成家裡的負擔,所以有偷偷存了一點錢,不希望再和家
: 裡拿錢,不過如果真的需要兩位姊姊”也許”會支持一點。
: 不好意思,內容有點多,可能有點傷眼,請各位能給一點建議,先謝謝大家了!
說真的會計師準備的話 我還是不建議跨來司特
名額少 準備東西的難度也不低
如果就我上述 你還有高普 地特 鐵特 關務 稅務
這些準備起來對你來說應該才會更輕鬆很多 考試大家應該都是想要趕快上
就要分析知道自己準備該科優勢在那邊
最後祝福你有心準備 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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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237.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0804843.A.D2C.html
※ 編輯: andygg (220.129.237.54), 05/23/2014 18: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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